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苏人保职〔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选拔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专家为领办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依托所在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领创建设,首席技师工作室从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产生。
工作室旨在发挥高技能专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三条“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对象仅限企业。
工作室名称统一格式为“苏州市+高技能专家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
第四条《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室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先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遴选。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苏办发[2003]68号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苏办发[2003]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
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四)用于“苏州市人才发展奖”以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五)为人才开发研究及高层次人才赴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六)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人才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每年年末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条人才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一)填写《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才办;(二)人才办接到申请后,一般在1个月内,重大资助项目2个月内,完成对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三)资助项目获准后,签订《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市人才办报市财政局核拨资助资金。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促进紧缺人才加速集聚,助推高新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示范区建设,现就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之一,符合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高新区工委(虎丘区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委人才办)会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发委)及各镇(街道)(含综保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各板块)组织实施。
区(工)委人才办负责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资助名单审定;区人社局牵头负责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区经发委负责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的审核;各板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对象第三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高新区注册(注册地和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1.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各级专精特新企业;4.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产业标准依据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内容执行,动态调整;5.经各板块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一般不超过5家);6.其他经区(工)委人才办会议认定的单位。
各企业(单位)每年申报人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人。
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可通过人才办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申报人数。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苏办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办发〔2013〕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修订的《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教和科研兴教战略,加快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向苏州集聚,提升苏州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包括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教育紧缺人才三类。
教育名家,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拥有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和极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领军人才,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具有较深教育教学功底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突出的业绩,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紧缺人才,是指根据我市教育人才结构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10年内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20名教育名家、100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100名教育紧缺人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6号)文件规定,拟对2015年度、2018~2019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本年度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程序(一)2015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贴:1.申领:3月9日~4月9日。
由所在单位填报《2020年度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附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
2.初审:4月10日~5月10日。
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统一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3.复审:5月11日~6月11日。
市人社局对申领材料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二)2018~2019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贴:1.申领:3月9日~4月9日。
所在单位登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或“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姑苏人才计划网上申报),进入“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审核系统”的资金申领页面,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2.初审:4月10日~5月10日。
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3.复审:5月11日~6月11日。
市人社局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复审,并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苏人保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决策,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精神,就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有关待遇(一)养老保险方面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苏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9〕1号)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市人才开发工作,构建社会化人才开发大格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就是要按照党管人才原则,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大力深化人事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整合全社会资源,加快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开发工作新机制,开创全市人才开发工作新局面。
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管人才”工作的创新实践。
21世纪是人才辈出、人才竞争的时代。
如何凝聚人才,引导人才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如何吸纳各类优秀人才加入党的队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是新时期党建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苏州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迅速腾飞,传统的人事人才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才队伍发展的要求。
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就是要以社会化的人才开发工作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党管人才”新的工作思路,打破体制界限,创新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党管人才”工作网络,拓宽“党管人才”工作覆盖面,服务全市人才发展需要,探索建立社会化人才开发和非公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的“党管人才”工作新机制。
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
体制创新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
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具体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养资金资助“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具体范围为:(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4.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5.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6.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
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吴江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吴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吴发【2010】28号)的文件精神,对在吴江创办的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资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资助资金使用范围:项目所需房屋的购置、租赁,设备添置等;第五条资助资金拨付条件:(一)镇管项目由各镇负责项目的实施,完成公司注册(人才个人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房屋装修结束,拨付本项目市财政资助资金的50%。
完成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调试,并进行试生产,项目实际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再拨付本项目剩余50%的资助资金。
(二)区管项目由开发区负责项目的实施,区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后,拨付市财政承担的资助资金。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镇(区)提出资助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资助资金审批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三)镇管项目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证明(复印件);(三)区管项目提供区配套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所在镇(区)收到申请后,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报市领军办(市科技局内)。
第八条市领军办收到各镇(区)申请后,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等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验收,符合拨款的项目按规定拨付。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2006年11月21日工委、管委会苏园工[2006]136号文件发布,2008年11月20日根据工委、管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的决定》(苏园工[2008]141号)修订)为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积极推进园区科技跨越、服务业倍增、制造业升级战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苏州工业园区近期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提出如下意见:一、购房补贴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给予15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给予7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园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可给予3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4、博士后分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购房补贴。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紧缺专业高层次技术人才,可给予10-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研发机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生物科技、风险投资等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可就高补贴。
二、优惠租房初进园区工作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一般在三年内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金住房。
三、薪酬补贴1、经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研发机构、软件企业、生物科技企业、动漫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需扶持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外地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中,从区外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在三年内可给予每月1000—3000元的薪酬补贴。
2、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其薪资水平可不受现有政策限制,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苏府〔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中的“桥头堡”功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按照“世界前沿、国内一流、苏州紧缺”的原则,通过集成校(院)地政策,重点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与苏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若干优势学科群,大力推动校(院)地协同创新,为苏州“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部省属、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一批站在世界创新前沿、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顶尖型人才,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带动原始创新的领军型人才,以及富有创新精神、行业急需紧缺的骨干型青年人才。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规〔2013〕31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现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完善,补充通知如下:一、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款“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调整为省“博士集聚计划”;第九条省“博士集聚计划”重点资助四类调整为六类,新增两类:(一)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二)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两类博士,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办法》中相应内容一并调整。
二、第八条中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调整为“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对省“双创计划”的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分三年安排下达,当年下达40%;剩余资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下达30%、3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达资金,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苏财规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1号)市各委办局: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字[2005]8号)即行作废。
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章和部门职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平台的运维以及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电子政务项目以及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有关金融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1.加强财税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2.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3.加强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17〕16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17〕1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速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旅游人才队伍,适应苏州旅游国际化进程,根据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发〔2016〕2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两大类实施。
第二条姑苏旅游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计划到2020年,引育30名姑苏旅游领军人才、100名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30个姑苏旅游创业团队、20个人才培养项目和2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三条人才引进范围是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的在旅游资源整合、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业态和发展模式创新、(移动)互联网的旅游应用、海外旅游营销、旅游投资金融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或者在经营、管理、策划、设计等旅游各细分行业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人才。
人才引进分为姑苏旅游领军人才、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和姑苏旅游创业团队三类实施。
第四条姑苏旅游领军人才是指由苏州旅游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掌握旅游业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在旅游发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专项业务中具有高水平经营、管理、策划、设计、营销等方面能力,在所从事的旅游专业领域具有深厚造诣,并在国内有较高影响力,能带领团队在所从事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人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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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3]68号
【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苏办发[2003]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
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