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2024年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2024年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水事行政应急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水事纠纷,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资源条例》等,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种类。
水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以及其他水事活动中,因权益争端引起的行政争端和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兴建水工程或者涉水工程影响到相邻地区的权益引起的纠纷;2.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引起的纠纷;3.因取用江河、湖库和地下水资源引起的纠纷;4.因其他涉水活动引起的纠纷。
(四)事件分级。
按照水事纠纷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水事纠纷分为一般性水事纠纷、重大水事纠纷和特大水事纠纷。
1.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一般性水事纠纷:(1)涉及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水事纠纷;(2)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事件;(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性水事纠纷的。
2•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重大水事纠纷:(1)涉及人数在200至100O人的水事纠纷;(2)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事件;(3)因水事纠纷发生危及较重要水工程安全的;(4)对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水事纠纷;(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的。
5.发生以下情况的,属特大水事纠纷:(1)涉及人数在IoOo人以上的水事纠纷;(2)因水事纠纷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事件;(3)因水事纠纷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群体性械斗事件;(4)因水事纠纷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5)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大水事纠纷的。
(五)处置原则及依据。
1.处置原则。
(1)及时介入原则。
在水事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必须及时介入,并采取措施,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预案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预案CATALOGUE 目录•预案概述•组织指挥与协调•预警与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善后与恢复CHAPTER预案概述目的意义预案目的和意义0102预案适用范围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实践经验030201预案制定依据CHAPTER组织指挥与协调水事纠纷指挥部地方指挥机构指挥机构设置上下级协调上级指挥部应加强与下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及时传达指令、督导工作进展,确保纠纷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部门间协调水利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判纠纷形势,研究制定处置策略,确保各部门在纠纷处置中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军民协调在涉及军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中,应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协调机制资源调配人力资源物资资源CHAPTER预警与预防机制建立监测网络制定水事纠纷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等,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信息报告制度数据分析与研判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发布机制预警更新与解除预警分级制度预警分级与发布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水资源管理建立调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预防措施CHAPTER应急处置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事件分级与响应等级01020304接收报警信息核实初步评估启动应急机制CHAPTER善后与恢复损失评估赔偿与救助事件总结善后工作恢复与重建基础设施重建生态环境修复社会心理恢复WATCHING。
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实施方案(最新)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维护社会水事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及济宁市水利局部署安排,X年5月至9月开展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边界水事活动特别是水事矛盾敏感地区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水事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1、全面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
结合曲阜市实际,重点排查邹城与曲阜的尼山水库区域、镇街相邻边界等。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结合执法巡查和防汛检查,负责对本区域边界的河流(河段)、水库进行认真细致地排查,于6月10日前全部排查一遍,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矛盾纠纷总体情况。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归类梳理,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并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写和更新登记表。
原则上,镇街之间边界的水事矛盾纠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县市区之间边界的水事矛盾纠纷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处。
各单位排查出的地市之间边界发生的水事纠纷,要及时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按照《X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规定,汇总后报请济宁市水利局。
各单位于6月13日前将排查化解阶段工作情况(并附水事矛盾隐患统计表和水事矛盾纠纷统计表,附件3)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后报济宁市水利局。
2、有效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来的水事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症结,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行政和工程等措施加以解决。
对出现水事矛盾苗头,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听取意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已发生的水事纠纷,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兼顾各方面诉求,协调各方面利益,尽快协调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会议纪要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应急车辆进行交通管理,确保其行驶安全和畅 通,防止交通拥堵和延误救援时间。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医疗救治机制
01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建立医疗救治机制,确保受伤人员能够
及时得到救治。
配备医疗救治人员
02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如医生、护士等,确保在
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加强物资管理
对应急物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浪费和损 失。
交通运输保障
1 2 3
确保道路畅通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确保相关道路畅通无阻, 以便应急车辆和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配备应急车辆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车辆,如消防车、救护 车等,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并开展救援工作。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 •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 应急响应程序 • 应急保障措施 • 培训与演练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预防和应对水事纠纷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 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水事纠纷也日益增 多。为了有效应对水事纠纷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相 应的应急预案。
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沟通。
建立通信联络机制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 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及时联系并协调处理。
物资保障
储备应急物资
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需要,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如食品、饮 用水、药品等。
建立物资调配机制
