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缺陷及重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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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缺陷及重构初探
作者:尹丹丹魏万强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1期
摘要:当今许多海洋国家之间的海权竞争除了海上军事实力的比拼外,更重要的是制定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航运等方面的权益,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海权;法律制度;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1-0110-03
面对日趋复杂和严峻的国际海洋形势,中国需要改变当前海权现状,军事力量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一切军事行动也需法律的保驾护航,所以维护国家海洋安全,捍卫国家海洋权益,需要军事和法律手段并举,法律手段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内外部形势的双重压力下,本文从国际和国内立法对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制度进行海权视野下的研究和探讨。
一、中国海洋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海洋环境较为复杂,与8个国家相邻或相向,虽然海岛众多,海域辽阔但对海洋问题的长期忽视,导致大量岛礁被占,海洋资源被掠夺,海洋权益严重受损,而周边邻国在西方国家的支持和煽动下,对我国海权的侵害愈来愈严重,中国的和平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我国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虽仅为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作为海洋大国,有将近一半海域存在争端,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包括东海、南海和黄海海域。
其中东海、南海问题较为严重,海洋主权遭到严重挑战,情况最严峻的是与日本的钓鱼岛问题、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对于南海问题的争议,以及黄岩岛问题,中国的海权问题日趋严重化。
二、我国海洋立法体系的缺陷
与其他海洋国家相比,中国的海洋法律制定较晚,并且是在是在被动情况下形成的,清政府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是中国最初的海洋法律制定的推动剂。
二战后形成的国际条约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海洋法影响较大,依据这些国际条约,制定基本的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
当前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基本确立,法律文件数量较为可观,但整体法律构建根基不稳,法律体系的构建仍存在较大问题。
表中列出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中三类法律文件是较为充足的,尤其是2000年后是我国海洋法律领域的黄金阶段,出台了多部海洋法律法规,使我国现行海洋相关法律文件数量大幅增长,这三类法律文件数量较为充实,规制相对完善。
但现有的海洋法律制度仍存在严重缺陷:
(一)缺乏宪法明确承认
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制定,但宪法一百三十八条中,只有第九条中“等自然资源”可以扩大解释为其中包含海洋资源,其他的法律条款与300多万平方千米的海域没有关系。
而顶层缺少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支撑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和短板,让人感觉“头轻脚重”只有“海洋”入宪才能真正提升海洋法律的权威性,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海洋权益,才能提高整个社会对海洋问题重视,我国的海权才能得到更好维护。
(二)缺少海洋基本法
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海洋基本法的统筹,单行法律法规较多,杂而无章,各层次法律法规分配不均,法律间衔接不畅,管辖交叉重复,落后于时代,可操作性不强,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执法效率。
由于立法部门的职能不同,制定的法律层级不同,制定出来的海洋法律法规效力不同。
现存的某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直接由上位法照搬复制,没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出现问题较多从而导致内部缺乏协调,执法混乱。
(三)海洋法律覆盖仍存空白
目前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但与此类新型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少,新型海洋资源立法生态化内容的缺失不利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国家海洋局新组,海洋执法结构重建,亟待更新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整也需要在未来的海洋法律机制的完善中得到重视和修补。
(四)与国际对接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之一,但《公约》不是也不能保障每一个海洋国家都可以得到应得的海洋管辖范围,更多的是保障各个沿海国在相间的海域不够瓜分的情况下如何公正合理的划界。
所以说“如何瓜分”的规则才是国际海洋法的症结和实质[1]。
对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尚有10多个领域有待于建立正式的法律制度或配套法规,在立法保护钓鱼岛、南海等海洋权益方面,与争端国日本、菲律宾、越南等国相比,立法水平和层次也处于相对落后。
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缺陷,使得我国军事利用、军事行动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具有其“价值相关性”的文化事实[2]。
而海洋法律制度的价值就在于维护和发展我国海权,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利益。
三、重构海洋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一)是实施和推进国家海洋战略的迫切要求
本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海洋国家都在积极扩充海上力量,制定法律政策,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的海洋安全已受到严重侵犯和威胁的情况下,中国法律体系的空间范围应覆盖海洋国土面积,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是重中之重。
也是国家发展到现阶段维护国家主权,海洋安全的必经之路。
而由于我国历史文化原因,国家战略发展的道路上一直缺乏海洋对海洋的重视,长期的忽视导致当前我国人民海洋意识淡薄法律机制的完善和制定可以提高国民海洋意识,增强全民海洋战略意识,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
海洋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的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4]。
海洋法律体系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重陆轻海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对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视不够,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定起步较晚,立法层次不高、内容不够完善、受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结构硬伤(如无宪法明确规定,无海洋基本法等问题),国内外法律衔接性不紧等情况长期存在。
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在今天已无处遁形,急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给予倾斜,这也是应对国家海洋权益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基本权利,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
(三)是当前海洋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面对复杂的海洋问题,中国要争取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获得“发声权”,加快制定符合我国海情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海洋法律制度。
海洋问题往往关系整个区域,甚至整个世界的海洋格局和形势,因此要紧跟国际海洋形势,密切分析和总结他国立法经验,尽量国际海洋立法趋势保持协调,才能保证在国际海洋法律机制中不掉队,不断节,更好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四、对重构海洋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国民海洋意识,相关的调查显示,国民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目前我国人民的海洋意识较为淡薄表现为:12%的学生说不出我国四大岛屿中任意一个的名字,47%的学生不理解日本加固冲之鸟礁的意义,54.3%的学生没有听说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
加大海权宣传教育力度,实现海洋入宪,增强全民海洋战略意识。
(二)立法要兼顾国内外海洋立法趋势。
海洋法的涉外性特点突出,在加快制定和完善海洋立法,必须层次分明,全国及地方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建构一个层次鲜明,体系完善的海洋法律保障机制。
同时由于海洋法律体具有涉外性,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不仅适用于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同时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国际组织,随着国家间的联系和交往不断加强,海洋法的涉外性也会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在法律的制定上,也要密切关注与我国有海权争议的国家的法律制定,不可闭门造车,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全球化的发展眼光和战略思维。
(三)理性看待我国海洋现状。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由于起步较晚,与发达海洋国家相比,我国的海洋军事力量相对薄弱,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国家海洋法律体系存在多重问题,但必须认识到构建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机构的制定和完善需要过程,不是简单的模仿,也不可一蹴而就,要理性的看待我国法律现状,重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海洋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高伟浓.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法实践[J].东南亚研究,1992(6):31.
〔2〕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3.
〔3〕http:///doc/2086357.html.
〔4〕汤喆峰,司玉琢.论中国海法体系及其建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第24(3):6.
〔5〕邢广梅,等,试论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1):84.
(责任编辑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