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对孕妇使用B 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培训记录
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培训记录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诊断和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服务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嵖岈山卫生院所有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记录如下:一、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实行准入管理。
并以适当形式将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这些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
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妇产科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管理制度及举报电话,要层层签订责任状。
凡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本单位做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书面承诺。
要加强对医学影像科室、妇产科等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B超室、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进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的专项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超声诊断仪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诊疗科目应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获准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数量、类型、使用场所、人员配备情况报辖区内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通报仪器的报废情况。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及胎儿尸检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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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终止妊娠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制度和流程。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篇一: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篇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及胎儿尸检制度及流程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及胎儿尸检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管理,规范终止妊娠行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
三、终止妊娠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管理制度,明确终止妊娠的审批程序、操作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终止妊娠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终止妊娠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登记制度,详细记录终止妊娠的日期、原因、手术医生等信息,并定期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终止妊娠医生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生具备终止妊娠的资质和能力。
四、胎儿尸检制度1. 胎儿尸检是指对终止妊娠后的胎儿进行尸检,以确定胎儿死亡的原因和性质。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胎儿尸检制度,明确胎儿尸检的程序、方法和责任。
3. 医疗机构应当对胎儿尸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胎儿尸检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胎儿尸检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胎儿尸检的日期、原因、尸检医生等信息,并定期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胎儿尸检流程1. 孕妇终止妊娠后,由医生对胎儿进行尸检,确定胎儿死亡的原因和性质。
2. 医生应当详细记录胎儿尸检的情况,包括尸检日期、尸检结果、尸检医生等信息。
3. 医生应当将胎儿尸检结果告知孕妇,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建议和心理支持。
4. 医疗机构应当将胎儿尸检登记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便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违反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和胎儿尸检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医疗机构违反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和胎儿尸检制度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医生违反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和胎儿尸检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孕妇违反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和胎儿尸检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1.禁止非医学需要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2.怀孕14周以上的育龄妇女需要流引产的,持县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同意流引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审验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24小时内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并定期反馈县卫生计生局。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5.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医院
年月。
终止妊娠孕妇实名制
终止妊娠孕妇实名制1、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详细如实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认真查验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对象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和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的批准证明,并保存备查。
2、对未婚怀孕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在做到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个人病历档案。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每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疗单位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和妥善保管手术档案,并定期向区卫生部门汇总报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同时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出生实名登记制:一是在产妇入院分娩时,必须核实产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如实详细登记并在分娩登记薄上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详细住址等有关情况,并存档备查。
二是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
分娩后,要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
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
三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要做到存根联、证明联、户口申报联相一致。
计划生育手术实名制:一是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必须核实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由县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的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人工流产、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四术”凭据。
二是对受术对象要查验身份证确认身份,详细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情况,并将受术对象的复印身份证以存档备查。
对没有身份证的受术对象,必须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有产妇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并由陪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计生专干提供身份证明,复印并且签字以示担保。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背景介绍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是指对于妊娠中期以上的妇女,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完成终止妊娠手续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确保终止妊娠手续的合法合规进行。
目前问题然而,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制度增加了妇女终止妊娠手续的手续繁琐度和时间成本。
妇女需要额外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需要急需终止妊娠的妇女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
其次,证明文件的查验也给相关部门带来了额外的工作量和时间压力。
这不仅会延长妇女终止妊娠手续的办理时间,也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政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 取消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
这样一来,妇女在终止妊娠手续时无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手续。
2. 加强医院和医生的义务告知。
在妇女决定终止妊娠后,医院和医生应当详细告知妇女的权益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确保妇女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
3. 完善终止妊娠手续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妇女的终止妊娠权益和流程,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终止妊娠权益的认识和尊重,促进社会对妇女的关爱和支持。
结论终止妊娠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对于妇女的终止妊娠手续存在一定的不便和负担。
因此,取消该制度,并通过加强医疗服务、完善法律法规和进行宣传教育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终止妊娠权益和身体健康。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女儿童医院)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年月日至年月日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单位: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编号:手术日期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现有子女数子女末次月经时间家庭住址省(区、市)、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二证查验情况施术者签名说明:二证指受术者身份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
