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方法及18条注意事项课后测试

票据背书方法及18条注意事项课后测试
票据背书方法及18条注意事项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8.89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票据背书注明: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这种背书属于()(11.11 分)

限定性背书

B

空白背书

C

有条件背书

D

记名背书

正确答案:A

?2、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11.11 分)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丙公司

D

丁公司

正确答案:A

?1、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11.11 分)

A

每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都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B

如果背书实质不连续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C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必须连续

正确答案:C D

?1、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11.11 分)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11.11 分)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可以背书转让。

(11.11 分)

A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11.11 分)

A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5、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11.11 分)

正确

B

正确答案:正确

6、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11.12分)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6秋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 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这指的是()。 . 资本维持原则 . 资本确定原则 . 资本不变原则 . 资本约束原则 标准答案: 2. 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行为的特点错误的是()。 . 要式性 . 无因性 . 设权性 . 文义性 标准答案: 3.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公司 . 所有股东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标准答案: 4.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承担票据责任的是()。 . 被代理人 . 出票人 . 承兑人 .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 标准答案: 5. 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为内容的附属票据行为被称为()。 . 汇票的背书 . 汇票的承兑 . 汇票的保证 . 汇票的付款 标准答案: 6.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清偿()。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职工债权 . 国家税收 . 债权人债权 标准答案: 7. 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一种出资方式是()。 . 货币 . 实物 . 无形资产

. 土地 标准答案: 8. 下列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也不可作出例外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也不得另作规定标准答案: 9. 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公司不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 公司不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公司不可以为公司董事提供担保 . 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 标准答案: 10. 下列有关民法与商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基本法 .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普通法 .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 民法是特别法,商法是基本法 标准答案: 11. 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商号()。. 使用取得模式 . 登记对抗取得模式 . 登记生效取得模式 . 申请取得模式 标准答案: 12. 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性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是()。 . 相对商行为 . 绝对商行为 . 双方商行为 . 基本商行为 标准答案: 13.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为()。 . 空头支票 . 特殊支票 . 变式支票 . 转账支票 标准答案: 14. 下列关于空白背书的表述错误的是()。 .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 . 我国的司法解释承认空白背书的存在 . 空白背书只需要记载背书人的签名即可 . 我国的《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的存在 标准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练习(含答案)

票据 一、单选 1.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这张汇票属于( D ) A.光票 B.即期汇票 C.跟单汇票 D.远期汇票 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使用最多的是( A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3. 全套汇票的正本份数一般是( B ) A.一份 B.两份 C.三份 D.视不同国家而定 4. 一张商业汇票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付款,则到期日为( A ) A.2月28日 B.3月1日 C.3月2日 D.3月3日 5. 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D ) A.流通性 B.提示性 C.无因性 D.要式性 6. 某汇票其见票日为5月31日,如付款日期规定为:(1)见票后90天,(2)从见票日起 90天,(3)见票后1个月,则付款日分别为( D ) A.8/29,8/28,6/29 B.8/28,8/29,6/29 C.8/28,8/29,6/30 D.8/29,8/28,6/30 7. 关于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汇票上可以记载付款条件,汇票仍然有效 B.实务中汇票通常采用空白背书 C.汇票在提示付款前必须先提示承兑 D.汇票既有即期的也有远期的 二、多选 1. 按我国《票据法》,汇票抬头的规定方法有( ABE )()()()()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E.记名抬头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C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承兑人 E.背书人 3.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承兑人 E.保证人 4. 用于议付信用证下结算的汇票有( ABCD )()()()() A.远期汇票 B.即期汇票 C.商业汇票 D.跟单汇票 E.商业承兑汇票 5.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DE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E.受票人 6. 在实际业务中,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办法有( ABCDE )()()()()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C.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D.指定日期付款

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4593644.html, 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是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至关重要,因此分析和理顺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对于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票据法规中并没有统一的和系统的标准,使得实务操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本文从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认定要件入手,论述了背书连续的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无效背书、空白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票据涂销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可供未来立法之借鉴。 一、票据背书连续的概念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 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 衔接,具有不间断性。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

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对于背书连续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票据背书的连续仅是指票据转让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所具有的不间断性。笔者认为,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并不仅仅涉及转让背书,对于非转让背书,即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也涉及到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因为在票据实务中,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转让背书往往是夹杂使用的。 二、票据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这种证明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对持票人而言,其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法律即推定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他就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需其他的证据。 对付款人而言,在其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无需审查对方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可以直接给付。当然,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付款人或其代理人在付款时明知

