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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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皖人口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14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是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比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归国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六、妇女被拐卖、强奸生育的子女,在该妇女与他人生育审批时可以不计入其子女数。
妊娠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出示何种证明
已婚妇女妊娠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应当出示何种证明
1、未达到法定婚龄,出示本人身份证;20周岁以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出示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出示受术者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结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诊断证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胎儿死亡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
目前全省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有: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怀化市妇幼保健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湘雅附属一医院、湘雅附属二医院。
(公司治理)性别比治理制度
凭证引产制度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管理制度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
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和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高,应当有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孕妇持上述医学诊断证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大规定进行鉴定。
5、获准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质量。
6、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1从事超声波诊断仪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行资格证书,从事超声波诊断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是一个女性独特的生理过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令人兴奋和动容的事情。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女性可能会面临决定终止妊娠的困扰。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需要终止妊娠的紧急情况。
然而,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人权,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首先,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身体的安全。
随着妊娠的进行,孕妇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子宫的增大、荷尔蒙水平的变化等。
在手术终止妊娠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刮宫手术或者吸宫手术等干预措施,这些手术可能对孕妇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因此,对于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来说,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她是否适合手术终止妊娠。
第三,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的人权。
妊娠终止是一个极其个人化的决定,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心理和生活等各个方面。
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做出具体决定。
然而,根据个人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也需要考虑到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建立审批制度,可以确保女性可以在合法和安全的环境中行使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潜在的滥用。
最后,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在制定审批制度时,应该设立一套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各种因素的全面考虑和权衡。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知识和伦理原则,并经过充分的专家和社会讨论。
此外,应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妇女和医生能够了解决策的依据和程序,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和申诉。
总之,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是为了保障女性身体、心理健康以及人权的重要举措。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确保女性能够在安全、合法和透明的环境下做出关于终止妊娠的决定。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对妊娠终止问题的理解和接纳。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制度一、全区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西秀区卫生局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终止妊娠”许可项目后,方可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包括药物流产术、负压吸宫术、中期引产术、晚期引产术等);二、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做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收取并保存一下资料:(1) 孕妇《身份证》;(2) 省级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3) 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4) 手术病历文书档案。
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报备案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四、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并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五、妊娠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经依法批准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终止妊娠。
六、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应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经辖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盖章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备案后,凭《终止妊娠审批表》到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
七、对怀孕14周以上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查验其《终止妊娠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检查终止妊娠者是否持有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手术。
对未经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而对已婚育龄妇女实施了人工终止妊娠术的,一律按照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查处。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三、医院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施术人员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做好登记。
九、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及宿卫【2016】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就我院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成立由B超科主任、妇科主任、产科产长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评定专家组,因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需由3名专家组成员审核签字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二、实行凭证引产1.孕14周以上,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医学需要引产的,应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医学诊断意见书、B超检查报告单、产前筛查报告单或产前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孕14周以上,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需要引产的,由当事人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在实施引产手术前,应查验并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信息、“引产证明”,无“引产证明”或身份信息不真实的,不得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术。
对无“引产证明”、情况紧急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应准予手术,告知其补办相关手续,并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妇产科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如实记载受术人信息及手术情况,“引产证明”留存备查,并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每月10日前,将反映上月手术情况的《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反馈至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教育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履行综合治理的职责,增强开展术前证明审核把关的意识,提高医疗卫生人员准确识别“引产证明”的能力和术后沟通相关业务信息的自觉性。
五、加强督查指导和责任追究医院对引产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或不执行查验制度开展引产手术的科室和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并取消当事人员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2.在查验。
登记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每月将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复印件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在每季度末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对妊娠14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要在手术前查验受术者身份证,登记医学诊断建议书,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受术者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5.禁止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工作人员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将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人工流产室工作制度一、人工流产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流产室必须穿戴工作衣、鞋、帽和口罩,严格执行操作常规、与手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二、人流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消毒用品要有明显标志,使用后的器械要及时检查清理,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
