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DOC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价值旨在消极的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本身具有丰富的内容、特定的意义,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我国1997刑法第3条亦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其明显带有中国特色,使罪刑法定原则带有所谓的“积极方面”——保障社会秩序。
这与罪刑法定的价值内涵是相违背的。
而且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观念,刑事政策制度方面以及司法方面都存在阻碍这一原则贯彻的因素,以致这一原则没能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刑法价值取向,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严格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规范司法解释;建立正当程序,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困境出路Abstract: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is one of modern criminal law basic principles, is the criminal government by law important symbol, its basic value i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negative limit state power, by safeguards the citizen individual right.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because itself has the rich content, the specific significance, is widely accepted by the various countries. Our country 1,997 criminal law 3rd that is "the law regulated in definite terms for the criminality, determines guilt the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law regulated in definite terms the criminality, does not have to determine guilt sentences." The definite orders gauge determined guilt th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Althoug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has stipulated this principle, but it obviously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enable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to have "the positive aspect" so-called the safeguard social order. This is violates with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value connotation. Moreover Chinese several millenniums come the feudalism traditional ideas, the criminal policy system aspect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aspect all exist hinders this principle implementation the factor, so that this principle has not been able to display the function in China which its should have.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present situation, we must change the criminal law value orientation,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the citizen individual right protection; Strict legislative power and jurisdiction boundary, standar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stablishes the right procedure, limit criminal activity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 Strengthen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legal surveillance; Enhances the judicial personnel's accomplishment.Key words: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predicament ; outlet目录1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价值内涵和功能 (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确立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自由 (1)1.3 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限制国家权力 (2)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体现 (2)2.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2)2.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3)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3)3.1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困境 (4)3.1.1我国刑事政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4)3.1.2司法不独立,使罪刑法定原则难于实现 (4)3.1.3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现象依然存在 (5)3.1.4刑事司法解释越权现象严重 (6)3.2导致罪刑法定在我国遭遇困境的原因 (7)3.2.1我国封建传统观念未能全部清除 (7)3.2.2法律条文的模糊性 (7)3.2.3法律思维逻辑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匹配 (8)3.2.4缺少良好的制度保障 (8)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出路 (8)4.1改变价值取向,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8)4.2严格立法权与司法权界限,规范司法解释 (9)4.3建立正当程序,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 (9)4.4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监督 (10)4.5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11)结语 (1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试论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
试 论 关 “ 开J 定 原 则 ’ 几 个 问 题 于 罪 I 法 ’ 的
田 巧 玲
( 阳 市 职业 中 等专 业 学 校 , 南 濮 阳 濮 河
摘 要 : 刑法理论上 , 在 罪刑 法 定 原 则被 称 之 为 “ 法 的 刑 铁 则 ”. 被 称 为 刑 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理 论 基 石 , 的 价 值 与 功 能 是 其 他 刑 也 它
发展 空间。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在 中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题
一
、