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单纯交付、背书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票据转让的方式有: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如下表: 背书人被背书人 第一次背书甲乙 第二次背书乙丙 第三次背书丙丁

在此种情形下,票据就在甲——乙——丙——丁之间流通。由于每次背书均在票据上有详细的记载,发生问题易于查究,这是背书交付优于单纯交付方法的地方。 2、票据转让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现代经济生活,资源的流动频繁。资源的流动实质上是一系列权利的转让过程。所有权也好,债权也罢,其依据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转让,手续均较为繁杂,且所需费用也往往较高,对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不利之处。而作为权利证券化的票据,由于权利和证券是结合于一体的,转让证券即生权利让与之效力,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因此,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权利迅速转移,便利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作为现代信用手段和融资工具的票据,其生命力就在于其高度流通性(变现能力)。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离开了转让

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及培训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签章一致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及要求: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粘单必须是两栏式,三栏式的粘单已取消使用。 记名背书: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面额及期限: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防止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流入,各单位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严格审查,按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六查询的方式进行,谨防收取到伪造票据,造成资金风险。

汇票样本 银行承兑汇票分为正面和反面。 正面 1、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用于流通的是第二联,一联交给出票人、一联交银行留底,在柜台查询时银行人员核对的就是二、三联。 2、票据上的要素:出票人、出票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银行等。

背面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ate测试治具制作规格书wi-a-026.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制 作:杜永锋 审 核: 日 期: A T E 测 试 治 具 规 格 书 文件编号:WI-A-026 版 本:A/0

序言 随着工业的发展为了能够更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和作业难度,提高产品的品质,就需要一种“治具”来辅助作业了。 治具又分工装治具、检测治具两种,前者用于机械加工、焊接加工、装配等工艺便于加工、满足精度的需要而设计的一种工装夹具;后者为检测使用,因为有些机械尺寸不便于测量,其形状复杂,只好设计专门的检测块或者检测用的针对某一种产品而设计检具,比方塞规、环规等一些规则的检具,但有些是不规则的就必须专门设计一种检具来测量它的尺寸。 治具在控制方面已由前期机械控制进入机械和电气控制相结合的时代,治具也被越来越多的被设计成能够自动化控制,其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对设计人员要求不但有机械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要有电控方面的知识。 治具在制作材料方面前期的木质、塑胶板材被合金、新型复合材料所取代,治具的机构日益简单灵活,便于操作。 治具在设计方面已由前期的二维图纸发展成三维立体图像,在治具制作前期就可以模拟治具的使用,为人体工程学分析做了基础,以此不断改进治具。 治具的标准化治具零部件的标准化日益成熟,加快了治具产业的发展。工业设备标准化为治具标准化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治具的类型已经多样化 ICT治具、SMT治具,功能治具、工装治具、工装夹具、贴合机、运送压合机、LCD显示幕贴膜机,压胶机,进水口切料机,测变型治具、按键贴膜治具、按键检测机具,探针检测治具,量测治具、吸盘印刷治具、气动压合点胶治具,自动排片机等等。 为了促进公司治具制作的标准化,特于2011年针对公司目前生产治具分大类制作治具制作规格书,通过治具制作规格书明确治具用途、原材料选择、制作流程、制作工艺、检验标准等。通过文件化的规范使公司治具的制作经验得以传承,好的方法得以推广。 由于本人经验有限文件制作过程中难免有错误请大家不吝赐教,万分感激。 谢谢! Johe.du 2011-4-14

2019秋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三-2(100分)

2019秋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三-2(100分) 【奥鹏】-[东北财经大学]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三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且登记的情形是商事登记立法的()。 A、强制登记原则 B、全面审查原则 C、公开登记原则 D、准则主义原则 正确答案: 第2题,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转让方式为()。 A、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B、由股东将该股票背书给受让人 C、由股东将该股票签名给受让人 D、由股东将该股票过户给受让人 正确答案: 第3题,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并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公司是()。 A、少数人公司 B、私公司

C、封闭式公司 D、开放式公司 正确答案: 第4题,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是达到()。 A、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B、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C、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D、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正确答案: 第5题,下列“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分公司 B、子公司 C、母公司 D、总公司 正确答案: 第6题,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全体债权人共同

