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通过经纪业务模式参与通用回购交易的经纪客户,应当与其指定交易的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回购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会员与其经纪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结算流程、违约情形认定以及违约处置方案等内容,并符合相关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条质押券的质押申报通过本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

质押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条正回购方申报的质押券品种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质押券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和发行人情况的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通用回购交易。

经纪业务模式下,会员应当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经纪客户的信用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经纪客户适用的质押券准入标准,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通用回购交易的融资额度进行检查。

第八条质押券应当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

质押券转移至质押库(以下简称入库)后,正回购方的可用融资额度相应增加,增加额度为入库债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背景与目的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与目标2.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3.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4.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5.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的建立与运行6.违反规定的处理与处罚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指引的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主要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以及防范市场风险。

指引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 倍。

证券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为了防范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指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符合指引的规定。

此外,如果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的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最后,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本指引的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3 条、第7.1 条和第7.2 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总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1、质押券申报代码。

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代码简称品种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二)证券账户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
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摘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概述
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及意义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主要针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该指引旨在规范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方面,指引第4号明确了以下几点规定:
1.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利率、质押债券数量等内容,并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回购期间,质押债券的发行人应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如有信用风险事件发生,交易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债券市场风险,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4.交易所在回购期间,对质押债券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降低市场风险。

2.强化交易双方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风险认识与风险控制意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对于参与者来说,首要的是正确认识和了解这种风险,并培养风险控制意识。

这也是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首要目标。

参与者应从债券品种、交易对手、质押物等多方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二、风险管理框架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

其中包括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并设立风险管理制度。

三、参与者风险控制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素质,确保其具备适当的承受能力。

其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资金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最后,参与者应监控质押物品种、质押物价值和数量等,并及时评估风险。

四、合规性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合规性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与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持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并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管。

此外,参与者还需配合上交所风险监控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五、信息披露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参与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与者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方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确保对方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出明智决策。

同时,参与者还应向上交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总之,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摘要:I.引言- 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II.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和特点- 解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概念和特点。

- 说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

III.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详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 解释指引对于防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的作用。

IV.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意义- 分析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积极影响。

- 阐述对债券市场和投资者的意义。

V.总结- 总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管理。

该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特点和风险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投资者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回购债券。

这种业务具有期限短、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

然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和特点;二是分析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三是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四是明确违反指引的处罚措施。

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对债券市场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引有助于防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指引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指引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交易对手,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的其中一日期对所质押的债券进行回购,以便获得流动性资金或进行套期保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我国最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交易对象方面,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明确了可进行质押回购的债券品种和发行主体的限制。

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债券品种和发行主体的债券可以作为质押回购的交易对象。

其次,交易方式方面,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交易进行。

线上交易是指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系统进行的交易,交易双方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进行撮合和交割。

线下交易是指由上交所认可的交易商进行的交易,交易双方通过线下方式进行交割。

再次,交易流程方面,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流程包括交易申报、撮合成交、交割过户、回购履约等环节。

交易双方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系统进行交易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和回购履约等操作。

最后,交易费用方面,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明确了交易费用的划分和支付责任。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印花税和存托费等。

手续费由交易双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自行承担,印花税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存托费由托管行收取。

除了上述基本规则外,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还对违约处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强调交易参与方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对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至关重要。

只有依据规则进行交易,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和稳定。

希望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能够更加完善和强化,为市场提供更好的交易环境和风险控制机制。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摘要:一、什么是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二、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的主要内容三、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则四、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什么是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短期融资的手段。

二、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的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改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新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购回价和收盘价计算方式,使其更加合理和透明。

2.规定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报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3.设立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即每次交易最小数量为1 手(1 手为10 张债券)。

4.规定买方(正回购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逆回购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三、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则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 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4.委托买卖单位:以手为交易单位,每次交易最小数量是1 手(10 张债券)。

5.交易申报:买卖双方需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申报指令,申报指令包括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申报期限等。

6.交易确认:交易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买卖双方的申报指令,生成交易确认信息。

