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环境刑法的理念及模式
法律与生态:浅谈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律与生态:浅谈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资源问题。
环境污染的问题已经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任何一个企业和工程在运行的过程中不应该为了经济上的利益来破坏周围的环境。
遏制生态问题恶化,不仅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策之一,同时也是地方各个政府在发展经济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虽然我国近年针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象已经加大了打击的力度,但是生态环境犯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犯罪的定义和我国针对生态环境犯罪所制定的刑法规制等方面来分析我国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现状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希望对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生态环境犯罪的定义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认定工作在国内外都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标准,大致的分为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于环境的破坏而遭到损害。
另外一种指的是存在危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同时也是违背道德规范的。
一切破坏环境并且破坏了公众所享有的公共共有权利就构成了普通法上的公害罪,这种行为往往利用有害的制品对公共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的犯罪性质。
目前对生态环境犯罪内涵上的争议主要存在于是否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
一部分学者将主要的视角放在人的利益上,这种方式没有突出对环境保护的价值。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不仅是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算是生态环境犯罪,如果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犯罪,这两种观点的区别是将人的权益作为主体还是将环境作为主体。
二、生态环境的内涵解读保护环境是我国稳固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这就要求各个地区的企业和部门在运行的过程中,应该把节能减排放在首位,利用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等技术加快节能的步伐,为保护环境贡献出一份力量。
面对环境犯罪的问题,国家也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各个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问题都更加的重视起来,遇到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象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其受到的法律保障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属于环境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中所指出的。
刑法毕业论文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环境刑法法益为视角
刑法毕业论文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环境刑法法益为视角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刑法的使用也逐渐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领域。
因此,本篇论文将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来探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第一部分:环境刑法的发展及其法益环境刑法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刑法分支,主要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的出现与人们对环境保护日益增强的意识和需求密切相关。
环境刑法的主要法益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人类健康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等。
第二部分:环境刑法的执行方式环境刑法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刑罚和非刑罚两种形式。
刑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主要用于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非刑罚则主要以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为主,通过限制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来保护环境。
这种多元化的执行方式,为环境刑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全面的手段。
第三部分: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在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
比如,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人员,法院通常会判决处以罚金和拘役等刑罚;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数额巨大的经济处罚。
这些实践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环境法益,也为其他环境规制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第四部分:环境刑事法律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环境刑法的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环境刑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环境刑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要加强环境刑法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环境刑法的专业化培训。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五部分:国际环境刑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因此,国际合作在环境刑法的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组织和国际间的环境刑法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对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刑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通过明确规定对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刑罚,能够让潜在的违法者心生畏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
例如,对于那些肆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可能无法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而刑法的介入,意味着违法者将面临牢狱之灾、高额罚金等严重后果,这无疑会让他们在行动之前深思熟虑。
其次,刑法能够保障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的防线,可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它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得这些法律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再者,刑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环境被破坏,往往会对广大民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损害。
通过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能够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的心理慰藉,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然而,要使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当前,一些环境犯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的情况。
例如,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概念的界定,需要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以便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
另一方面,执法和司法力度也有待加强。
在一些地区,由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原因,对于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犯罪案件时,也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案件处理不够及时和准确。
此外,提高公众的环境刑法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全文)
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全文)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和重要。
