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原因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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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分析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反倾销已经成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十分严峻。本文对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概况、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市场经济;贸易保护;国家对策
1.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概况
1.1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从发生的总数看,20世纪70年代仅2起,80年代增加到平均每年6.4起,进入90年代后反倾销案件数量剧增,平均每年高达30.7起左右。我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的11.25%,高出第二名的美国近3个百分点。世界上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得中国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1.2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9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导致世界性的贸易保护盛行,在关税壁垒的日益削弱下,很多国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而我国
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容易成
为反倾销的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市场之间的关
联度不断加强,一旦一种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指控,就会一
起别国的连锁反应。
1.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有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
有的达到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我国节能灯产品征收了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同年,埃及指控我国陶瓷餐具存
在倾销的行为,终裁时征收了30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我国鞋
类产品进口征收高达1105%的关税。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这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出口额和经济的发展。
2.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2.1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和进出口贸易总额增加是根本的因素。我国每年遭受的反倾销数总体上是随着我国年出口贸易额的增长而
增加。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增长,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出口商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这样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机会
就越多。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2.2”非市场经济”身份的限制。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美国家根据这一规定,在反倾销法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比较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幅度时,可背离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拒
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和成本,而以替代国的正常价格作为比较的基础。而对替代国的选择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还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这使得我国出口商无法进
行合理的价格分析,也就无法预测自己的商品存在多大的倾销幅度,导致他们对进行的贸易活动感到无所适从。
2.3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
量增加上。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
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3.1发挥政府积极作用。首先,政府对企业的产品结构和国际市场进行指导。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其次,政府加强国外相关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宣传。例如可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再次,入世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应被国际社会所尊重和承认。政府应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地和国外企业进行沟通,在有理有利的前提下,力争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
3.2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相关协议。1995年1月1日wto
正式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权威性。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考虑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反倾销措
施之前,应先寻求采取征收反倾销税以外的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国加入wto后拥有了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利,会在建立公正的国际反倾销秩序、抑制西方国家无限强化反倾销规则使其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方面又更多的发言权。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进口成员方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并初裁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时,如果我国出口企业认为该临时措施违反了协议有关规定,可以我国政府的身份将争议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处置。对于我国出口企业对外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作出的最终裁定不服,既可以对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也可以将接受价格承诺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3.3鼓励中国涉诉企业积极应诉,促使改变应诉不力局面。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某些出口企业因无力承担而出现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我们的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对积极的应诉企业给予奖励,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在法律上由于其他企业无节制的低价行为,最终基于一国一税原则也逃脱不了反倾销的厄运。所以在具体操作中,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对积极应
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3.4培养反倾销法律人才。反倾销调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律师将在反倾销的调查和应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涉外法律人才,我们不能仅把他理解为懂得涉外法律的人,应该从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