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办2020 5号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思政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恪守学术诚信,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2年以上应聘。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应聘。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应聘。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应聘。
(五)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应聘。
(六)有伪造学历、学位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能应聘。
第四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要求凡1997年(含1997年)以后补充到高校的人员,申请中、高级职务时,必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申请中、高级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苏教师〔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5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正高级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2023年省厅下达给我市的推荐指标为中小学66人,中等职业学校9人。
其中,中小学乡村教师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在乡村中小学任教满30年的,可不受推荐指标限制。
结合我市近年来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实际,并根据各地专任教师总数和骨干教师数测算分配,今年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下达推荐名额99人(见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推荐名额不限。
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把握职称评审的指导原则,注重学段、学科的合理分布,并向一线优秀教师、乡村教师倾斜。
我市向省厅报送的推荐人员中,担任中小学(不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含副职)的不超过30%,达到同学科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副校长可按教师身份申报。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乡村教师“三定向”岗位,选择定向评价的教师应在申报人员名册中标明“乡村定向教师”。
二、推荐要求各地各校要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2021年江苏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导语】从江苏省卫⽣健康委员会获悉,2021年江苏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卫⽣健康委,昆⼭市、泰兴市、沭阳县卫⽣健康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员须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有关要求。
(⼆)根据苏职称办〔2021〕39号⽂件有关要求,公务员(含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作⼈员)不得申报;离退休⼈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
申报⼈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时间为2020年12⽉31⽇;业绩成果、论⽂、学历(学位)等截⽌时间为2021年3⽉31⽇。
(三)根据《江苏省⾼层次和急需紧缺⼈才⾼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苏⼈社规〔2018〕4号)有关要求,从2020年起,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海外⾼层次⼈才、留学归国⼈员、机关流动⼈员,不再参加评审,须参加省⼈社厅统⼀组织的⾼层次和急需紧缺⼈才⾼级职称考核认定。
⼆、申报评审专业 2021年度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7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执业类别相⼀致。
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致的考核专业成绩,⼀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苏人社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局,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现就改革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引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制造强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二、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三)稳妥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苏人保职〔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苏委办发〔2020〕2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府办〔2019〕226号)和《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职〔2020〕16号)文件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提升我市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攻关、技能创新水平,形成技师队伍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企业依托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
到2021年底,实现技师研修培训模式区域全覆盖,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全市开展技师研修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二、培训对象与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的产业相关的职业(工种)的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已取得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一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一级证书)。
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须满足在该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三、培训形式以企业为主体,依托院校开展技师研修培训,培训以集中培训与岗位研修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实施。
集中培训,主要是采取专题讲座、项目研讨、企业考察等形式,邀请知名专家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讲解前沿理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组织课题攻关研讨,赴知名企业进行现场技术观摩交流等,集中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天。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苏建人〔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建人〔2020〕8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园林(市政)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0〕41号)文件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我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
涉及以上地区职称有关问题,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主管部门。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评审的,须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提供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的委托函。
(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0号)规定,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符合学历资历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系列职称,具体评审标准按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精编版】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江苏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现将《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2月25日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按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职称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扬州市企业急需紧缺乡土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扬州市企业急需紧缺乡土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扬州市企业急需紧缺乡土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功能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我市乡村建设中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广大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试行)》的通知》(扬职称〔2020〕4号)、《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扬州市企业急需紧缺乡土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对象在我市企业中从事技能技艺、技术应用与推广、生产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乡土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一)技艺技能类:包括从事技艺技能工作的土专家、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印染、漆器、雕刻、彩扎、剪纸、泥塑、刺绣、陶艺、砌筑、古建筑、农民画、乡村医生(经卫生部门注册备案)、盆景制作、古典家具、插画、制茶、烹饪、民间音乐,乡村戏曲、杂技、民间文学、表演等方面的从业人员)。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包括从事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业、农副产品销售业、乡村规划管理、观光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农村电商和其他涉农新业态人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苏人社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6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全面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考评工作中体现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高级技师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2015年以前(含)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2020年5月底仍在职在岗,并在“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范围”(见附件1)所列工种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已转岗人员按新工种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明显,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高级工和技师的能力。