而刑法作为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详细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二、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1. 制定和完善刑法法规:针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国家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刑法法规,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法衔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法的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执法的全面有效性。
3. 加大惩罚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加大惩罚力度,确保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4. 提高证明难度: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应当提高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难度,以免滥用刑事手段对环境事故进行过于严厉的打击。
三、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及其刑事责任1. 污染环境犯罪:指故意或者过失排放、倾倒、堆放废弃物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役等。
2. 破坏生态系统犯罪:指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平衡破坏等行为。
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罪与罚的刑法名词及注释:罪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违反;罚指对于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
四、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问题与建议1. 问题: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明难度大、罚款金额过低等。
2. 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证明难度,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刑法保护的实效性。
五、结论本文对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述,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和建议。
通过全面加强刑法规定和完善刑法执行,才能达到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目标。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相关刑法法规文件- 相关执法案例- 相关犯罪统计数据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生态环境:指自然界中的环境要素、生物群落和生物多样性等的总和。
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
命 为代 价 , 用法 律的 形式 对破 坏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管 制 , 示出人 显
类 在面 对 自然 和社会 两种 领 域 的矛 盾 。 三 、 国现 代环 境 刑法 应有 的价 值理 念和 立 法技术 中 ( ) 一 生态 利益 中心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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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概念 和理 论 分析
随着 社会 的不断 发展 和进 步 , 社会 关系和 利益 呈 复杂 化 、 多
从功 能角度 来看 , 环境 法得 以产 生和发 展 的直接动 力来源 于解 决
元 化趋 势 , 这对许 多领 域 产生 了重要 影响 , 体现在 法律 方面 , 是 日益 突 出的环 境 问题 和 环境 危机 。 于此种 考虑 , 境刑法 把 国 便 基 环 环 境 法逐 渐从 传统 法 律部 门中分离 出来 , 为独立 的法 律 部 门 。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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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化和 合法 化 , 目的在 于有效 协调 在环 境 问题 随着 各 国环 境法 的 日渐健 全和 完善 , 一些 以前并 不存在 的法 律 部 活动 的理 性化 、 门 已经形 成 了具 有独 立 性 的法 律体 系 ,其 中的环 境 刑法 就 是代 日益 突 出的状 况下 的经 济发 展 、 社会 发展 与环 境保 护的 关系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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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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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刑法既是 国家刑事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 又是国家环境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 . 虽然 目前我 国环境刑事立法体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我国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刍议
我国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刍议在当今社会,环境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对于我国而言,更是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关键问题。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环境资源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凸显。
大气污染导致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影响人们的呼吸健康;水污染使得许多河流湖泊失去了原有的生态功能,威胁着饮用水安全;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导致耕地减少、土壤质量下降;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
这些问题不仅对当代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刑法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首先,刑法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通过对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能够有效地遏制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刑法能够明确行为的边界。
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刑法的介入能够体现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然而,当前我国环境资源刑法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罪名设置不够完善。
某些新型的环境资源破坏行为未能及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导致法律出现空白。
二是刑罚力度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现有的刑罚可能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
由于环境资源犯罪往往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在立法方面,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环境资源犯罪的罪名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同时,合理调整刑罚结构,加大对重大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在司法方面,要加强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法对环境保护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其威慑力上。
通过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设定严厉的刑罚,能够有效地遏制潜在的违法者。
让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人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这种威慑力有助于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从具体的罪名来看,我国刑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罪名众多。
比如“污染环境罪”,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打击。
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打击各类工业污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如“非法采矿罪”,针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予以制裁。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非法采矿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
通过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有效地保护宝贵的矿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是环境保护刑法中的重要一环。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对于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刑法的约束,可以防止过度捕捞,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环境保护的刑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环境犯罪的认定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比如,对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需要依赖专业的环境监测和评估。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否则可能导致定罪不准确或量刑不当。