对中国而言 。 刑法定原则 是一个典型的“ 罪 舶来 品 ” 其 最 , 早 体 现 在 光 绪 三 十 四年 (9 8 ) 政 府 颁 布 的 《 定 宪 法 大 10 年 清 钦 纲》 , “ 民非 按 法 律 规 定 , 加 以逮 捕 、 察 、 罚 ” 宣 统 中 即 臣 不 监 处 。 二 年 (9 0 )清 政 府 又 在 《 清 新 刑 律 》 11年 , 大 中规 定 :法 律 无 正 “ 条者 , 问何 种 行 为 不 为 罪 。 ” 国在 立 法 上也 明 确 了 罪 刑 法 不 民 定 原 则 。 1 1 年 的 《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 6 第 l 规 定 :人 91 中 第 条 款 “ 民之 身体 , 依 法 律 . 得 逮 捕 、 非 不 拘禁 、 问 、 罚 。” 9 5 国 审 处 13 年 民党政府 颁布 的《 中华 民 国刑 法 》 定 :行 为 之 处 罚 , 行 为 规 “ 以 时之 法 律 有 明 文规 定 者 为 限 。 ” 新 中 国成 立后 直 至 1 8 年 我 国刑 法 生 效 以 前 .我 国 一 直 90 没 有 系统 的刑 法 典 ,而 是 依 靠 一 些 单 行 的刑 法 法 规 及 刑 事 政 策 定 罪 量 刑 。 这 种 情 况 下 , 刑 法 定 原 则 并 未 成 为 我 国刑 法 在 罪 的基 本 原 则 。 9 9 月 1 17 年7 日五届 全 国人 大二 次会 议 通 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新 中 国 有 了第 一 部 系统 的刑 法典 。 但 由于 , 种 种 原 因 。9 9 法 没 有 高 举 罪 刑 法 定 的 大旗 。 过 十 几 年 的 17刑 通 司法 实践 和广 泛论 证 .9 7 3 1 19 年 月 4日新 刑 法 首 次 正 式 确 立 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由于 受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 史 条 件 及 立 法 水 平 但 历 等 因 素 的影 响 。 中有 些 规 定 并 非 十 分 完 善 , 法 律 实 践 中也 其 在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要 表 现 在 以 下几 方 面 。 主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选择
同利 益 之 间 的矛 盾 , 过 公 正 的 途 径 和 机 制 解 决 社 会 的 纠 纷 ,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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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要 制它 过 社 关 的 整 主 行 的 排 实 的 导 可 恣 妄 ,行 断滥 刑 ,刑 定 建 — 重 机 ,通 对 会 系 调 和 体 为 安 以 主 者 以 意 为罪 擅 、施 罚罪 法 所 构 _
对 抗 , 是 正 与 正 的较 量 罪 。对 立 价 值 之 间 必 须 妥 协 , 而 为实 现 个 现 代 刑 法 而 言 , 种 代 价 是 必 要 的 , 司 法 能 动有 限 发 挥无 法奏 这 在 效 的 情 况 下 忍 受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的 危 害 行 为 , 社 会 为 维 护 刑 法 是 正 义 、 护 刑 法 之 确 定 性 而 付 出 的 必 要 代 价 。 刑 法 以 允 许 某 些 维 犯 罪人 逃 脱 刑 事 制 裁 为 前 提 , 是 罪 刑 法 定 的 固 有 缺 陷 之 所 这
机 出逃 。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 的意见 , 宣布其越狱罪不成立 。
括性条款。堵漏性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到的违法行为 , 依然有 相应 的刑 罚措 施 , 护法律 所追求 的公平正 义有所裨 对维 益。但相反的, 因为这么一条没有具体规定犯罪行为的条款, 也 可能成为“ 莫须有” 罪名的借 口。有这样的辅助条例, 如果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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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维护公平正义发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价值原则。
它是指国家法律应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使人民能够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到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管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罪行和刑罚,才能使法律成为人民行为的准绳,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尊重。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公民在行为前能够了解法律的底线,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事。
这样就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减少了司法的随意性,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只有让犯罪者和公众都能清晰地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和刑罚的程度,才能有效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使得刑罚具有公正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律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它不仅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思维,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承
和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维护个人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思维和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内容摘要】罪刑法定从口号的提出到原则的形成无不体现"不定罪、不处罚";的侧重面,所谓"两点论";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也与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悖。
罪刑法定的侧重面集中表明这一原则所要体现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
我们不能因为刑法尚不完善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正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内容理应立足于刑法的立法原意,着眼于有条件地适用"举重明轻";的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点论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大原则。
就这三大基本原则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罪刑法定原则不再停留在理论上进行讨论,而且已经在刑事立法中有了体现。
罪刑法定刑法条文化充分表明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从不成熟走向了成熟,因而这对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可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我们已经从理论上较为深入地对罪刑法定原则开展了讨论,笔者在此仅就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以及需要排除的几种观念作些探讨。
一、"两点论";观点明显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的分水岭。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予处罚。
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价值
法制天地
罪刑 法 定 原则 的适 用 及 价值
王 刚 张 光 祖
( 黑龙 江省 清 河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实施, 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 , 惩罚犯罪、 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 保 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其进行 简要分析。 关键 词 : 本 原 则 ; 法 ; 基 刑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刑法 的基 本原 则 是刑 法 的灵魂 和精 髓 , 仅能 体现 刑法 的根 本精 神 , 且 等。修订后的 19 而 9 7年刑法典在上述诸方面就有了很大的进步。 还能 指导刑 事立 法和司 法适用 。 罪刑法 定原 则是 我 国刑 法规 定的一 项基 本原 再次 , 有助于实现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类推是对刑法无明文规