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模板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水利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对突发事件、重大水事纠纷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及时响应,快速处置;(4)依法依规,公正合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指挥机构成立水事纠纷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成员组成应急指挥部由水利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环保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3. 职责分工(1)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3)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解纠纷;(4)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水环境保护情况;(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应急处置流程1. 疑难发现(1)各级水利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事纠纷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潜在纠纷;(2)对已发现的水事纠纷,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2. 信息报告(1)接到水事纠纷报告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2)对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应急处置(1)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扩大;(3)组织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4. 调查处理(1)对水事纠纷进行深入调查,查明原因;(2)依据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公正处理。
5. 总结评估(1)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2)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各级水利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应急意识;(2)建立应急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浅议新时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预防与调处
浅议新时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预防与调处
吕玉宏
【期刊名称】《水政水资源》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河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省际边界地区水事关系更加复杂,部分地区的水事矛盾突出、问题敏感。
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黄委于2009年专门制订《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并颁布施行。
针对如何做好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本文从加大《预案》宣传与贯彻落实、河道巡查和依法查处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总页数】2页(P19-19,21)
【作者】吕玉宏
【作者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郓城黄河河务局,郓城274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相关文献】
1.依法调处省际水事纠纷切实维护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和谐 [J], 刘振胜;夏细禾;吴建明
2.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省际边界水事纠纷——晋陕府保水事纠纷调处经验与思考
[J], 刘新华;程征;沈平伟
3.贯彻新《水法》预防调处省际边界水事纠纷 [J], 倪鹏
4.黄委着力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及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 [J],
5.浅议新时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预防与调处 [J], 吕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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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报告内容
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事态发展、可能的影响范 围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
报告方式
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 多种方式进行,确保信息能够及时 传递。
先期处置
01
02
03
现场控制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并派遣相关专业队伍前 往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加强卫生防疫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 意识和能力。
资金保障
设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确保在突发事 件发生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应急处置
工作。
对应急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和使用,确保 加强应急资金的审计和管理,确保资金
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障。
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0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理
补偿和救助
对受损害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或提供救助,以缓解其因水事纠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系统,确 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 、准确地运输人员、物资和设备
。
配备足够的运输车辆和设备,提 高运输的效率和可靠性。
对交通运输路线进行规划和管理 ,确保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援的能力和 水平。
建立应急医疗卫生保障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 ,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服务。
纷突发事件所遭受的影响。
修复受损设施
及时修复或重建因水事纠纷突发 事件而受损的设施,确保尽快恢
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社会稳定维护
加强社会稳定维护工作,防止因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
民国濉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民国濉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关于《民国濉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民国时期濉河流域水文环境因受黄河夺淮等自然因素与人水争地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显著变化,致使苏皖两省围绕着疏浚龙岱湖(河)和奎河问题产生了长期纠纷。
双方致力于通过构建区域行政协调机制来化解矛盾,并呈现出从“两省会勘――十县联席会议――导淮委员会主导的三方会勘――行政督察专员会商”的制度演进过程。
洪灾风险转移诱发的利益失衡与制衡是制度演进的内驱力,水治理模式制约下不同主体的干预策略是演进的外部动力。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民国;濉河;省际水事纠纷;制度演进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7)06-0001-07Abstract:In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hydrologicalenvironment of the Sui River basin changed significantly due to the social factors such as the Yellow River’s taking Huai River and other water-related issues. As a result,there existed long-term disputes on Daidaihu river and Kui River between Jiangsu and Anhui provinces. Both sides are committed to resolving conflict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hich clearly presented the process:“Joint Investigation between Two Provinces―Joint Meeting among Ten Countie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ittee-Joint Investigation of Three parties―Joint Consul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Inspectors”. The interest imbalance and check-and-balance caused by the transfer of flood risks are the driving forces of institutional evolution,while the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of different subjects under the water governance model are the external forces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mechanism.Key words:The Republic of China;Sui River;Interprovincial water dispute;System evolution省?H水事纠纷是指省级行政单位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技 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 的能力。