利益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被称为()。 A、破产费用 B、共益债务 C、破产财产 D、破产债务 正确答案: 第7题,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 A、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B、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商事公法 D、商事私法 正确答案: 第8题,下列关于空白背书的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 B、我国的司法解释承认空白背书的存在 C、空白背书只需要记载背书人的签名即可 D、我国的《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的存在 正确答案: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 《票据法》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十多年来,《票据法》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不利于甚至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一、《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突出票据无因性,同时又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只有票据充分流通,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因此,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中,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是票据法的灵魂。世界各国票据立法都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贯彻其中,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但是在维护票据流通这一立法精神的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运作的安全给予了关注,这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无因性的彻底贯彻。例如《票据法》第10条强调原因关系,第21、74、82条则都强调资金关系,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若有相背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但却很容易使人认为票据关系的成立受票据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制约,有可能引起司法实践混乱,影响票据流通和使用,动摇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另外,票据的资金关系和原因关系等本应属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票据法》以上条文和第102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二)缺少支持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规定在支持票据电子化方面,

《票据法》没有相关规定;仅《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在实务中,票据电子化发展十分迅猛,一是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运行后,支票实现了异地流通全国通用,支票影像替代了纸基票据;二是部分银行与客户约定采用支付密码替代印鉴,支付密码的作用由原来的“审核支付的条件”变为“审核支付的依据”;三是部分银行开通了实务票据网上托管业务,研发了电子票据业务,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已显雏形。(三)对商业本票采取禁止性规定《票据法》第73、7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100条规定,本票仅限于记名式即期银行本票,而且出票银行也仅限于银行机构,由此看《票据法》对商业本票采取了禁止性规定。之所以没有规定商业本票,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立法之时我国商业信用的低下状况。自《票据法》颁行至今,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社会信用状况正在逐步好转,但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上看仍不高。但等待信用状况完全好转再推行商业本票,似乎又不是一种合乎时宜的做法。(四)缺少空白支票丢失的救济规定空白支票是空白票据的一种。根据票据的要式性特点,空白票据严格意义上并非是有效票据,但法律为了满足经济活动中出票时某些记载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规定可以经授权补记使得票据效力完整,例如《票据法》第85、86条分别规定的空白金额支票和空白收款人支票,但是在授权补记前空白支票不得使用,包括转让和提示付款。之所以不得使用,是因为空白票据在授权补记前尚未形成票据权利和义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注意事项 导读: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小编为你整理背书的方式,详情请看下文。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背书方式方法 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1、限定性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 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

商法学作业

1 依据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只能由(B: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普遍原则。 2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 A: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3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并不得超过(9)人。 4新《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A:人民法院)的监督 5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A: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6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7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8依据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之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A: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9下列关于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说法,正确的是B:保险价值的估计,能以市价估计的,按市价估定,不能按市价估计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价值 10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11依据票据法原理,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C:乙公司 ) 12以下属于我国票据法禁止的背书转让方式是(B:空白背书) 13下列企业中,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的是()D: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资金流动性充足 14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5 依据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D: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6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C:2亿元)。17票据具有异地兑换和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这一作用体现了票据的以下C:汇兑功能 18下列关于保险与储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储蓄是一种投资决策,而保险不是 19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比较具有(B: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20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射幸性 2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B: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B: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3依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B:6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24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在背书转让汇票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什么时候背书?(D:汇票到期日前) 25甲委托乙代理进行票据行为,但是乙因疏忽未在票据上表明甲为被代理人,而只是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请问,该票据责任如何承担?B:由乙承担 第二次作业 26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包括()A:出票人B:付款人D:收款人 27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A:甲曾经因合同诈骗被判入狱3年B:乙律师因违法执业,被吊销执业证书C:丙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兄长 28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A: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2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下义务属于投保人应履行义务的是(ABCD)A:交纳保险费的义务B:出险施救义务C: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D: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30依据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BCD)A:本人B:配偶C:父母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1 依据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哪些义务?(ABCD)A: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B: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C: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其住所地3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B:付款人承兑是无条件的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D:承兑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33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有关汇票追索权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ABD)A: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B:追索权具有选择性C:追索权不具有代位性D:追索权的客体范围比付款请求权大 34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因下列(ABD)行为而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A:税收B:继承C:买卖D:赠与答案: 35企业破产时下列属于破产财产的有(AB)A:破产企业拥有的专利权B: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 36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某企业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王某担任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下面哪些是王某应当履行的职责?(ABCD)A:接管某企业的财产和账簿B:代表某企业参加正在进行的诉讼C:对某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和管理D:决定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37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汇票的背书转让无效?(ACD)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背书附有条件C:汇票被拒绝付款后再背书转让D: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 38 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CD)A:前手背书人B:付款人C:保证人D:出票人39票据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ABC)A:文义性B无因性C要式性 40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下有关票据权利的特征叙述正确的是ACD A: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B: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C:

