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8]4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日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是指客运车辆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同级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执法、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交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级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凭借网络平台,受托人为出租人提供车辆经营服务,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车辆,受乘客预约订购的一种短途出行服务。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租人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出租人的经营许可应当具有现行效力,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具备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租人应当加强对受托人为其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时所提供的车辆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安全。
第六条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司机参加法定的驾驶培训,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第七条租人应当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司机用车和乘客安全保障工作,设置24小时监督系统,防范用车安全事故。
第八条租人应当确保客户提供的车辆有效期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常性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汽车质量安全。
第九条租人与受托人在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
第十条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依法缴纳税收,遵守价格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反本办法的出租人和受托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份管理细则,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服务范围该细则规定了苏州市范围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及周边地区。
二、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关服务。
三、车辆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苏州市的相关标准,包括车型、排放标准、车龄等要求。
同时,车辆需要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获得相应驾驶证,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驾驶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不得有违反交通规则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平台公司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备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公司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司机资格审核等。
平台公司不得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价格垄断、强行接单等不正当行为。
六、价格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应按照市场调节原则,并通过政府定期发布的价格指导价进行参考。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优惠促销活动。
七、乘客权益保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乘客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尊重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服务。
乘客有权在乘车过程中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八、安全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平台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背景核查及在线监控,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行驶路线。
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设备,实时传递车辆信息。
九、数据管理平台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平台公司不得随意使用、泄露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
十、执法监管苏州市交通局将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延续使用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延续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延续使用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的要求,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3号)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该细则需继续施行,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8月20日。
在继续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9日。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嘉政办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11号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重要性公共资源统一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是加强国有(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合理化和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凡是政府出资的项目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包括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公共性资源和服务性资源,都要逐步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工作的重要性,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利用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有序和公共资源的保值增值。
二、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工作原则和范围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原则。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网约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八大章节,包括总则、许可申请及核发、经营许可证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车辆运维管理、数据管理、运营监测与处罚、附则。
总则部分对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要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倡导绿色、便捷、安全的出行方式。
许可申请及核发章节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
该章节在细则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运营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和证明文件。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和变更等事项。
经营许可证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年检和续展等。
这一章节的要求包括:经营者需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经理范围要按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的规定进行。
车辆运维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出租车车辆的运维要求,包括车辆的年限限制、安全设备配备、保险规定、维修保养等内容。
这一章节还特别强调了对车辆环保要求,要求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数据管理章节明确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和存储乘客信息的规范,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等。
该章节还要求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运营数据,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数据监测和审核。
运营监测与处罚章节明确规定了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测和处罚措施,包括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扣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严重违规情况下暂停、吊销相关许可证。
附则部分则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包括对网约车平台的监测、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规定。
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需严格执行该细则,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惠府〔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十二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级或者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除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申请者还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许可-00268-00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1、审批依据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四、受理机构xx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五、决定机构xx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2.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3.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6.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事项分类:3.5.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开业(一)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投资人、负责人、服务所在地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信息材料3.法人的身份证;4.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5.投资人、负责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7.经办人委托书;8.在服务所在地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9.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12.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13.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10)安全维稳制度(宁波)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二)办理流程本申请适用一般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送达(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3.5.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变更企业基本信息(一)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法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舟运政罚〔2022〕07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舟运政罚〔2022〕076)【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发文案号】舟运政罚〔2022〕076【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0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5.07【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舟山市【处罚对象】裘赛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28处罚名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运政罚〔2022〕076被处罚对象裘赛莲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4日15时44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定海***码头2号候船厅门口检查时发现一辆由裘赛莲驾驶的浙L1A273小轿车有违法嫌疑,经查,该车上乘客正在下车,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2月15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胡海红、朱斌承办此案。
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影印件、乘客订单支付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车辆订单信息影印件、车辆及驾驶员注册信息影印件、对裘赛莲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依据罚则对应整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依据罚则对应整理一、违规接单行为1.未按规定安装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平台记录的出租汽车运价计价器,或者在运价计价器中使用未经核准的收费标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未按规定公示运价,并按照规定的运价收取费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3.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改变行程、途经地点或途经路线,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4.在接到乘客委托时,明知车辆无法按时到达乘客指定地点,不及时告知乘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5.在接到乘客委托时,不按照预约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6.拒绝接受乘客委托或逃避接单,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二、驾驶员违规行为1.在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通行或者逆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未按规定携带和使用证明身份的工号牌或者被载人的车辆标志,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3.使用过时或虚假的车载导航设备,未按规定导航,或者随意更改规定导航路线,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4.在接到乘客委托后,约定下车地点,却故意绕行或迟迟不停车,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5.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6.在接到乘客委托后,在行驶途中,被处罚或暂扣驾驶证,且被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三、平台运营者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运营数据,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提供假冒、伪造、篡改或者无效证照、证明、电子数据等欺骗性服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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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网约车宝典—嘉兴全国公共+地方区域真题)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
(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
(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县(市、区)指定的专职负责人清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
(三)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证明材料以及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承诺书。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嘉兴市,经营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意其接入经营;
(二)本市浙F牌照;
(三)车龄不超过4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
(四)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燃油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km;
(六)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同意其接入运营的平台公司向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四)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国税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及本市社保在缴且已连续缴纳两年以上。
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除外;(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无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2次及以上;
(五)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近3年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级及以上;(六)近3年内无被注销或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平台公司或驾驶员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驾驶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居住证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三)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近3年内无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2次及以上记录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需对外公布;
(二)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开展乘客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相关投诉需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三)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四)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五条网约车车辆不得喷涂或张贴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车内外不得具有任何统一特征的标志、标识及广告。
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采用巡游方式揽客。
不得在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客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候客。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履行运营服务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做好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工作。
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名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得给予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任何形式的奖励、补贴,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二十二条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车辆,应当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二十三条合乘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合乘的发生是车主的顺路行为;
(二)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场或公共站点主动邀约乘客;
(三)应在合乘前知会乘客其计划出行目的地;
(四)应在合乘发生前与乘客就费用、上车点、下车点等与乘客达成一致;
(五)向乘客收取的每公里平均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六)每日每车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不超过2次;
(七)不得在车内外张贴有关合乘信息的、或具有任何统一特征的标志、标识。
第二十四条合乘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则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消其发布出行信息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网络预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市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及城市交通客观情况的变化调整网约车车型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