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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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辖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翁汉光张丹华林思浩
【审理法官】翁汉光张丹华林思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映萍
【当事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映萍
【当事人-个人】林映萍
【当事人-公司】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文杰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张丹佳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文杰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张丹佳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某某通林烁林文杰张丹佳
【代理律所】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林映萍
【本院观点】本案林映萍系以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要求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违约金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林映萍系以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要求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案纠纷虽与不动产有关,但并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故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法院,而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公司住所地在汕头市龙湖区。另外,本案双方签订的《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就履行
地作出约定,因本案争议标的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有关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而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故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因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义务,因此林映萍主张以其为诉讼请求中接受货币的一方,认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85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3:12:2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859-1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
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辖终81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某某某某某某荣兴大厦801、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33。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杰,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佳,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8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汕头市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859-1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是因不动产物权直接引发的诉讼,本案的起因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