FCT治具制作规范标准

F C T 治具制作规格书

目录: 1.定义 (1) 2.范围 (1) 3.内容 (1) 4.权责 (2) 5.制作规范 5.1 (3) 5.2 (3) 5.3 (4) 5.4 (5) 5.5 (5) 5.6 (6) 5.7 (7)

1、定义: FCT(功能测试)它指的是对测试目标板(UUT:Unit Under Test)提供模拟的运行环境(激励和负载),使其工作于各种设计状态,从而获取到各个状态的参数来验证目标板的功能好坏的测试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对目标板加载合适的激励,测量输出端响应是否合乎要求。一般专指PCBA的功能测试。FCT治具是针对PCBA已经成品进行模拟功能测试的一种治具。 ICT与FCT的不同: ICT只测导通状态,可侦测元件开短路,LCR的数值,二极管的反向,其它半导体的通断等等。他的原理是将影响该元件的其它元件屏蔽起来单独测试一个或串并联的一组元件。 FCT不一样,即是指功能测试,它是对PCBA通过相关的电压或信号检查其关键元件或输出的波形,真值是否合格。不针对元件测试。当然,如果元件失败,功能是一定会有影响的。 ICT有通用测试仪,FCT只能根据具体的测试要求来做。 2、范围: FCT治具有电动/汽缸/手动快速夹、手动曲柄等各式机构。结构材料可跟据需要采用进口电木、压克力、铝合金、铁质、赛钢或纤维板等。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上下植针进行测试,应用于电脑电源主板、LED灯主板、液晶电视主板、通信设备主板等电子产品。依据控制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手动控制功能测试、半自动控制功能测试、全自动控制功能测试。 快速夹结构压扣结构手动曲柄结构气动结构 3、内容: FCT治具制作流程: 3.1 FCT治具原材料的选择。 3.2 FCT治具的设计 3.3 FCT治具组装调试。 3.4 FCT治具检验标准。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石化东.doc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石化东- 内容提要: 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如何认识我国既有的有关规则,如何应对我国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如何改进我国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词: 空白票据规则特点问题 空白票据, 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⑴ 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我国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根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

下特点: 其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 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 其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有学者据此就认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只是任意记载事项。笔者不能同意这一观点。依笔者之见,虽然我国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称也并不必然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称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有收款人的实际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严

票据业务培训教材

1.前言 1.1.编写目的 目前我公司绝大多数开发人员几乎完全不了解票据业务,导致开发人员不能面对面跟客户进行业务沟通,或者在开发过程中对需求理解经常出现偏差,从而使开发出来的程序不能满足业务要求,往往需要返工多次,极大地降低了开发效率,同时造成客户对我公司开发人员的不信任。 针对这种不利局面,产品部决定编写一篇票据业务的教材,供公司项目经理和开发人员阅读。本文尽量脱离公司票据系统软件,纯粹从业务角度进行描述,以期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本文,提高对票据业务的理解程度,从而获得直接跟客户进行业务沟通的能力,同时减少在开发过程中的业务理解偏差,提高开发效率。 1.2.预期读者 本公司的: 高级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高级程序员 程序员 产品专员

2.商业汇票简介 商业汇票有时简称票据或汇票,但事实上,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因为我公司目前的所有软件开发均只涉及到商业汇票,所以,如无特别说明,我公司所说票据就是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中国开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并在本世纪的前几年得到快速发展,现在每年的开票量已经达到数万亿的规模。商业汇票的交易凭借其低风险(相对于传统的信贷业务)和稳定收益的优势,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一种中间业务品种。 2.1.商业汇票的分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的票据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多数情况下简称银票,目前国银票数量大约占票据总量的90%以上(国外情况相反,商票占90%以上);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等)承兑的票据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多数情况下简称商票,商票的数量远远小于银票。 由于银行的支付能力要强于一般企业,信誉也比一般企业要好,所以银票的兑付风险一般来说比商票小,所以多数银行更愿意买入银票,这也是商票少于银票的原因。 2.2.票面要素 下面的图像是一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从图上可以看到,票据主

ICT测试治具制作规范

Fly 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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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
Q ua nta
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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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ning
Quanta MFG
Q ua nta
TRI ICT 测试治具制作规范
QSMC ATE 20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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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词解释
1. ESD:ElectroStatic Discharge 静电放电 2. BGA: Ball Grid Array 3. PCB: Printed Circuit Board 4. DIP: Dual In-line Package 球栅阵列结构 印刷电路板 双列直插式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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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项目
Agenda
?测试治具材质定义 ?测试治具架构定义 ?测试治具载板铣让位标准 ?治具Tooling holes & Tooling pin要求 ?治具绕线定义 ? Testjet sensor定义及绕线要求
SMT 167
?治具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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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项目
Agenda
?针床的特殊定义 ?载板的特殊定义 ?治具ESD设计 ?治具出厂时必备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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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具材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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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针的使用由我们公司规定的型号与厂商 )上下载板必须用ESD的电木板材质
(ESD=107~109Ω ,使用SL-030静电测量表量测)
)各种绕线需按TRI规定用线 )治具框架是由上下压床式结构

