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亲告和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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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亲告与相隐
中国古代存在亲告和相隐,而且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亲告是指亲族之间的互相控告。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族中有人犯罪后,其他亲族应该隐瞒而不予告发和作证。这两者具有相似之处,即主体都是家庭成员,形式都是控告等等。它们也有区别,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亲告适用于那些亲族问互相侵害并构成犯罪的案件。相隐则适用于亲族侵犯了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犯罪案件。
中国古代的法律往往把亲告与相隐联系在一起,即禁止相隐,也就不允许亲告;允许相隐,同时也就可以亲告。先秦时期,法家推行法治,反对礼治,主张刑无等级,禁止相隐,也不允许亲告。秦朝的法律中就有“非公室告”的规定,凡是亲属间相犯的案件,包括“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受害人不可进行控告,官府也不能受理。如果要强行控告的,那么控告人就要构成犯罪,即“强行告,告者罪”。
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主流地位以后,中国的法律开始礼法结合,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于是,汉朝的法律根据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作出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确立了相隐制度。以后,亲告制度也诞生了。这两项制度在唐朝都发展到完备的程度,唐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唐律沿袭隋律的规定,把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发展为“同居相为隐”制度,并在以下一些方面作出了比以往更为规范的规定。
首先,扩大了相隐的范围。把原来亲族间的相信、(即“亲亲”)扩大到“同居”的范围。其中包括部曲、奴婢要为主人犯罪相隐。除了重大犯罪外,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定,不为主人犯罪隐瞒,到官府去控告,就构成了死罪,要被处以绞刑。唐律规定“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
其次,明确了不适用相隐的范围。这就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大犯罪,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如果家庭人员、主人犯有这三大罪的,其他家庭成员、部曲和奴婢都可以去官府控告,相隐不再适用。唐律明文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最后,作了相关的法律解释。唐律还利用“疏议”,对与相隐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法律解释。比如,对“同居”的解释是“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可见,它强调的是同居的事实,而不仅指亲族关系,于是部曲、奴婢为主人犯罪隐瞒也就被归入其中了。又如,对部曲、奴婢不可为主人犯有谋叛以上罪隐瞒的理由解释为“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可见,唐律在不能平衡国家的根本利益与封建家庭伦理时,法律的天秤就向国家的根本利益倾斜了。唐律同时也对亲告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其主要涉及4个律条,都在斗讼律中,即“殴伤妻妾”、“妻殴詈夫”、“妻妾殴詈夫父母”和“子孙违犯教令”条。具体内容是“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从这些律条的内容可见,唐律对亲告的主体、对象、犯罪行为、量刑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首先,对亲告的主体作了明文规定。亲告的主体仅限于妻、妾、舅姑、夫、父母、祖父母等,而不涉及其他亲族。这些主体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亲等均为斩衰。
其次,对亲告的对象作了明文规定。这一对象包括:夫、妻、妾、子孙等,也不涉及其他亲族。作为相对人的亲告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也是一种斩衰的亲等关系。
再次,对亲告的犯罪行为作了明文规定。这类犯罪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配偶之间的殴、杀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夫与妻妾、妻与妾之间的殴、杀犯罪行为。另一种是卑犯尊的詈和不孝犯罪行为。其中,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的,属于卑犯尊的犯罪行为;而子孙违教令、供养有缺等,则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属于侵犯了人身权的犯罪行为。
最后,亲告后的用刑能充分体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即卑犯尊的加重用刑,以尊犯卑的则减轻用刑。比如,夫殴伤妻的"减凡人二等";妻殴夫而伤重的,则"加凡斗伤三等"。
唐律中关于相隐末日亲告的规定对中国以后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了影响,为后世所沿革。宋代全盘接受唐律的规定。宋刑统中的规定与唐律保持一致。大明律中关于相隐的内容在继承了唐律相关规定的同时,还作了调整,主要有两大变化。第一,相隐的主体有了变化。大明律把唐律中有关部曲、奴婢为主人犯罪隐瞒的规定,改为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瞒的规定。"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第二,相隐的范围有了变化。大明律把唐律中大功之内的相隐范围,扩大到了无服亲。"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大清律例中的规定与大明律的规定相同。
大明律中关于亲告的规定在沿袭唐律规定的同时,也有调整,主要涉及这样三个方面。第一,亲告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大明律中把"奴婢骂家长"、"骂尊长"和"骂祖父母、父母"也都纳入亲告的适用范围。唐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第二,亲告犯罪的用刑减轻了。唐律中的妻殴夫为"徒一年",而大明律则仅为"杖一百";唐律中的子孙违反教令要"徒二年",而大明律则仅为"杖一百",等等。第三,亲告的附带民事诉讼讼适用了。唐律中的亲告仅为刑事诉讼,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大明律中则有点[J离婚。"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大清律例中的亲告规定与大明律同。可见,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中有关相隐、和亲告的规定,既以唐律的规定为基础,又有了新的发展。
汉朝以后有关相隐与亲告的规定一脉相承,既允许相隐,也可以亲告,而基础则是家庭成员中的亲情。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之中,农耕文明滋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这一亲情作为一种纽带,把家庭成员紧紧联系在一起,大家和睦相处,和谐生活,发展生产,繁荣家庭。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后,比以往更重视维护这种亲情,父子相隐在直其中等一些儒家思想得到弘扬,甚至演变成法律制度。相隐末日亲告就是亲情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使家庭成员的亲情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除了有特殊规定外,家庭成员中有人与非家庭成员发生纠纷并构成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可告发,也不可作证,以使大家都不因有外人因素而发生冲突,冲击亲情;当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构成了犯罪时,则由被侵害成员根据亲情的承受程度作出选择,可以不告,也可以告。这种告就是亲告。如果亲情的力量足以维系家庭成员,纠纷得到弱化,那么就会出现不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