三、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试测负压,吸刮时,负压不得超过400mmHg。
四、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是,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
术后套仔细核对刮出的胚胎组织是否与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
五、受术者术后需观察2小时,无异常方可离站。
六、人流室应每周彻底清理消毒一次。
手术室工作制度一、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严格执行手术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无菌操作及消毒常规、急救抢救制度、查对制度、防止交叉处理原则,特种感染处理原则,防止差错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保持室内整洁,进入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
二、室内必须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喧哗。
三、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四、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教科,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准外接,均由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三、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证明,接生时查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诺尔液(利凡诺)、催产素针(缩宫素)、金珠停片及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二、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宜计生发【2004】17号)不得因选择性别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
三、建立专项购进和使用记录,记录保存5年,药房工作人员在按处方发药时,应建立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处方医生姓名,以及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药品名称、剂量、数量。
四、严禁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五、积极配合当地计生、卫生部门联合开展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持镇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镇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镇人口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集体审核需要实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镇人口计生办。
五、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
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镇人口计生办调查处置。
六、对为未持镇人口计生办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一律视作非法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七、经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审批机关(镇人口计生办)撤消其《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证件)。
妊娠14周以上者无医学需要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不足20岁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无误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三)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因医学需要需施行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要严格实行负责人签名制度:凡在施术机构施术的,由妇产科1名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名后,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为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施术的机构,要将受术者的身份证及所需查验的证明(证件:如外省的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要提供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登记、原件复印并妥善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式两份的同意引产证明要保存原件)。
按要求做好终止妊娠手术相关资料的专册登记。
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材料如在病
案外另行保存的,保管年限至少3年;与病案一并保存的,保管年限按病案的保管年限执行。
四、开展引产业务的医疗单位应每季度做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五、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终止妊娠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类汇编。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杜绝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适用范围全院三主要内容1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1.1 本机构所有B超机要明确所属科室及责任人。
对孕妇进行检查的操作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双人执机,共同签字,严禁使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12B超室、遗传优生科主任为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自觉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对违规人员,要上报医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3B超室、产科、妇科候诊区及妇科病房均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牌。
2严禁非医学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实行审批、登记、上报制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
相关科室主任为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违法施术现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凭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或医学需要性别鉴定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书方可进行手术。
2.2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施术。
2.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签署,到区(县)计生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终止妊娠。
2.4本院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科室为妇科病房,其他科室不得随意接收该类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妇科病房(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严验证明、登记信息身份信息。
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第一条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获得法定资质。
第二条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危重妊娠者急需终止妊娠的,(5)政策外怀孕的。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前3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符合第二条第4款条件的,须经两名专业人员确诊签字方可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卫生计生部门;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乡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第四条施行人工终止妊娠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
度。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经医生、受术者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做好手术登记,及时将施术情况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严禁为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且妊娠14周以上人员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各卫生计生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两非”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卫生计生执法资格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复习题题
卫生计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一、卫生专业知识1.安徽省卫生执法人员“十条禁令”包括哪些?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用于范围?3.卫生行政惩罚案件旳来源重要有?4.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旳作用?5.卫生行政机关受理旳案件符合下列条件旳,应当在几日内立案?6.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旳人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7.什么是卫生行政许可?8.什么是卫生行政惩罚?9.什么是现场笔录?10.《母婴保健法》及其《实行措施》旳合用范围?11.母婴保健工作方针?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旳重要事项有哪些?13.从事哪些母婴保健技术需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旳许可同意?1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旳机构或者人员旳哪些违法行为依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5.我国实行旳献血制度与倡导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旳年龄规定?16.哪种情形属于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17.血站违反什么规定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导致损害旳,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旳立法根据和合用范围?19.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过程中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旳行为包括哪些?20.《执业医师法》所指旳医师包括哪些?21.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注册旳类别有哪些?22.《执业医师法》规定旳医师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23.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旳违法行为包括哪些?24.医疗机构旳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与校验?25.医疗机构旳执业规则包括哪些?26.