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思考简版
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思考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思考引言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给环境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本文将思考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并提出一些相关的问题和建议。
必要性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空气、水、土壤和生物多样性等。
随着人类对环境的过度开发和污染,许多环境资源正面临着极大的压力。
保护环境资源不仅是为了人类的当前和未来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的手段刑法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可以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污染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使得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失衡,因此适用刑法来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刑法的适用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减少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可行性立法基础各国都有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为适用刑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这些法律体系中,通常已经明确了环境犯罪的定义和相关的罚则,这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立法基础。
刑法适用的灵活性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环境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进行量刑,并可以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素进行综合考虑。
这种灵活性使得刑法的适用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国际经验的借鉴许多国家已经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采取了刑事处罚措施,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刑法规定,以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
效果警示作用刑法的适用可以对环境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们不要破坏和污染环境资源。
通过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可以使犯罪分子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从而减少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打击环境犯罪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打击犯罪行为。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环境违法行为对人类社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刑事制裁的措施。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进行探讨。
一、加强环境立法的必要性环境违法行为越来越普遍,其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加强环境立法。
环境立法的目的是规范人们对环境的行为,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提供法律依据。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方式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主要包括刑罚和经济处罚两种方式。
1. 刑罚刑罚是环境违法行为制裁的主要手段之一。
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这种方式通过法律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惩,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2. 经济处罚除了刑罚,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还可以采取经济处罚。
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可以使其承担经济责任,同时也可以形成抑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刑事制裁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刑事制裁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刑事制裁,可以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使环境违法行为者付出代价,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刑事制裁还可以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全社会形成普遍保护环境的氛围。
然而,刑事制裁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万能良药。
刑罚往往是在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后才进行的,对于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完全修复。
因此,刑事制裁只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手段,必须与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保护环境的综合机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环境违法行为,才能达到最佳的环境保护效果。
各国可以加强环境立法的交流与合作,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和原则,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协调机制,形成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量。
刑法论文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
刑法论文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引言: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环境刑法应运而生。
环境刑法是指通过刑法手段来惩治犯罪行为,以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体系。
本文将探讨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
一、环境刑法的目的与意义环境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环境刑法的出现,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法律手段,使环境保护工作更具有约束力和效果。
同时,环境刑法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促使公众养成环保意识,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
二、环境刑法的基本原则1. 环境刑法的预防性原则环境刑法的预防性原则是指通过刑法手段来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
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恢复。
因此,环境刑法应该注重预防,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加强监管,提高环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2. 环境刑法的公正性原则环境刑法的公正性原则是指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公正、合理。
环境犯罪的性质复杂,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因此,环境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公正合理,不偏不倚。
3. 环境刑法的效果性原则环境刑法的效果性原则是指刑法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应当明显。
环境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巨大,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是保护环境的需要。
因此,环境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具有明显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起到威慑作用。
三、环境刑法的适用原则1. 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原则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原则是指环境刑法适用的对象应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多个主体,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还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而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罚和制裁力度相对较弱,无法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成为当务之急,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明确环境犯罪的界定标准在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环境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多个方面。
要根据现实情况和科学依据,制定相应的刑法规定和处罚标准,确保环境犯罪的行为和后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制裁。