04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 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时:根据重大水事纠纷可能带来的影 响程度,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当国家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给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带来威胁时:为了保障国家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 全和稳定,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演练内容
演练内容应包括预警、响应、指挥协调、现场处置等方面,涉及人员、物资 、装备等要素。
预案修订
修订原则
应根据演练结果、新形势或新情况进行预案修订,保证预案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修订流程
修订流程应规范,包括提出修订意见、审核、评审、发布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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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事纠纷 突发事件。
较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 。
物资储备
储存足够的应急物资
包括生活物资、救援物资、装备物资等,以满足应急需要。
定期更新储备物资
及时更新储备物资,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有效期。
合理存储和运输
合理安排存储和运输方式,确保应急物资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装备保障
01
提供足够的应急装备
包括水处理设备、救援工具、检测仪 器等,以满足应急需要。
02
定期维护和保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科学、规范 、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水事纠纷_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引起的各类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水利、公安、环保、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负责水事纠纷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水利、公安、环保、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工作。
(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调查、取证、调解和应急处置。
(2)技术支持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现场处置组进行技术鉴定。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调配和保障。
四、应急响应1. 预警(1)预警信息:发现水事纠纷苗头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预警措施: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扩大。
2. 应急响应(1)现场处置: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调解和应急处置。
(2)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组提供技术鉴定,协助现场处置组解决技术难题。
(3)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调配和保障。
3. 应急结束(1)纠纷化解: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信息报告: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应急结束。
五、预防与宣传教育1. 加强水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事法规意识。
2. 开展水事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3. 建立水事纠纷调解机制,促进各方和谐共处。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关于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一、流域省际水事纠纷产生的缘由1、某某流域水系复杂,省际边界平原河道多,水事矛盾复杂某某流域省际边界河道众多,省际边界河道绝大多数是平原河道,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在防洪、除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水能利用、水环境保护等各项涉水事业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需要和要求,存在相互作用、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平原河道上这些关系千头万绪,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水事纠纷;且水事矛盾多和社会、经济、文化等矛盾交织在一起,处理的行政成本极高。
2、流域水土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加剧了水事纠纷的产生占某某流域1/3面积的山丘区,人口稀少,经济不发达,水资源相对丰富。
而占流域面积2/3、占流域耕地和人口80%以上的平原区,人口密集,水资源占有量却不到全流域的50%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导致边界水事矛盾。
3、大部分省际边界河道多年未进行综合治理且防洪除涝标准低某某流域河道纵横,水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省际边界河道多数防洪标准不足5年一遇,除涝标准不足3年一遇。
50多年未进行统一治理的中小边界河道占90%以上。
边界河道上建设的桥梁多为50-60年代修建的浆砌石拱桥,设计标准低,建设质量差,已运行很长时间,建筑物老化失修严重;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载重车辆的增多,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
不少省际边界沟河上的桥梁坍塌严重,成为阻水建筑物。
边界河道部分河段缺少交通桥,群众为生产生活方便在河中筑坝为桥,阻碍了洪水的下泄,一定程度上成为引发省际水事矛盾的导火索。
4、省际边界地区贫穷落后,经济欠发达,依法治水意识淡薄省际边界地区一般距离行政、经济、文化中心远,各种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基础建设差,信息、物资流通不畅,群众的受教育程度和文明程度受地理位置影响较大。
这些地区多数较其它地区贫穷落后,经济欠发达,依法治水意识淡薄,容易以原始武力解决争端。
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4.11•【文号】水政法〔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8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定于2018年4月至9月开展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边界水事活动特别是水事矛盾敏感地区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水事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由水利部统一部署,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际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
具体工作任务是:l.全面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
结合流域、地方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明确重点排查河流(河段、地区)和排查方式,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流域、本地区水事矛盾纠纷总体情况。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归类梳理,逐一进行登记建档,逐件明确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写和更新登记表(附件1)。
原则上,地方乡镇、市县等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矛盾纠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省际水事矛盾纠纷,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调处,水利部督办。
对重大省际水事矛盾纠纷,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报水利部。
2.有效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
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1. 引言水事纠纷是指因水资源利用、分配、污染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由于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水事纠纷的发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预案方案十分必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以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水事纠纷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理流程,确保快速、高效、公正地解决水事纠纷,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2. 应急处理预案方案概述2.1 目标制定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尽快控制和解决水事纠纷事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2 适用范围本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利用、分配、污染等问题的纠纷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水污染事件引发的纠纷;•水权纠纷;•水资源利用不当引发的纠纷。
2.3 预案组织应急处理预案方案的执行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该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同时,根据需要,还可以组建临时工作组或调度小组来支持应急处理工作。
3. 应急处理预案方案流程3.1 灾情报告和评估当发生水事纠纷事件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委派专人负责灾情的报告和评估工作。
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收集和整理事发区域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口、水资源状况、环境状况等;2.实地勘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3.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2 应急响应和控制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政府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灾害的发展。