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进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差不多法律特点相违抗,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随着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 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抗的。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缘故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⑵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证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进展,逐步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3—115条、第3—407条有关空白票据咨询题的规定能够看出⑶,美国承认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的效力,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同时,空白票据如被不正当填充补齐,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爱护。《英国票据法》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⑷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⑸《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的规定,⑹尽管没有主动地给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益,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德国票据法》第10条、《德国支票法》第13条,《日本票据法》第

PCB板级功能测试夹具制作指导月日

PCB板级功能测试夹具制作指导-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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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板级功能测试夹具制作指导 变更纪录表: 变更人日期变更情况版本 6/29/11 初始发布文件。 1.0 张文双8/28/2011 修正夹具原理描述,规定PCB夹紧结构的精 确尺寸,增加内容和说明图片 1.1 前言: 测试夹具是测试系统中重要的一环,是典型非标设备。目前测试夹具的制备是由测试工程师提出基本要求,主要是被测产品电性能要求,将该要求提供给夹具供应商,后期夹具的结构方案,材料,加工

等方面都是由供应商确定,因此供应商出于自身的技术水平或成本考虑,制作的夹具又出现许多质量与可靠性问题。要使我们的测试夹具有优秀的质量和高可靠性,就需要制定一个框架,一个规范来约束夹具制作的各个部分,这就是夹具制作的标准。在本文中,利用已知PCB夹具中成熟可靠的方案作基础,把我们测试设备特点结合进去,成为覆盖绝大部分PCB板级功能测试夹具的标准。使PCB功能测试夹具成为标准化设备。其它带外壳产品等需要另外制定标准,在此不做规定。 一:准备材料: 1:在准备做夹具之前,测试工程师应根据被测产品的电路原理图和Spec等文件确定哪些测试点是做这台夹具所必须的,并使用 OrCAD软件绘制出夹具的接线图。 所需文件:产品的Schematic,Layout,Test Spec。 2:在确定制作夹具之前,测试工程师应在PCB Gerber File上确定测试点的位置,并将这些测试点位置和电路板样品提供给夹具加 工供应商。 所需文件:PCB Gerber files和电路板样品。 二:基本结构: 测试夹具核心部分主要由针板,载板,压板组成的三明治结构,载板上放置待测试PCB。三块板通过精确可靠定位系统串接在一起,其它部件全部围绕这三块板提供结构支撑,定位,驱动力等作用。 1,夹具的驱动力类型:分为手动夹具与自动夹具 手动测试夹具:测试针数量小于20个,测试针板行程小于60mm,PCB面积小于200mmX120mm,选用手动测试夹具,大部分编程夹具可选用手动测试夹具。 自动测试夹具:主要是气动夹具

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4593644.html, 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费斐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要]票据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流通性,而票据的流通性则源于票据背书转让制度。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设置了背书连续规则,并视其为享有票据权利的外观因素之一。但在票据转让的实践中,背书伪造、背书空白、背书涂销等影响背书连续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认定此时背书的效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空白背书理论出发,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空白背书的态度及立法上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票据法;空白背书;立法建议 一、空白背书概述 (一)空白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通常有效的背书称为记名背书或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合适处记载背书意旨及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的背书,它通常具有三方面法律效力:权利移转效力即票据权利从背书人手中转移到被背书人手中;权利证明效力即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就推定他为合法票据权利人,他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担保的效力,被背书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1]正是 这些特征,背书制度在票据流通领域显得尤为重要。而与前述完全背书相对应的就是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而仅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为在被背书人一栏中记载“持票人”或“来人”等无法确定具体被背书人的文句。[2] (二)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世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将其视为一种形式上较完全背书简略,但发生完全背书效力的背书。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背书得记名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如为空白背书,其背书须于汇票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才为有效。”该公约明确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有效形式,且与完全背书有相同效力,即具有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205条(b)规定:“如果背书是由票据的持票人做出的但不是特别背书时,它就是一个…空白背书?,在空白背书时,票据应向持票人付款,并且可以仅转让占有就进行流通直至做出特别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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