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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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3]68号

【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苏办发[2003]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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