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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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测评程序,居住建筑测评内容,公共建筑测评内容,测评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测评程序 (3)
5. 居住建筑测评内容 (3)
5.1 基础项 (3)
5.2 规定项 (4)
5.3 选择项 (7)
6. 公共建筑测评内容 (7)
6.1 基础项 (7)
6.2 规定项 (7)
6.3 选择项 (10)
7. 测评方法 (11)
8. 报告 (12)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3)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4)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15)
1.总则
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对大型政府办公建筑、超大型或特异外形公共建筑(写字楼、酒店除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测评机构进行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建筑能效测评
对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0.4超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0.5特异外形公共建筑
非常规几何形状外形或非常规建筑材料建造的公共建筑。
2.0.6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7可再生能源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8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2.0.9热像图
用红外摄像仪拍摄的表示物体表面表观温度的图片。
3.基本规定
3.0.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建筑能效的测评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4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5建筑能效的测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6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
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4.测评程序
4.0.1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测评应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之前进行,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测评应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4.0.2测评前,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6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4.0.3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4测评完成后,测评机构应出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报告。
5.居住建筑测评内容
5.1 基础项
5.1.1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