二、加大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针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强化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包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惩罚措施。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生态平衡的行为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以震慑和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环境犯罪的司法程序和证据标准在立法中,应当明确环境犯罪相关的司法程序和证据标准,以确保环境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公正、透明和合法。
要建立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和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证据收集等服务,提高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环境刑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于环境刑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和氛围和环境。
五、推动环境刑法的国际合作和沟通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环境刑法立法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提高我国在全球环保领域的声誉和地位。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是当今时代的迫切需要,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只有加强环境刑法的立法工作,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不断提高环境刑法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思考
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思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资源的破坏与浪费日益严重。
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其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刑法的运用成为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环境资源保护适用刑法的思考展开讨论。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空气、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
然而,人类活动不可避免地对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和污染。
例如,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了空气、水源和土地;乱伐滥砍导致了森林资源的减少;非法采矿和过度开发导致了矿产资源的枯竭。
环境资源的破坏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空气污染导致多种呼吸系统疾病的增加;水源污染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用水;土地退化造成了农作物减产和生态系统失衡;森林资源减少引发了生物多样性下降和气候变化等问题;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了矿产资源的枯竭和能源危机。
因此,保护环境资源势在必行。
刑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能够有效地制止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二、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刑法规定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各国通过立法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刑法。
这些刑法规定了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刑罚措施。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刑法规定:1. 空气污染罪:对于排放、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等污染物质,严重危害空气质量,破坏人们健康和生态平衡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水污染罪:对于排放、倾倒污染物质或者通过排污管道等途径对水源进行直接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土地污染罪:对于非法倾倒、埋藏危险废物等行为,引发土地环境污染、破坏农田和生态系统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滥伐滥砍罪:对于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濒危树种或者滥砍森林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 非法采矿罪: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国家利益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了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就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约束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行为,例如,环境污染犯罪、非法采矿犯罪、非法捕捞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直接危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
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将会面临罚金刑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行为的刑法责任规定。
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二、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缺点尽管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的威慑力相对较弱。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一般由企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个人,因此对于这些法人和组织来说,刑法对其造成的威慑相对较小,对一些潜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其次,环境犯罪的侦查和取证难度相对较大。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面积的场地和复杂的技术问题,侦查和取证工作相对困难。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性,有时候需要长期的监测和调查才能确定违法行为,这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
另外,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相对较难。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往往无法承担起维权成本。
此外,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事实难以证明等问题,这给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针对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之处,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法律手段尤其是刑法的介入显得至关重要。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刑法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其通过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规定严厉的刑罚,能够让潜在的违法者心生畏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其次,刑法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边界。
明确哪些行为属于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使得人们在行为时有清晰的准则可循,避免因法律的模糊性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再者,刑法的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那些因一己之私而破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人,通过刑法予以制裁,能够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让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罪名众多。
例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该罪名的设立,对于打击那些肆意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再如,非法采矿罪,针对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处。
此外,还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等一系列罪名,共同构成了环境保护的刑法防线。
然而,在运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多变,现有的刑法规定可能无法及时涵盖新出现的环境犯罪行为。
例如,对于一些新型的环境污染方式,如电子垃圾的非法处理、基因污染等,刑法可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证据收集的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
比如,对于一些长期积累形成的环境污染,很难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以及其行为与环境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再者,刑法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探析_1
