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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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14周还可以人流吗
孕14周还可以人流吗
一般来说,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可能不得要让那个孩子无缘来到世上,相必妈妈们也一定很难受,但是也没办法。
而且已经三个多月了,做人流会不会不好,会不会不能做呢。
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孕14周还可以人流吗?
孕14周还可以人流吗
怀孕后孩子14周时已经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了,人工流产的最佳时间是怀孕10周时间以内,10-14周之间则需要做钳刮术终止妊娠,14周以后就只能做引产手术了。
因为怀孕14周后孩子已经基本成形,女性怀孕周期越长,胎儿的骨骼也相对较硬,引产手术对女性的风险也就越大。
但是检查出自己的孩子有畸形,这时候就不得不尽早去医院做引产手术减低风险了。
孕14周人流要注意什么
1、引产成功出院后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2、要注意子宫收缩情况、流血多少、是否发烧等等。
3、要根据引产经过情况,酌情使用子宫收缩药和抗生素,促进子宫复旧,减少出血,预防感染。
4、如果发现流血过多或感染时,要积极治疗。
5、引产后一个月时间内要注意外阴部卫生,禁止性生活。
6、休息一个月后,如果未发现异常即可恢复正常的工作。
7、一个月后复查,另外过性生活应采取避孕措施。
8、引产手术后谨记不吃生冷辛辣的东西、不喝酒,多增加营养,以清淡营养丰富的如鱼,肉,蛋,豆类制品等蛋白质丰富的食物和富含维生素的新鲜蔬菜为主饮食为主。
如果非必要,还是留着孩子吧,怀了孩子就该负责,要不然可能会后悔一辈子,一辈子的遗憾,会对身体有损害的,有可能会再也要不了了。
至于怀孕14周,是肯定能够人流的只是会很伤害身体,而且建议去问问医生做那种比较好。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賚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2014版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流程
引产药品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均书写通用名)开具医嘱后应同 时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填写患者身份证号码) ,凭处方到中心药房 领药,中心药房应在处方上注明药品批号,作为特殊药品管理,处 方由中心药房管理。
收入病房按引产常规进行引产 (介绍信一联粘贴于手术同意 书反面,另一联由孕妇送至计划 生育部门)
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组织至少三名江阴市“两禁止”诊 断专家组成员进行集体审核,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
申请人携带《江阴市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鉴定申请书》 和《医学诊断意见书》及申请材料至江阴市妇幼保健 院审核盖章,相关材料存档。
妊娠 14 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流程
孕妇至门诊就诊并进行相关检查
孕妇提供相关证明 (无相关证明材料者一律不许施术)
14 周以上需终止妊娠,收入病房
计划外终止妊娠
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县区级或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开 具介绍信
孕妇本人向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提出终止妊娠申请并填 写《江阴市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鉴定申请书》 ,并夫妻双 方签字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是一个女性独特的生理过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令人兴奋和动容的事情。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女性可能会面临决定终止妊娠的困扰。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需要终止妊娠的紧急情况。
然而,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人权,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首先,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身体的安全。
随着妊娠的进行,孕妇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子宫的增大、荷尔蒙水平的变化等。
在手术终止妊娠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刮宫手术或者吸宫手术等干预措施,这些手术可能对孕妇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因此,对于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来说,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她是否适合手术终止妊娠。
第三,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的人权。
妊娠终止是一个极其个人化的决定,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心理和生活等各个方面。
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做出具体决定。
然而,根据个人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也需要考虑到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建立审批制度,可以确保女性可以在合法和安全的环境中行使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潜在的滥用。
最后,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在制定审批制度时,应该设立一套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各种因素的全面考虑和权衡。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知识和伦理原则,并经过充分的专家和社会讨论。
此外,应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妇女和医生能够了解决策的依据和程序,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和申诉。
总之,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是为了保障女性身体、心理健康以及人权的重要举措。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确保女性能够在安全、合法和透明的环境下做出关于终止妊娠的决定。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对妊娠终止问题的理解和接纳。
医院终止妊娠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与报告
医院终止妊娠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与报告Xxx医院终止妊娠医疗技术报告表文档序号:XXYY-ZWK-001文档编号:ZWK-20XX-001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技术项目名称:终止妊娠医疗技术报告表开展科室:妇产科科室负责人: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技术负责人: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科室综合能力:符合条件仪器设备设施:符合条件人员资质:符合条件终止妊娠技术类别:第三类医疗技术病种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终止妊娠详见附件技术操作流程图:1.妊娠在10周以内自愿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证者。
2.因某种疾病(包括遗传性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禁忌证:1.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2.生殖器炎症,如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疾病等,未经治疗者。
3.全身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耐受手术者。
4.术前两次(间隔4h)测量体温,均为37.5C以上者,暂缓手术。
主要并发症:详见附件3年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否2018年病例数:1200例住院号或门诊号(列举5例):ZY.ZY.ZY.ZY.ZY审核人:医院技术管理委科室(印章):妇产科员会审核意见20xx年x月x日,报告科室签字确认审核人签字:年月日Xxx医院终止妊娠因避孕失败所致的非意愿妊娠,可采取引、流产方法等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因某种疾病或胎儿畸形,不宜继续妊娠,也可采取引、流产方法终止妊娠。
根据孕周大小、适应证选用不同终止妊娠方法。
第一节负压吸宫术适应证:1.妊娠在10周以内自愿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证者。
2.因某种疾病(包括遗传性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禁忌证:1.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2.生殖器炎症,如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疾病等,未经治疗者。
3.全身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耐受手术者。
4.术前两次(间隔4h)测量体温,均为37.5C以上者,暂缓手术。
术前准备:1.术前咨询,解除思想顾虑。
讲明负压吸宫术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受术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高危情况。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三、医院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施术人员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做好登记。
九、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护理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护理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护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术前护理1.术前咨询在决定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患者应接受详细的术前咨询,包括手术的意义、方法、风险等内容,医生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身体状况,评估手术的适宜性和危险性。
2.术前检查术前检查是为了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手术的适宜性,包括血常规、凝血功能、尿常规、血型、免疫学检查等多项相关检查。
3.心理辅导终止妊娠对患者的心理影响很大,医生应在术前进行心理辅导,帮助患者缓解焦虑和抑郁情绪,增强对手术的信心。
4.妊娠确认在进行手术之前,医生应确认患者的妊娠情况,包括孕周、胎儿数量、胎位等。
二、术中护理1.手术前准备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手术方法,准备所需的器械和药品。
2.麻醉终止妊娠手术通常需要应用麻醉药物,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史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麻醉方法。
3.手术操作医生在进行手术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监测术中应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监测,包括心率、呼吸、血压等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5.术后护理1.观察手术结束后,医生应对患者的意识状态、出血情况等进行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
