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培训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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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工作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查验接种证工作;
2.参加辖区疾控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熟悉查验程 序及工作要求;
3.新生报名时查接种证原件;
4. 对需补种学生发放补种通知单,并将需补种学 生名单报指定接种点
5. 开学后以班级为单位汇总登记,督促疫苗漏种 儿童补种疫苗、确保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 种率在95%以上。
– 每年给接种单位提供并更新辖区学校及幼儿园一览表
– 通知并组织辖区学校及幼儿园派人参加疾控中心的培 训
– 在报名期间和开学后两次,与卫生部门联合对查验接 种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下发通报。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查验证工作的技术指 导及补证,补种工作的管理,组织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落实指导措施,开 展培训工作,实施补证,补种工作,并组 织开展技术评估。
–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 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 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市查验工作进展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依据
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 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 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 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
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 度”。实行凭证接种和凭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 学校传染病突发疫情减少
预防接种证的使用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 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预防接种的 无序状态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原始记录凭证,是评价免疫 接种率的依据,是计划免疫管理的基础工作。
– 前期培训,布置工作 – 协助查验,识别漏种 – 限期补种,反馈进展 – 收集信息,定期上报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辖区内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工作 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各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 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的领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同时与卫生部 门共同落实对托幼机构和学校相关人员的培 训工作。
具体如下:
– 内部下文从源头把关。教育局逐级下发招生简章时, 注明儿童报名时要携带接种证,并完成扩大国家免疫 规划程序疫苗接种,对未查验接种证的儿童学校将暂 缓报名,未完成疫苗接种的儿童学校将暂缓注册。
• 无专人负责查验工作,未参加培训人员负责,或交给班主任负责,工作做的 不细致,不完整,对查验程序不清楚,只是应付工作;
• 未完全理解查验工作意义,只查不补 • 查、补均做,但进度不明,没有结果 • 查验工作执行力度差,把关不严 • 无查验工作档案。
急需规范!
太原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 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2013修订版)
通过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疫苗接种进行严格 把关,提高儿童对相关传染病特异性免疫力,在学校建立 一个预防传染病的免疫屏障,减少学校相应传染病发生, 防止出现暴发疫情,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教学 秩序和社会安定。
查验接种证是保证在校儿童群体免疫屏障,阻断传染病流 行的关键卡哨
政策依据及实施进展
有接种证记录,可防止错种、漏种、重复接种,保证接种 对象能够准确、及时接种疫苗。
发生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时调查处理的原始资料,发生纠 纷时的法律依据。
学校查验接种证的意义
儿童的免疫接种证,是证明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 行了预防接种,对一些传染病已有了免疫力,即使这类传 染病出现了,也不易被传染,因为形成了群体免疫屏障, 不会造成传染病的流行。
– 增加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
2008年“十一苗十二病”
– 乙肝疫苗、卡Baidu Nhomakorabea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 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 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计划免疫主要成绩
成功消灭天花 成功消灭脊灰 麻疹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接近消除 风疹、腮腺炎、水痘、流脑、乙脑等疫苗
6. 查验工作完成后,收取复印件存档,建立在校 学生疫苗接种电子档案。
疾控机构职责
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 作
同时对辖区内儿童补证、疫苗补种工作提 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对接种单位的补证、疫苗补种情况进行检 查核实
负责资料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
接种单位工作职责
配合学校(幼儿园)完成查验接种工作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培训优秀 课件
提纲
1 背景意义 2 政策依据及实施进展
3 修订后方案介绍
4
小结
5
背景意义
计划免疫发展历程简介
1978年,推行儿童计划免疫 1985年“四苗六病”
– 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
1992年“五苗七病”
– 增加乙肝疫苗,
2006年“七苗九病”
2008年卫生局、教育局联合下发《太原市入托、 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大部分托幼机构和小学开展查验工作 存在问题:
– 部分学校(幼儿园)仍未开展查验工作 – 未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学校幼托机构传染病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没有明确的工作制度。 – 已开展此项工作者,存在问题:
2005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并于做好入托、入学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依据
2005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 办理预防接种证。
–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 种单位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