应急响应和控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告知相关措施和注意事项;2.配置和调动必要的救援力量,进行抢修和紧急处理;3.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如供水限制、污染源封堵等;4.组织民众疏散和安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5.加强信息发布与沟通,及时反馈灾情和应急处理进展。
浅谈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
浅谈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摘要:水事纠纷自古以来就普遍存在,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水事纠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点。
本文从当今水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入手,探索符合当代实际的水事纠纷处理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水事纠纷原因方法与途径水是人类生产生活必备的自然资源,它也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自然因子。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旱涝灾害的日益频繁,全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和对防洪的要求越来越高。
由于水利牵涉到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和防洪、治涝、灌溉、发电、航运、排水、供水等各项事业之间不同的利益和需要,水事关系极为错综复杂;同时,其他各项建设事业,如城市、交通和工业建设也常常牵涉到水利,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水事纠纷。
水事纠纷一旦发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诸多损失。
因此,我们在加快水利建设步伐的同时,要积极查明发生纠纷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及时调处水事纠纷。
下面分析在一般情况下水事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
一、当今水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水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我们就不难理解水事纠纷的频繁发生这种现象,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水事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由于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水资源争夺战。
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的居民由于人口密集、土地资源贫乏的原因,纷纷向河道进军、围滩造地,以便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河流的源头与终点、河道的两岸居民往往就会因为各自的利益,展开对水资源的争夺,“多时推水、少时争水”的现象经常出现。
特别是在纠纷双方为“水源地”或“能源地”时,矛盾就会更加尖锐,而有限资源与无限开发的矛盾,就会使纠纷双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折手段,产生不正当的竞争,这也是水事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纠纷调处机构没有有效的处理手段,使得在旧矛盾没有解决的同时,新矛盾又一次产生。
河道管理机构在纠纷处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管理机构面对两个不同行政区划,既没有过硬的行政手段,又没有落实处罚的得力措施,更没有经济实力加以制约,导致纠纷解决起来苦难重重,以致部分纠纷久而不决,甚至诱发新的纠纷。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省滦河河务事务中心,省大清河河务中心,省子牙新河河务中心,省南运河河务中心: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意义重大。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边界地区水事纠纷,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坚持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压实属地责任,聚焦辖区内重点河段和敏感区域河流,集中开展排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保障群众水事权益,维护水事秩序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省水利厅负责跨市水事纠纷化解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各河系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跨设区市的水事纠纷调解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具体任务是:(一)开展全面深入排查。
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重点,全面掌握水事纠纷实际情况。
重点排查河流(河段、地区),省(市、县)际间的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等河流因争水、分水、河道采砂、水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的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的水事纠纷要进行归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全面掌握纠纷产生原因、双方诉求、矛盾焦点、事态进展等情况。
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公告
登记编号:云府登169号第6号《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0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和谐水事秩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包括水事行政纠纷和水事民事纠纷。
水事行政纠纷是指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之间、县(市、区)(以下称县)之间或者乡(镇)之间在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水事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争端。
第三条处理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纠纷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处理水事纠纷,可以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水事行政纠纷的依据:(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三)经批准的流域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能规划等专业规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取用水和建设涉水工程的有关文件;(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水事协议。
第五条处理水事民事纠纷的依据除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曾经达成的合法、有效的水事协议,以及有关取用水的乡规民约等。
第六条在水事行政纠纷解决前,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4.09.15【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04]40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现将《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处理。
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决。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七)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四)项所称省际边界河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界湖(水库)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纠纷,维护好长江流域省际边界地区正常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议事协商及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重大省际水事纠纷是指发生在省际间、因涉水而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事纠纷:(一)较大规模群体事件;(二)以爆炸等危险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三)其它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规范、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充分协商、统一指挥、反应迅速。
第五条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或水利部有关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经国务院或水利部批准的流域性或省际间综合规划、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水量分配方案、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水功能区划等;(四)纠纷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订的协议,以及纠纷双方认可的重大技术成果;(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就某一省际水事纠纷提出的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六条省际水事纠纷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
长江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负责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流域内经国务院裁决、水利部及长江委协调解决的省际水事纠纷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第七条长江委应当定期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湘水政[2005]39号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湘水政[2005]39号2005年12月2日)第一条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本省市(州)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州)际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省内市(州)际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依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办法》办理。
