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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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男,汉族, **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

区**8号,电话:13**5.

申请请求

一、中止对申请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西安市******所有财产的

执行;

事实与理由

刘**为了注册经营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

24日开始租赁申请人单位的4142平米房产,后因长期拖欠巨额租金,双方形成诉讼,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

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刘**

应当支付申请人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申

请人随后向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三方于2016年7月11日达成了

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西安市**区文景路

***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所有动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

申请查封的74台格力空调大1.5P,型号KFR-35GWK.41台32寸创

维电视)及装修不动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

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

完毕,且于当日发生所有权转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行进关

于上述相关物品的查封申请,并终止一切针对上述物品的执行行为:

一、上述物品及装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归申请人所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已经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上述财产已经不属于西安**酒店

所有,相关财产已经不属于行进一案的执行财产范围。因此贵院的

查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与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月11日签订的

三方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完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方抵债协议已经生效,任何个人或组

织对其效力产生异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予以确认,否

则都得遵守执行。

三、被申请人的查封申请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申请查封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归

西安**酒店所有,上述财产均系刘**个人出资购买,只不过提供给

该酒店使用而已。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申请人有对自己的主张向法

庭举证的义务,行进作为查封的申请人,其有义务对自己的请求所

依赖的事实举证,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查封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予以查明,未查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相关裁定属于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请贵院支持我们的申请请求,谢谢!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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