1.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3.按规定完成2018年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4.任现职期间,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与本工种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
(三)破格申报条件取得技师证书以来,工作业绩突出,技术上有创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上破格申报:1.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宁人社函〔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46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6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12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22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已转换工种的工勤人员按新工种申报,2022年等级工考核工种见附件1。
二、技术等级确定(一)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未考取技术等级的、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二)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需要,根据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三)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部队退役士兵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社部第40号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和南京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互联网+”智慧人社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我市于2019年试行启用职称电子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维护证书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通过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在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指定职称受理部门初定中级和初级审核通过的人员,可下载和打印本人职称电子证书,我市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证书内容中级、初级职称电子证书式样、规格、内容,由市职称办统一设计。
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参保照片、资格名称、专业名称、评定部门、资格取得时间、公布文号、证书编号、微信扫描验证码、在线验证网址、生成时间和电子印章。
职称电子证书规格为A4纸型,防伪水印,实行全市统一规则编号,一证一号。
职称电子证书分为初定通过电子证书、评审通过电子证书和补办电子证书,编号均为14位。
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核准公布的基层职称证书,在编号后附加标识。
如乡村教师,证书编号后附加“X”。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苏财会〔2022〕66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
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苏财会〔2022〕66号徐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调查核实,徐州海鸥集团有限公司杨柳2021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时,其任职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撤销杨柳2021年取得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从发文之日起算。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9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XX市、XX市、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XX省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对未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依托“XX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苏财会〔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2〕23号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政策(一)2022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执行。
(二)申报人员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军队的会计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
(三)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四)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依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规定,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500元/人。
(六)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撤销其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一)申报时间2022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形式。
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9:00至8月1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江苏省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
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一、评审依据(-)评审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5.《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职称评审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1)32号);6.《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5号)。
(二)评审标准1.《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2.《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L62号);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4.《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5.《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5号);6.《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2017年版);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
(≡)评审办法L《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2.《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
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规程高校应组建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苏人社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与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6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考评工作中体现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要求,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注重工作业绩与平时表现。
二、对象范围全省及中央驻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
已转换工种(岗位)的工勤人员按新工种申报。
省人社厅每年公布“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范围”。
省人社厅负责省直、驻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驻宁部省属高校的等级工考核及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各设区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地部省属高校的等级工考核。
三、申报条件(一)必备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能高标准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无违纪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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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办2020 5号
苏职称办20205号是苏州市人事局于2020年5月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全面推广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管理办法,推进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的分类授予、考核管理和使用工作。
据了解,苏职称办2020 5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健全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分类授予制度。
苏职称办2020 5号明确,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可分为行政领导类、行政机构正高级、正高级、正职、副职、事业管理类、行政机构中级技术工、中级技术员、助理技术工等7个等级。
二是健全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考核管理制度。
苏职称办2020 5号明确,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的考核在授予、续订和晋升三个阶段都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个人履职表现、专业素质、职务技能、服务能力、安全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标准也应适应新形势发展,体现职务称号的等级差异。
三是合理使用公务员职务称号。
苏职称办2020 5号明确,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应该合理使用,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和指导作用。
合理使用职务称号,可以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公众的落实。
苏职称办2020 5号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的授予、考核管理和使用。
苏职称办2020 5号所提出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将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以期达到更好的政府管理效果。
苏职称办2020 5号虽然不是一个“大法案”,但可以说它是推进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更好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文件。
在实施过程中,将要求公务员对政府管理有更深入的认识,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健康、更加规范的政府管理机构。
苏职称办2020 5号的出台,也将体现公务员的分级职务角色,
有助于更好地实施职务称号的授予、考核、晋升和使用工作,为苏州市公务员推进从业进步、维护正当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苏职称办2020 5号的出台,将使苏州市公务员职务称号管理得
到全面改进,从而使其本职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为民众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