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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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逾期交房)
第一篇:律师函(逾期交房)
律师函
××××××公司: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执业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现接受×××的委托,就贵公司逾期向×××交房一事,本律师郑重致函。
根据委托人的介绍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2010年3月20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购买了华城万象二期第4幢1单元9层××号房,房屋总金额为×××元。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贵公司却未按合同的时间向×××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贵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逾期交付时间为303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2)项的约定,贵公司应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元。
另,贵公司委托××××××(以下称××物业)作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华诚物业不顾贵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实,强行向×××收取尚未交付房屋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垃圾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元,该费用是由于贵公司逾期交房造成的,因此,应当由贵公司承担。
致函律师认为:
×××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没有任何违约事实,而贵公司却逾期交房,致使×××迟迟不能收房入住,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造成了重大损失,贵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迟延交房期间的物业等费用合计×××元。
致函律师的目的:
致函律师希望贵公司能够就上述违约事实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因逾期交房与××
×
产生的纠纷。致函律师并不希望事态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若因贵公司的原因引起诉讼,贵公司将额外支付大量费用,造成诸多不必要的损失,望贵公司三思慎决。
此函系善意建议,望贵公司在收到本致函后五日内,与×××或致函律师联系,协商解决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等相关事宜,从而保护贵公司的信誉及利益,并避免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顺祝商祺!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中国西安
律师联系电话:
××× ×××律师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2
第二篇:逾期不交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这一条既对规划部门的验收作了强行性的规定,同时也表明规划部门的验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因开发商逾期不交房而要求其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必须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的,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不尽
一致。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这里房屋住宅的竣工验收不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而是包括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等在内在综合竣工验收。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因此,提供“两书一表”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第三篇:逾期催帐-律师函
律师函
致阁下:
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受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龙公司”)之委托,就阁下拖欠挖掘机货款事宜致函如下:Ⅰ、据九州龙公司员工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年月日,九州龙公司与阁下就买卖挖掘机事宜签订有《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借
款协议》□、《分期付款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设备款项合计为万元,阁下应付款项如下:首付款万元,余款(分期/按揭/融资款等)万元。合同均有阁下签字捺手印,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州龙公司于年月日,向阁下交付了设备,并由阁下签字确认收货且验收合格。
现阁下仅支付首付款万元,尚拖欠首付到期款万元,分期/按揭/融资逾期款万元,分期/按揭/融资到期款万,欠款共计万元。
Ⅱ、根据我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本律师认为,阁下之行为损害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构成违约。
Ⅲ、现本律师郑重声明:按照我委托人与阁下签订之协议,我方有权随时锁机、收回设备直至诉讼,并由阁下按逾期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商讨解决方案。否则,我方将可能经诉讼途径追回阁下所欠款项,届时阁下将可能面临房屋被收回、财产被查封、支付欠款、违约金和滞纳金、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拖车运费、诉讼费的风险。
孰利孰弊,敬请权衡!
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四篇:逾期交房的案例参考
逾期交房的案例参考
发布日期:2012-04-28作者:徐涛律师
交房时房子没验收青岛开发商赔房主6万违约金
http2009-7-7齐鲁晚报
关键词:开发商房子违约金
摘要:姜某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交房时,姜某认为房子没竣工验收拒绝接收房屋。6日,记者从青岛市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姜某违约金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