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分局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商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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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分局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商会

审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建立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商会审制度。

一、会商会审方式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事业单位、中心国土所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业务人员参加。会商会审会一般由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分管领导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综合科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下发或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二、会商会审内容

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

1、重大的人事任免、大额的财务支出,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2、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分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的的如涉土信访、土地收储、出让等疑难问题;

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4、历史遗留问题,如土地登记发证;

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

6、影响全局或是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

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

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三、会商会审程序

1、报送。由申请部门认真填写《新北国土分局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会商会审表》,并附相关详细资料,交分局综合科。综合科对事项进行研究后,根据事项内容提交相关领导。属于具体某一条线的,报分管领导阅示;对重大事项或涉及政府部门和两个科室以上需要协调的,报分局主要领导阅示。综合科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批示决定审议时间,并通知有关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准备。

2、会审。会审会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申报部门向会审会介绍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第二步:针对承办部门介绍的情况,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第三步:

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3、报审。对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或者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权分工,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4、终审。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正式予以实施。

四、会商会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对所有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贪赃枉法,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绝不能分亲疏、搞等级,或者厚此薄彼、偏轻

偏重。

3、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4、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予办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审,主要领导直接决策。

五、会商会审决定的执行

1、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决定的落实,综合科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商会审。

3、已会商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承办部门必须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呈报分局主要领导。综合科可以以政务信息的形式反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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