首先, 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 不可否认, 中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有 意无意曲解法律、 忽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 以致有法不依 、 执法不 严、 违法不究 、 究不依法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 求, 司法实务中对行为的罪与非罪 、 此罪与彼罪, 以及行为人罪责大小和应判 均应样依照条款的规定处理。 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 才能 民权利的保障书, 尤其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和渗透下 ,刑法万能”“ “ 、出礼入刑” 刑罚轻重, 的刑法观念更是奉为至上原则。直至近代社会 , 西方近代民主法治观念传人 有助 于 正确 司法 。 其次 , 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罪刑法定原则各项 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 又 中国,90年《 11 大清新刑律》 首次引进了罪刑法定原则 , 规定 :法律无正条 “ 者, 不问何种行为, 不为罪” 虽然《 。 大清新刑律》 未真正实施清王朝即告覆灭, 必然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备和明确 , 为司法提供完备、 科学 、 便于操作的法律武 但从 西方 引入 的罪刑法 定原 则为 旧中 国历 届政 府的刑 法所 沿用 。 中 国成立 器, 新 这更是直接有助于司法水平 的提高。 初期 , 为巩固新生政权 , 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在全部废除国民党六法 , 而又 再次, 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 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备、 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 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解释 , 时常有侵入立法领域的 没有新法律的情况下 , 刑法典历次草案中, 几乎都有类推的规定, 而且 17 法解释欠缺的原因, 99 年刑法还正式确立了类推制度。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还存在或产生了 越权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 要受到刑法条文立法原意 些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做法。直到 19 年的新刑法典才正式确立罪刑法定 的制约, 97 其解释不能超出、 违背或者修改刑法条文的原意 , 此乃罪刑法定厉贝 .0 原 则 。在 中 国这样 一个历来 偏重 国家 本位 、 社会本 位 而忽视公 民个人权 利 的 的当然要求。 司法解释如能与立法划清界限并在司法的权限和领域内逐步完 必然会更加有利的指导和促进司法工作。 国家,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 不仅仅是一个条文的宣示 , 更重要 的是表明了中 善 , 国健全立法、 保障人权和追求进步的 。 罪 刑法 定 主义是 来 源于 西方社 会 的—种 法 文化 观念 ,了解 另一 种 文化 “ 如 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 它废除了与该原则 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些东西当作 口号是相当简单的, 有本质对立的类推制度。 其次, 在刑事立法方面各种犯罪的立法更加完备 , 使 果不知那些 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 来源中 切断, 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的背景和问题发展 判处犯罪有法可依, 这主要体现在刑法法条罪名的增加上。 同时, 立法技术有 而从它们的历 史 。 很大提高, 使法条的设 鼹 更加合理。再次, 在刑事司法方面, 司法机关一般也 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当我们把罪刑法定移植到我国法律体系之 中并赋予法典文字 的肯定 能按照该原则进行审判 , 做到依法审判。 时, 它还要面』中闰特定环境 中法律文化 、 临 法律观念 、 刑事法律的科学性 , 特 2 罪刑法定原则在 中国的价值 司法 罪 自 19 年新刑法颁布到 目 97 前为止 , 罪刑法定原则发挥 r 其巨大的功 别刑 事 立法 和刑 事 司法解 释 , 过程 方 面的 考验 , 刑法 定 原则 必须 认 真 携其推崇和其膜拜者涉 能。从立法到司法无不受其影响, 各方面得到显著的进步, 并且改善 l立法 的面对并经受住这些考验才能为自己辟出一条道路, 『 过期盼的海市蜃楼到达_ {的圣地。而这些考验, 人 ,印 都要以我们对罪刑法定主 司法存在的 不完善 、 不科学之处 。 义有 - 正确 的了解 和客 观科学 的态度 为前 提 。否则 , - 罪刑法 定 主义非 但不 2 立法价值 l 首先,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会促进刑法立法内容的完备。 刑法立法内 能发挥其积极功效 , 反而会成为我国刑事 司法的桎梏 , 成为法官消极办案的 容的完备, 要求现阶段存在和必然会发生的犯罪活动均有相应的罪刑规范调 最好借口, 而这正是我国刑事司法界所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及时纠正我 整, 这既是有效的惩治防范犯罪的现实需要 , 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 特别是后者x- i ,  ̄刑法定的不正确理解 , 那么, 就真应了 围城》 中说的,中国文化真厉害, “ 西洋好东西来一样毁—样。 ”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罪与刑的问题要加以明文规定, 更要求法定的罪刑规 钱钟书先生在《 范要全 面 、 观 、 确 的反 映 现实 的犯罪情 况及惩 治 防范犯 罪的实 际需要 。 客 准 而 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应当永远记住的是 , 因为在事实上 , 刑法的明确性是 刑法本身不可能绝对明确。而解释的明确就是 现在刑事立法却不足以完整、 全面惩治和防范已经存在 , 甚至是 已相当严重 与立法的明确性共同实现的, 罪刑法定主义固然要在法律条文中 的犯罪现象, 更谈不上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刑事立法的这种不完备, 由法官在具体适用过程来完成的。因此, 但它真实的生命永远是存续于实际的司法运行中。 大大降低了刑法对社会进步应有的保障与促进功能的发挥 。所以, 罪刑法定 获得确认, 原则会促进立法从社会的实际犯罪 睛况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 全 法律的原则与内容反映的是法律所处时代社会的普遍要求。这种社会 这种要求只 面 系统地 增补应 有 的罪刑规 范 , 而使 刑法立 法在 现实 条件下 具 备应有 尽有 的普遍要求总是与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从 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才能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 人权既是人类基于对 自身价 的完 备 。 其次, 会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技术的科学 。 例如 , 有助于促进刑法分则 值认识而提出的要求 , 也是基于这种要求进行斗争取得的社会及其统治者对 条文立法模式的完善。17 年刑法典分则条文未明定罪名, 99 而且存在着—条 于人的价值的承认。提出 人权和要求保障人权并不断扩大 ^ 权保障的范围、 是人类对 自 身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并不断为争取人权 数罪和一罪数条的晴形 , 这种有 障于罪刑立法明确化的不科学的立法 , 造成 提高人权保障的标准 , 司法实 务 中和理论 上对罪 名 与法条适 用 的不 同见 解及相 异做 法 。 彻犯罪 之 同统治者进行斗争的结果。 贯 罪刑法定原则是这种人权保障要求在刑法以致法 法定 , 求犯 罪行为 的名 称 即罪名 之法 定 。因此 ,9 7 刑法 分 则条文 就 律中的反映, 就要 19 年 是人权斗争迫使统治者承认人的价值的结果。 尽 量采 取— 条一罪 、 罪名 的立法 模式 。 