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探析一、概念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是指规范环境犯罪条款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不同的立法模式受不同的立法目的、思想和技术的影响,并对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律效果产生影响。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行政法制裁-刑法典制裁”的立法沿革。
在新中国成立初,对环保问题,仅规定在一些行政法规中,对环境犯罪并无明确规定,直到1979年刑法典的出台,但这时刑法典也只规定了一些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款,还分布在刑法典的各章节中,并无专门罪名规定。
这一时期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环保法规中刑事处罚条款,在这些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中,通常在确定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后,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犯罪的“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中对环境行为的刑事罚则条款规定的比较简单笼统,缺乏独立罪刑规定,只规定“依照”1979年刑法的条款定罪量刑,而1979年刑法本身就缺乏具体的环境犯罪规定,因而这些附属刑法条款适用的效果很差。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还颁布一部单行刑法,专门规制野生动物的环境犯罪。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是:特别刑法规定环境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普通刑法和附属刑法单纯规定刑事处罚条款。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环境犯罪问题及环保需要,我国于1997年对刑法典进行了全面修改,在新刑法典中设专节对环境犯罪问题进行规制,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97年刑法典对环境犯罪的规定,从体例上和内容上,都较之前的刑法典有很大进步。
这突出了我国对环保的重视。
与此同时,我国还陆续出台一些环保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中,继续沿用附属刑法的形式,追究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当前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是:普通刑法典规定环境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附属刑法单纯规定刑事处罚条款。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强制力。
将环境保护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能够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从而达到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目的。
从刑法角度来看,环境保护主要涉及到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一系列罪名。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保护刑法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环境保护法规,肆意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对土壤、水源、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刑法对这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罪名的设立,有效地遏制了企业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促使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
非法采矿罪也是环境保护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非法采矿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例如,非法开采煤矿可能导致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生态平衡。
对于非法采矿的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则是针对破坏水生生物和陆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而设立的罪名。
一些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或者谋取私利,非法捕捞珍贵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保护动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制裁,有助于保护珍贵的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的制裁还远远不够,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迫在眉睫。
环境刑法立法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完善环境刑法立法可以更好地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环境刑法的重要性、完善环境刑法的必要性以及完善环境刑法的具体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刑法的重要性环境刑法是一国环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刑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环保法律法规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通过环境刑法的立法和实施,可以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效防止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刑法的实施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社会的危害。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完善环境刑法的立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社会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生存环境权。
环境刑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没有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
通过完善环境刑法的立法,可以有效地净化经济发展的环境,推进绿色发展,推动形成良好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不适应当前环境治理的需要,需要加以完善。
现行环境刑法在定罪量刑方面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和新形式。
现行环境刑法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适用对象、违法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进行细化和明确。
现行环境刑法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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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环境刑法的理念及模式
本文
环境和资源保护是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问题,破环环境和资源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现实呼吁国家制订相关法律保护环境和资源,对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刑法作为最有力的保障和惩罚法,应当加强其介入环境保护的的深度和强度。
现实中,我国的刑罚不但难以起到警戒和惩罚环境破坏和资源犯罪的作用,反过来,其中的一些漏洞间接助长了环境破坏和资源犯罪的行为。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关系和利益呈复杂化、多元化趋势,这对许多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环境法逐渐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各国环境法的日渐健全和完善,一些以前并不存在的法律部门已经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体系,其中的环境刑法就是代表。
当前,环境刑法已经被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被纳入到环境法律体系之中,成为了惩戒环境违法的最后一种、也是最具有威严的一种专门的法律网络。
对于防控破环环境和资源犯罪的行为的惩治和预控具有重大的意义。
当前,对于环境刑法的性质的看法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以环境法学者为代表的观点,此类学者认为,环境刑法的根本性质应当归属于环境法性质,是防范、控制或打击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的主要法律,他们分析的角度大都是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延伸的。
另一种观点是与环境法学者持不同观点的刑法学者的观点,在环境法学者看来,从实质上来看,环境刑法说到底也还是刑法的一部分,它是刑法应用到环境保护的领域从而形成的环境刑法。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
在刑法的这个大家庭里,环境刑法与其他的专门刑法构成了的刑罚的主要内容。
一言以蔽之,环境刑法是环境刑事法而不是刑事环境法。
以上的两派学者站在彼此的角度,对环境刑法的性质进行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意见,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就笔者看来,我们更为赞同刑法学着的观点。
这是因为,既然环境刑法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防止和惩治保护环境和资源犯罪行为的产生,那么其主要的性质与刑法的内在性质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控制或打击违法与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只是在环境的领域控制、打击和惩治环境破坏
和资源犯罪的行为。