7.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在回购期满后,按照约定返还资金并解除债券质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1)一、清算 (1)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2)三、质押登记 (3)四、交收与查询 (5)第二章质押券管理 (5)一、质押券变更 (5)二、质押券的权益 (5)第三章其它 (6)一、违约处置 (6)二、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6)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八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协议回购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

协议回购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相关账户的质押券和资金可能不足并导致债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失败;到期续做申报时相关质押券尚未解除质押。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

第九条协议回购的登记、结算相关事宜,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经纪客户的资质条件,并将账户资料报本所备案。

已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无需另行备案。

第三章交易申报及存续期管理第一节交易要素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代码、质押券数量、质押券面值总额、质权人、成交金额、折算比例、首次结算日、回购到期日、回购期限、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金额等。

交易要素的定义如下:(一)回购方向,即正回购或逆回购;(二)回购利率,即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保留三位小数;(三)质押券名称,即质押债券的债券简称;(四)质押券代码,即质押债券的债券代码;(五)质押券数量,即质押债券的数量,单位为手;(六)质押券面值总额,即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的面值的总和;(七)质权人,即逆回购方。

逆回购方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八)成交金额,即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它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九)折算比例,即成交金额占质押券面值总额的百分比;(十)首次结算日,即回购双方达成交易的日期;(十一)回购到期日,即回购双方约定回购到期的日期;(十二)回购期限,即成交日至回购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回购期限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回购到期日;(十三)到期结算日,即回购双方履行到期结算义务的日期。

回购到期日为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回购到期日;回购到期日非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回购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十四)实际占款天数,即首次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次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十五)回购利息,即正回购方在到期结算日应当支付的利息。

回购利息=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十六)到期结算金额,即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当支付的金额,等于成交金额与回购利息之和,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折算比例、回购利率、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投资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节协议回购交易申报第十四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它产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质押券现货交易停牌的,不影响其用于协议回购交易,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协议回购的利率和折算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申报。

意向申报是指投资者为寻找交易对手方发送的,表明协议回购意向的报价。

意向申报应当至少包含回购方向等交易要素信息。

意向申报不能直接成交。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正回购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成交申报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双方应当承认成交结果,并按约定履行义务。

成交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回购方向、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质押券代码、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

正回购方当日买入的债券,属于非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可以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属于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不得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

正回购方已经申报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属于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不得申报卖出。

第十九条正回购方可以通过成交申报批量提交多个质押券,经逆回购方确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质押券种分拆逐笔成交。

第二十条本所公布协议回购汇总行情。

汇总行情按照回购期限分9个品种,分别为206001(简称“R001”)、206007(简称“R007”)、206014(简称“R014”)、206021(简称“R021”)、206030(简称“R1M”)、206090(简称“R3M”)、206180(简称“R6M”)、206270(简称“R9M”)、206365(简称“R1Y”)。

其中,R001表示1天期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007表示2至7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014表示8至14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021表示15至21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1M表示22至3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3M表示31至9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6M表示91至18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9M表示181至27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1Y表示271至365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协议回购的行情及品种分类。

第三节协议回购到期处理第二十一条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者到期续做申报。

第二十二条到期确认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的申报。

到期确认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交易系统予以确认,逆回购方无需进行确认申报。

到期确认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到期结算金额、质押券代码、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同时使用到期回购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约定在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

到期续做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续做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到期续做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续做逆回购方、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到期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内容。

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

到期续做申报的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交易要素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立于到期回购,协议回购各方分别就相应的回购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当日可卖出。

第四节协议回购存续期管理第二十五条协议回购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质押券进行变更。

质押券变更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质押券变更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新质押券代码、新质押券面值总额、原质押券代码、原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

质押券变更后的折算比例应当符合本指引关于交易要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协议回购达成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回购可以提前终止,并按照双方重新商定的回购利率进行结算。

提前终止申报由正回购方或者逆回购方发起,经对手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提前终止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提前终止的回购利率和到期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情形的处理,由主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分期偿还、分期摊还等情形,回购双方应当充分评估质押券面值或数量减少对协议回购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变更质押券等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列为异常情况:(一)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回购任何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三)回购任何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四)质押券被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