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规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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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在书⾯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对⽅⽀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采购合同是商业、⼯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订⽴的合同。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的合同。

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货物的同时向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

协作合同是双⽅为了各⾃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双⽅调剂余缺⽽订⽴的合同。

购销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国家计划签订。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 合同纠纷特殊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不得排除对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 专属管辖权的特殊规定:以下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a) 物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 股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发案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不正当使用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商标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e) 声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件由享有声誉权、荣誉权的人住所地或者被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约定的争议提交到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管辖涉外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规定。

根据该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1. 外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3. 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束——。

上海高院关于【立案管辖】问题的汇编

上海高院关于【立案管辖】问题的汇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问题解答问:近期,不少企业内部因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使用、管理产生纠纷,出现董事长起诉总经理或者股东起诉经理等人员要求予以返还的诉讼,此类的纠纷的性质为何?谁系适格的原告?答:我们认为,公章、营业执照系公司或者相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载体,属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其所有权为公司或企业所有。

因此,相关纠纷应为财产权属纠纷;所有权人即相关公司或企业为适格的原告。

董事长、股东虽然与公司的关系密切,但他们只分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权利人,并不能替代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董事长、股东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问:行政诉讼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原则,那么对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哪些?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1、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土地、草原、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而产生的诉讼;2、对土地、草原、矿产资源、山林、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而产生的行政诉讼;3、对因不动产处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相关的因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有,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提起的行政诉讼;因土地征用及与此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所致的行政诉讼;因非法占地、违章建筑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问: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就管辖权再次提出异议?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认为法院管辖不当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该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所谓答辩期,是指法律给予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相关事实及理由予以书面抗辩期间,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起的15天内。

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的,实践中都曾出现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对此,应当根据发回重审的原因予以分别处理。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束——。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股权转让协议管辖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股权转让协议管辖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股权转让协议管辖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管辖权在一般的合同中都有约定。

没有约定管辖权的,可以双方或者几方协商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认定公司注册地或者主要业务发生地的法院再或者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户籍所在地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基本原则就是利己。

从利己的原则出发,认定管辖权。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1)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证据;(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公司章程》。

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明。

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3)工商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以上是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应提供证据的总结,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详细准确的解答。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在一般的合同中都有约定。

没有约定管辖权的,可以双方或者几方协商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认定公司注册地或者主要业务发生地的法院再或者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户籍所在地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基本原则就是利己。

从利己的原则出发,认定管辖权。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购销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购销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方面需要签订合同来维护和约束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的购销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法律法规对购销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买卖合同履行地。

所谓“买卖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

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二、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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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7.03.19
•【文号】法函[1997]36号
•【施行日期】1997.03.1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
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

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合同纠纷管辖地范文

合同纠纷管辖地范文

合同纠纷管辖地范文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详细履行地是: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展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展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疑难案例分析(包冰锋)

民事诉讼疑难案例分析(包冰锋)

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
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的钱。
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
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
什么?
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
为什么?
23
9、【案例】 2002/3/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
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
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
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
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
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
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
20
3、【案例】《情分与身份》:当事人 适格
4、【案例】 开县收养纠纷案件:当事 人适格
5、【案例】 南温泉案件:当事人适格 与诉讼标的
21
6、【案例】 《无名的生命》、《谁来 为她作主》 :公益诉讼
7、【案例】 《涵洞里的真相》
22
8、【案例】
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第六题(本题7分)
西南政法大学
民事诉讼疑难案例分析
民事主诉讲讼:西疑南政难法大案学例包分冰锋析
主讲人:包冰锋
1
第一章: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和管 辖
1、学生状告学校的系列案件 重庆邮电大学 和成都某大学案
2
2、【案例】重庆万里建筑工程公司诉深圳大兴玻璃制 品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万里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需要,与深圳大兴玻璃 制品公司签订了3万平方米的装饰玻璃购销合同,总价款 为600万元,大兴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在安装过 程中,该批次玻璃出现了质量问题,主要是在玻璃的镀膜 层出现了雾斑。双方协商未果,万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大兴公司赔偿187万元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重庆 主城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额为200万元以下,200万以 上、3000千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因此,受诉 的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万 里公司又增加了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导致涉案金额为487 万元。被告方此时对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了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法函〔1995〕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
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总页数】1页(P130-1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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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

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

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xxx年六月八日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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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要求废止贵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建议的答复
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合同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的,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再次明确了该原则。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法》实施后,《合同法》第62条及《合同法》第141条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

在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合同法》实施后,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就购销合同案件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至今已经单独废止了7批司法解释。

由于司法解释数量繁多,形式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加以解决。

网民所提建议,我们将在清理涉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予以解决。

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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