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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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3]68号
【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苏办发[2003]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