其它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州)际水事纠纷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遵循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包括纠纷有关各方协商处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和省人民政府裁决处理。
第四条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应当落实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应当加强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州)际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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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第四章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处理。
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决。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七)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四)项所称省际边界河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界湖(水库)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并负责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省际水事纠纷。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二)监督检查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三)组织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五)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六)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八条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省际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第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调度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应当服从并纳入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上述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或部门预算项目。
第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经过协商确定的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十二条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不得损害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
在已有跨省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省际分水协议的河流、湖泊(水库)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省际分水协议。
未经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引水能力,扩大引水量。
在已划定规划治导线的省际边界河流,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等,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省际边界河流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审查权限的划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应内容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经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流域内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及时互通情况,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省际水事矛盾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案,协调有关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等的编制与实施,制订落实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签订省际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应遵守的水事规约,规范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及时化解水事矛盾,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第四章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第十四条省际水事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协商,将调查协商意见报告县、市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省际水事纠纷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一)纠纷各方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由纠纷各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并分别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商。
(二)纠纷各方县、市级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分别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三)纠纷各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并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协商,或报请流域管理机构调处。
(四)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就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签字予以确认,并就协商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及时报请水利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处理。
其中报请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的水事纠纷,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五)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遵照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水利部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由水利部报请国务院裁决。
按照前款规定,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纠纷各方应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国务院交办水利部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由水利部组织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水利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裁决。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重大省际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置:(一)由省际水事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事件;(二)在省际边界地区发生的以爆炸等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三)其它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省际水事纠纷。
第十八条省际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纠纷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协议或者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十九条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处理省际水事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防止事态扩大,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服从。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省际水事纠纷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关于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市、县对落实上述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报水利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和水利部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发生省际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务院关于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和水利部关于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意见的;(二)在省际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三)组织和支持制造水事纠纷的。
第二十三条在省际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害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