引产手续说明一、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1、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复印入病历存档);2、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3、受术者本人签署《利凡诺中期妊娠引产术术前知情同意书》。
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二、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1、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本人签名,身份证、户口薄复印留底;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
2、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3、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发生怀孕的对象,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4、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复印留底)。
5、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者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怀孕的对象要求引产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出具引产证明;户籍地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复印留底。
三、实施人工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必须登记《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背景终止妊娠是一项敏感而复杂的医疗决定。
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和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
该制度要求妇女必须提供证明以获得医疗机构的终止手术。
然而,该制度可能存在某些缺点和问题,因此我们决定终止该制度的实施。
终止声明根据研究和讨论,我们认为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限制妇女的选择权:该制度限制了妇女对终止妊娠的选择权。
妇女应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并能够获得安全和合法的医疗服务。
2. 社会经济不公平:该制度可能对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造成不公平。
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提供或获得合法证明的妇女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和困难。
3. 手续复杂性:证明查验制度可能涉及复杂的行政程序和繁琐的文件要求,增加了妇女获得终止手术的难度和成本。
综上所述,我们决定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
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并实施更加人性化和法律合规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健康。
接下来的行动1. 宣传意识:我们将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达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的终止声明,以确保妇女知晓相关政策变化。
2. 政策研究:我们将投入资源,研究并制定更加人性化和法律合规的政策措施,以确保妇女获得安全和合法的终止妊娠服务。
3. 保障妇女权益:我们将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确保她们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事宜,并获得必要的医疗支持。
结论终止妊娠中期以下证明查验制度的终止声明旨在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健康。
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制定更加人性化和法律合规的政策措施,并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社会进步。
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介绍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是指对于怀孕超过中期的女性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终止妊娠的合法资格。
该制度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被实施,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问题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引发了许多问题。
首先,该制度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对其个人和身体进行了不必要的干预。
其次,该制度可能对孕妇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增加了她们的心理压力和不安感。
另外,该制度还可能导致终止妊娠的延误,对孕妇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解决方案针对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所带来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改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孕妇的隐私权和身体权益,减少对她们的不必要干预。
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确保操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提供咨询与支持建立咨询机构和服务,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咨询与支持。
这些咨询机构可以为孕妇解答相关问题、提供心理辅导以及引导合适的医疗服务,帮助她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加强性教育提高公众对性健康和避孕知识的认识,增强人们的避孕意识,以减少未计划妊娠的发生。
通过加强性教育,可以降低对终止妊娠的需求,减少对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的依赖。
4.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公正性。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审核和监督,减少滥用和不当操作的发生,保障孕妇的权益。
结论终止孕妇中期以上证明查验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通过改善法律法规、提供咨询与支持、加强性教育以及建立监管机制,可以解决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保护孕妇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1. 引言终止妊娠是一项重要而敏感的医疗服务,涉及到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为了保障终止妊娠服务的安全、合法和规范,制定和执行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终止妊娠服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妇女在终止妊娠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支持。
2. 法律法规的依据终止妊娠服务的规章制度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终止妊娠服务规程》以上法律法规对于终止妊娠服务的安全、合法和规范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3. 终止妊娠服务的准入要求为了确保终止妊娠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在提供该项服务前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终止妊娠服务的资质,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医疗机构必须配置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终止妊娠服务所需的设备和场所,以确保手术和操作的顺利进行。
4. 终止妊娠服务的程序和要求终止妊娠服务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妇女在终止妊娠前必须经过专业医生的咨询和评估,确保妇女明确自己的意愿,并了解终止妊娠的后果和风险。
•医生必须根据妇女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终止妊娠方法,包括药物终止和手术终止。
同时,医生必须向妇女解释并告知终止妊娠的过程、可能的并发症以及术后护理等相关事项。
•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医生进行,手术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和感染防控措施。
•妇女在终止妊娠之后,医生必须进行术后检查和评估,确保手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5. 终止妊娠服务的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终止妊娠服务涉及到个人的敏感信息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必须确保信息的保密和隐私的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妇女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医疗机构,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以下规定进行: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③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有,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上医疗保健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二、.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区人口和计生局。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区人口和计生局。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2、任何药品零售单位、个体诊所及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务人员开处方后销售。
对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规销售、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经许可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险机构应明确专人保管,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条件和审批制度,规范审批制度。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第一篇: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5篇)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5篇)第一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篇: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一、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者,需查验经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二、发现孕妇为选择性别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应予以拒绝,并向计生部门报告。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等。
四、开展引产手术需详细填写计划生育住院记录单位及旨产记录(一)、(二)及引产过程观察记录等表格。
五、加强严密观察孕产妇宫缩及产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每月应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汇总上报卫生局及计划生育部门(由专职人员报告)。
七、严格把握引产的禁忌症。
第三篇: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模版)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女儿童医院)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年月日至年月日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单位: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编号:说明:二证指受术者身份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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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