如 ,99年刑 法典 创制 时 , 名列 再 17 由于 总之 , 行刑法 明确规 定 了罪刑法 定 原则 , 在 理解 和把 握罪 刑法 定 现 但是 立法经验不足, 导致立法 内容和立法技术上 的不科学之处比比皆是 : 许多常 原则的含义上仍然存在着简单化的问题 , 从彻底完成中国刑法近代化历史使 见多发 犯罪均 采纳 了监督 罪状 , 忽职守 罪 , 如玩 由于 罪状规 定 的过 于笼统 、 命的角度看, 含 仍然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 赋予刑法典保障机能, 使之成为既 糊而成为什么均可往里装的“ 口袋罪”有些用语不合逻辑, ; 有失统一或模棱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 又以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为宗旨并与国际社会完 两可 ; 有些表 述不确 切 、 有漏洞 或�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作者:王曦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王曦苑(1991—),女,陕西高陵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刑事立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平等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又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漏洞。
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应运而生。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在刑法解释中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刑法的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真正统一。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解释;运用;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评析(一)积极方面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法典化,这是我国刑法史上一次根本性的转折。
对于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它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将有利于严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我国刑法的现代化步伐、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1](二)不足之处首先,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了个人、单位或者社会的利益。
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些行为无法定罪量刑。
这事实上放纵了犯罪,造成司法认定与裁量的偏差。
势必影响公民及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其次,刑法空白罪状较多。
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的表述偏于笼统、概括和抽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由空白罪状规定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难以有一个确定的判断标准。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存在必要性第一,以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简洁性。
第二,法律规范的数量是有限的,法律更倾向于采用抽象性强、包容性大的用语。
第三,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刑法须保持相对稳定性,采用相对抽象的文字能因应社会发展需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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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依据,更是制衡国家公权力,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坚强后盾。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和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萌芽、产生,经确立到发展,现已成为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
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两个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反映了刑事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发展的趋势。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不容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其基本内容是:①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以却有必要或不得已为前提;②在定罪根据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③刑罚的适用上,允许采取相对不定期,但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④在刑罚的溯及力上,原则上禁止事后法的适用,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但要使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保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完善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刑法规范体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理解和牢记这些原则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禁止法官随意定罪量刑。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公民能够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会受到何种处罚,从而能够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行为,避免陷入不可预测的刑事风险。
其次,它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国家机关不能随意对公民定罪处罚,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有效地防止了公权力的恣意和专横。
为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加以保障。
在立法方面,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尽可能涵盖各种可能的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避免模糊和歧义。
在司法方面,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不得类推适用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裁量。
然而,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法律可能无法及时作出明确规定。
此时,如何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地应对这些新的犯罪现象,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只要触犯了刑法,都应当受到平等的追究和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消除了特权和歧视,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同时,它也增强了公众对刑法的信任和尊重,有助于树立刑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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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中作了明文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严格地限制了国家的权限。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维护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人权作为其最终的价值选择。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避免了罪行擅断、滥施刑法,体现了民主及其对人权的保障,但他纯粹的形式性的限权却会导致与公平、正义相冲突的法律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价值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
