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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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和公文中各组成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制发的公文。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72—1997 四一七条码
《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中秘文发[2005]5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三号字高度加三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二号字高度加二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 g/m~80 g/m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不小于15次,不透明度不小于85%,pH值为7.5~9.5。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为A4型纸(210 mm×297mm)和16开型纸(184 mm×260 mm),尺寸的允许偏差均不超过2mm。
通告、公文附图(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公文用纸的规格,根据需要确定。5.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A4型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 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16开型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25mm±1 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5 mm±1mm;
版心尺寸为:139 mm×215 mm(含页码)。
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时,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排版规格
正文用三号字,A4型纸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16开型纸一般每面排20行,每行排25个字。
7.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7.3印刷要求
一般采用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页码位置误差不超过2 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l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错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任意两页页码位置误差不超过4 mm。骑马订或者平订的订位为2个,A4型纸两钉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为70 mm,16开型纸为60 mm,允许误差不超过4 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 mm~10 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不超过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者缺损。
8公文中各组成要素标识规则
8.1概述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以及页码。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反线指位于某一要素之下起分隔作用的细实线,其长度与版心宽度相同,A4型纸为156 mm;16开型纸为139 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2眉首
8.2.1份号
份号用三号仿宋体阿拉伯数字,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位数根据需要确定,最少2位,最多不超过6位。
8.2.2密级
密级用三号黑体字,以“绝密”、“机密”或者“秘密”字样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无密级公文,不得标识其他文字。
8.2.3发文机关标识
固定标识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字样组成;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名称(外加圆括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但在文种标识的公文中公文种类名称用黑色(圆括号用红色)。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应当小于22 mm ×15 mm(高×宽)。
发文机关标识位于公文首页上方居中位置,其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请示”和“报告”A4型纸为80 mm,16开型纸为65 mm(在联合“请示”、“报告”中,距离可酌情减少,以使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其他种类公文为25 mm。
发文机关名称通常在一行标识。
联合行文时各发文机关名称自上而下排列且左右对齐,字体字号一致,“文件”字样或者公文种类名称加圆括号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8.2.4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请示”、“报告”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左顶格排布;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代字、部门代字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字,不加“字”
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前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
在发文字号下4 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2.5签发人和已阅人
“请示”、“报告”中,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和“签发”字样。“签发”字样右顶格标识在最后—个签发人姓名同一行,左空一字标识签发人姓名。联合发文时,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最多四个一排,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布,每个名字之间空半个字,不加标点,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请示”、“报告”中需要标识已阅人姓名时,在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下一行,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已阅人姓名和“已阅”字样。已阅人姓名和“已阅”字样排布与签发人姓名和“签发”字样排布方法相同,最后一个已阅人姓名和“已阅”字样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签发人姓名和已阅人姓名合计为三行以上时,下移发文字号,以使第一行签发人姓名与发文机关标识之间有一行间距。
8.3主体
8.3.1标题
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标识,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一行,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3.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用三号楷体字,在标题下空一行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8.3.3正文
正文(不含小标题)用三号仿宋体字,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排布,每自然段第一行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正文最多可设四层小标题;其序号第一层用“一、”、“二、”、“三、”……,第二层用“(一)”、“(二)”、“(三)”……,第三层用“1.”、“2.”、“3.”……,第四层用“(1)”、“(2)”、“(3)”……,分别按顺序编排;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
公文有附件的,在正文末尾空一行标识附件说明,用三号仿宋体字左空二字标识“附件”字样,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回行时与附件名称第一字对齐。如有多个附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附件:1.×××××××”),序号上下应当对齐。
8.3.4署名
机关署名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具体标识位置见8.3.6.1。
首长署名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职务,位于正文右下方(有无正文说明的在无正文说明右下方)空三行;在职务右侧署首长名章或者签名章,具体标识位置见8.3.6.2。
8.3.5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用三号仿宋体汉字标全年、月、日,“零”统一用“○”。具体标识位置见8.3.6.1和8.3.6.2。
8.3.6印章
8.3.6.1机关署名公文的印章
印章用红色,端正、居中压在署名上,不超出版心。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署名位于正文右下方(有无正文说明的在无正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