医疗机构哪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实行行政惩罚?2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旳合用原则?28.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29.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旳违法行为包括哪些?3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应顾客使用旳生活饮用水水质有什么规定?31.患有哪些疾病旳人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32.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应当报什么机构同意?33.公共场所经营者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品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予以什么行政惩罚?34.甲省乙市丙县旳一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旳供水范围包括了乙市丁县管辖旳部分乡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规定,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应有哪个卫生行政部门负责?35.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地旳,与否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36.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旳规定,学校应当把什么课程纳入教学计划?37.什么是集中式供水?38.区域性中小学保键机构旳任务是什么?39.什么是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40.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获得体检合格证旳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旳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限期改善外,还应予以什么行政惩罚41.我国法定汇报传染病共分为几类,各有多少种,包括哪些疾病?42.哪些乙类传染病要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43.各类传染病疫情汇报时限是多少?44.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用下列措施:45.疫苗旳概念及其分类46.医疗废物分为哪几类?47.医疗废物旳定义是什么?48.不具有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旳农村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旳,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规定?49.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有哪些情形旳,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旳,处元以上5000元如下旳罚款:50.医疗废物包装和封口规定?51.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分类搜集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哪些规定?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到达哪些规定:53.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试验室感染概念各是什么?54.《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消毒旳概念是什么?55.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旳医疗用品有哪些消毒灭菌规定?56.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旳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旳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哪几类?57.什么是放射诊断工作?58.放射诊断工作按照诊断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哪四类管理?59.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当具有哪些基本条件?60.所有放射诊断工作场所旳入口处,必须设有什么标志?61.医疗机构获得《放射诊断许可证》后,还应办理什么登记手续,才可以开展放射诊断工作?62.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诊断工作时,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什么?6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哪些档案?64.什么是介入放射学?65.什么是X射线影像诊断?66.什么是核医学?67.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旳定义?6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卫生原则分别由哪个部门制定并公布?69.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70.劳动者怎样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7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采用何种救济措施?7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措施》规定旳职业健康检查旳定义?73.根据职业病危害原因,职业健康检查旳类别有哪些?7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旳主检医师旳职责有哪些?75.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旳监督检查旳重要内容有哪些?二、计生专业知识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旳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什么?它旳颁布,标志着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纳入依法治理旳轨道。
两非行为承诺书
两非行为承诺书为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格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行为,我特向本医疗单位、大竹县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手术;二、严格遵守b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育龄妇女依法进行b超检查时,对胎儿性别不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告知或暗示;三、按照技术服务规定,对b超检查项目等进行实名登记,做到不漏登、不空项,以存档备查;四、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时,认真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术者的身份证件,不做假手术,不开假证明;五、如果本人违反规定,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对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本单位、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各一份。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字盖章):济阳县垛石镇中心卫生院两非承诺书甲方(医疗机构):济阳县垛石镇中心卫生院乙方(工作人员):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周以上未取得证明引产如何处罚
14周以上未取得证明引产如何处罚现在年轻⼈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很多未成年⼈都发⽣过性⾏为,如果不注意避孕很容易造成怀孕的情况,有些未成年⼈怀孕后,怕家长知道就会选择⼈流,那么14周以上未取得证明引产如何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14周以上未取得证明引产如何处罚⼀、14周以上未取得证明引产如何处罚《禁⽌⾮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妊娠的规定》第⼆条⾮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胎⼉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妊娠以外,所进⾏的胎⼉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妊娠。
第三条禁⽌任何单位或者个⼈实施⾮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妊娠。
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介绍、组织孕妇实施⾮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妊娠。
第⼆⼗⼆条医疗器械⽣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体检测专⽤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的,由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引产证明需要什么证据引产证明主要是为了防⽌孕妇做性别鉴定⽽作的检查,是由户⼝所在地的计⽣局开具的,证明孕妇不是进⾏性别鉴定的证明。
正是因为引产证明的这⼀个⽬的性,使得引产证明⽐较特殊。
引产证明并不好开,引产证明也不是随便就能开具的。
下⾯我们看看引产证明需要准备什么证件?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也不多,跟未婚证⼀样,也是本⼈⾝份证和户⼝簿,但是到镇或者街道的计划⽣育办公室填写引产申请表。
⽽且这个申请表要盖章通过之后才能领到引产证明。
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不多,但是引产申请表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通过的,也就是说不是谁怀孕了不想要都可以去开引产证明的,必需是以下情况才能开具引产证明:计划⽣育外怀孕;检查发现是死胎,不引产对胎⼉;检查发现胎⼉严重畸形、胎⼉不能⽣存;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如肾脏疾病;孕妇⽺⽔过多。
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第一条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获得法定资质。
第二条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危重妊娠者急需终止妊娠的,(5)政策外怀孕的.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前3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符合第二条第4款条件的,须经两名专业人员确诊签字方可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卫生计生部门;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乡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第四条施行人工终止妊娠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
度。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经医生、受术者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做好手术登记,及时将施术情况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严禁为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且妊娠14周以上人员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各卫生计生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两非”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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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存根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村(居)委会 组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 乡(镇)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交对象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 乡(镇) 村( 居)委会 组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出具证明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贴 照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