后经过不断完善,从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于1997年在刑法中才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有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及立法活动的进一步完善。
刑法立法内容的完备,要求现阶段要有严格、必然发生的犯罪活动,都均有相应
的罪刑规范来调整,这既是有效的防范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要求。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不仅在于罪与刑的问题要以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更在于法定的罪刑规范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及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对刑事立法具有科学性。
罪刑立法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
这在《刑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要贯彻罪刑立法明确化的要求,必将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从而促进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的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首先,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
中国刑事司法事务中还大量存在着有意无意曲解法律、忽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究不依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然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严肃执法的意识、司法事务中对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行为人罪责大小和应判刑罚的轻重,均应严格依照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坚持严肃执法的观念,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树立刑法的权威,进而通过正确的司法活动来达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
其次,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法解释欠缺等原因,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注
释中,存在着侵入立法解释和越权解释的内容。
这类越权司法解释的产生虽然事出有因,但也不能予以肯定。
因为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它不仅要贯彻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且还要受到刑法条文立法原意的制约,其解释不能超出、违背或者修改、补充刑法条文的原意,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再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对执法具有强化作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在罪刑法定原则各项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过程中,刑法立法的不断完备和明确,为刑事司法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有助于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通过国家严格的审批程序产生和修定的,其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无限壮大,危害到人民的真正利益,使国家和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价值在以下几点:
第一,对刑事司法权的严格限制。
罪刑法定主要是对司法权的限制,这是刑事古典学派为彻底杜绝刑罚擅断,防止国家利用司法权侵犯个人自由的一种绝妙的制度设计,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长期斗争的结晶和成果,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之一。
如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认为:“刑法与行使国家司法权官吏相关联。
刑法要求官吏对犯罪应当根据刑法处罚这一完全的拘束”。
这很明确地给了我们一个答案:“罪刑法定”是一种裁判规范,也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种承诺、一种约定,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与处罚犯罪。
同
时也划清了国家刑事司法权与公民个人自由间的界限,也意味着对国家司法权的严格限制与约束。
第二,对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与追求。
这种公平正义的体现与追求是经过社会契约实现的。
公民既然将自己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权利授予国家,那么“刑事法律作为公文的一个分支,相当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它是在表明什么,应当作为犯罪受到处罚和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处罚”,需要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施刑。
当然作为公民来讲,这一契约是在割舍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的情况下达成的,公民违约便必然受到国家的惩罚。
但是,这种惩罚必须是事先同公民约定好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各得其所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双方认可的共同协议,且这种协议应当是平等的、合理的。
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
在当今的刑法规范和实施条件下,司法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强调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
在市民社会日益凸显的今天,刑法的功能不能只注重保护社会,而要与保障人权并重,甚至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公民自由和权利与社会保护冲突时,不能再以牺牲个案公正为代价来达到社会保护的目的。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从长远来看,虽然牺牲了部分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但法律本身的独立价值得以确认,法治的原则得以坚持。
我们这个社会最根本的价值得到了维护,这更有利与维护社会稳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对立法权本身的限制,否认国家有对公民行为进行事后的形式追溯的权利,即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另一当面,在于对司法权的限制中,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应当强调刑法调整范围相对确定,同时也带来一些消极效应。
在刑法确认罪刑法定原则以后,我们的刑法观念需要有所更新:从过去的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到向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倾斜。
总之,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在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需要,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