二、环境刑法产生的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没有现实需求的法律会妨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制订的,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和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深化而不断完善。
从功能角度来看,环境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来源于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
基于此种考虑,环境刑法把国家环境管理的行政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并积极推进经济活动的理性化、合理化和合法化,目的在于有效协调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状况下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刑法既然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那么应该对环境法当中的社会关系进行第二层次的调整,把这个层次当中的严重危害和破坏环境的罪行规定其中,因此不得不采用对国家和犯罪行为人而言成本都非常高的刑罚。
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法说明,环境法将危害和破坏环境的罪行纳入到但中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定,其实是人类应当环境危机的无奈选择,毕竟如此一来,就会导致成本极高,可是人类基于保护生存的环境和生态多样化,防止物种灭绝等等方面的目的,无可奈何的牺牲同胞的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用法律的形式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管制,显示出人类在面对自然和社会两种领域的矛盾。
三、中国现代环境刑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和立法技术
(一)生态利益中心理念自亚里士多德发展而来的传统的立法理念关注人本主义的思想,强调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持有控制、征服和改造自然的理想。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各种立法理论,一系列的部门法由此而被制定出来。
毋庸置疑,这样的立法价值理念维护了人类自由、平等和公平的信仰和行为。
但是传统的立法理念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说”的立法思想就是承接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立法思想,这种犯罪客体理论学说也对中国的法律制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作者简介:李元卿,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发展,社会状况层出不穷,这样的理论显然难以适应新环境的产生,传统立法思想在自然领域出现了缺席。
生态利益中心理念立足于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中心,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在人类自身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尊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利
益中心的理念认为,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生态系统及其平衡的破坏,进而危及人类生存与延续,进一步讲,它直接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从这个层次上来讲,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显地区别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同类客体。
所以,我国刑法的第六章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被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独立出来,便是对这种需求的一种回应,体现出法律制定者的与时俱进的眼光。
生态利益的价值理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现代人的一些思维和行为习惯,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一些传统犯罪的认识,例如放火罪、决水罪及它们的过失类型,侵犯的直接客体虽都是公共安全,那么这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但是,如果故意或过失引燃森林或草原或酿成水患对生态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其侵犯的不是社会关系,而是自然关系范畴里生态环境,因此如果以“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罪”论处就更为科学。
生态利益中心思想在环境刑法中的确立,还深刻地影响着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技术。
虽然生态利益中心思想已经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认可,但是在实际法律工作中,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立法观念仍然处于主流地位,纵观我国众多法律条文,人本主义思想无不渗透其中。
即使是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当中也大多以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情节严重”的结果为标准。
此种理念采用结果本位的立法模式,给犯罪量化指标,进而定罪。
虽然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出发,确能保证不枉,但这种对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求过严的规定,意味着降低了刑罚的实现性,非常不利于预防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的发生。
我国环境刑法偏重于结果的这样一种一结果为本位的思想的立法模式是值得推敲的,尤其是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而言,更应该给予关注。
中国可以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一些经验,参考他们另一种模式的刑事立法,即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在西方很多国家都采取这种模式,比如奥地利和德国。
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在对待破坏环境的罪行时,以生态利益中心理论为基础的而形成的立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从他们的立法经验表明,这种模式的立法更有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比以结果为导向的立法理念更加科学。
我们知道,环境和自然资源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生态就会失去平衡,要使生态恢复平衡和恢复原状,是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也需要付出很多代价的。
因此,笔者认为,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确有借鉴之意义。
(二)中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技术分析基于现代生态利益中心的理念,我国的
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需要在一些方面进行改进。
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新的进展。
现行的环境刑法包括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和散见于环境法律当中的附属环境刑法。
从未来的环境刑法立法的角度,我国环境刑法立法有自身的特点,现实的立法,必须考虑到环境刑法立法的特殊性,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
我们知道,环境犯罪的客观成因相当大的原因是源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因而该种犯罪是复杂可变的。
一旦发现环境犯罪,必须立即予以遏制,否则任其恣行,必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
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具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后果的灾难性、方式的隐蔽性、危害的潜伏性等特点,所以,环境破坏造成的牺牲和代价将是极其昂贵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考虑,我们建议中国应当采用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所谓集中立法,是指把大部分具有稳定形态的犯罪行为规定到一步专门的法律当中去,把在相当时间内还不具有稳定性而又非惩罚不可的犯罪规定到单行法律之中。
我们分析了环境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得出环境犯罪具有集中立法的特征,适宜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
原因在于环境犯罪是一类特殊犯罪,这类犯罪同样具有稳定性、特殊性等特点。
因此,我们建议集中立法,这样可以以一部专门的法律来集中规定环境犯罪的罪行,将这些罪行细分到每一个条款,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所谓分散立法,是指把在相当时间内还不具有稳定性而又非惩罚不可的犯罪规定到单行法律之中。
环境犯罪之所以能够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进行立法,是因为当前,环境犯罪的形式不是非常成熟,若依靠一部相对稳定的法典将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环境犯罪全部囊括其中,现实中没有那么必要,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哪部法律能够做到。
因此,我们应该把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环境犯罪、形态不稳的环境犯罪和不太典型也不常见的环境犯罪规定到环境行政法律当中去,与此同时规定具体的罪名、罪状以及法定刑。
这样既能保证特别环境刑法的稳定,又能发挥环境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刑具体化、明确化的要求,便于司法实践适用。
另外,制定单行环境刑法也是有必要的。
我们知道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单行环境刑法具有众多好处,既能避免在刑法典当中直接嫁接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