2.宣教医生应向患者介绍术后护理注意事项,包括饮食、活动、伤口护理等内容,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3.随访医生应对患者进行术后随访,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并发症处理如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总之,终止妊娠是一项需要医护人员和患者共同努力的工作,只有通过严格的护理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医护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够安全地度过手术,并顺利康复。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一、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依据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允许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妇女的健康受到威胁:如果妇女继续怀孕将对其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2. 怀孕是由于强奸或乱伦等犯罪行为导致的:如果怀孕是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如果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可能会导致其生存质量极差,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在终止妊娠人工流产之前,妇女需要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申请,并经过相关医生的评估。
以下是一般的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1. 妇女需要向当地卫生部门或医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妊娠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医生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并评估其身体和心理状况,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如果医生认为符合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条件,会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安排手术或药物治疗。
4. 在手术或治疗前,妇女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并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三、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风险和后果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虽然可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后果:1. 手术风险: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可能会导致出血、感染等并发症,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
2. 心理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对一些妇女的心理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生育能力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可能会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导致不孕或复发流产等问题。
四、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伦理道德问题终止妊娠人工流产除了法律依据、申请流程等规章制度外,还涉及到一些伦理道德问题。
有些人认为,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涉及到生命权、道德责任等重要问题,应该慎重对待。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三、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证明,接生时查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诺尔液(利凡诺)、催产素针(缩宫素)、金珠停片及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二、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宜计生发【2004】17号)不得因选择性别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
三、建立专项购进和使用记录,记录保存5年,药房工作人员在按处方发药时,应建立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处方医生姓名,以及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药品名称、剂量、数量。
四、严禁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五、积极配合当地计生、卫生部门联合开展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1、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2、任何药品零售单位、个体诊所及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开处方后销售。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妇产科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知识学习,增强法律知识,依
法开展终止妊娠服务。
二、严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必须查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材料,
核对准确无误的才能进行,所有交来的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材料均要保管好,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未婚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也必须查验其
身份证,并做好登记。
五、对于终止妊娠的孕妇,要做好登记,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
已、未婚,诊断,孕周产几,引产方式等。
六、各科终止妊娠药物由药剂科统一管理。
妇产科按基数保管终止妊
娠药物,专人、专柜、加锁,每周清点一次。
七、对违反我院制度,不按上级规定进行终止妊娠的个人,将依据法
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茂名市中医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于确诊或治疗困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科专家联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案。
(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
当孕妇的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与孕妇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决定治疗方案。
(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
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终止妊娠孕妇实名制
终止妊娠孕妇实名制1、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详细如实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认真查验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对象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和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的批准证明,并保存备查。
2、对未婚怀孕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在做到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个人病历档案。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每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疗单位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和妥善保管手术档案,并定期向区卫生部门汇总报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同时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出生实名登记制:一是在产妇入院分娩时,必须核实产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如实详细登记并在分娩登记薄上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详细住址等有关情况,并存档备查。
二是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
分娩后,要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
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
三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要做到存根联、证明联、户口申报联相一致。
计划生育手术实名制:一是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必须核实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由县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的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人工流产、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四术”凭据。
二是对受术对象要查验身份证确认身份,详细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情况,并将受术对象的复印身份证以存档备查。
对没有身份证的受术对象,必须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有产妇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并由陪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计生专干提供身份证明,复印并且签字以示担保。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证件)。
妊娠14周以上者无医学需要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不足20岁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无误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三)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因医学需要需施行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要严格实行负责人签名制度:凡在施术机构施术的,由妇产科1名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名后,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为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施术的机构,要将受术者的身份证及所需查验的证明(证件:如外省的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要提供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登记、原件复印并妥善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式两份的同意引产证明要保存原件)。
按要求做好终止妊娠手术相关资料的专册登记。
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材料如在病
案外另行保存的,保管年限至少3年;与病案一并保存的,保管年限按病案的保管年限执行。
四、开展引产业务的医疗单位应每季度做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五、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终止妊娠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类汇编。
中期引产管理制度
中期引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期引产管理工作,提高中期引产的工作效率,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进行中期引产的所有医护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期引产是指孕妇在孕期后12周至28周之间,因某种原因需要中止妊娠的医疗操作。
第四条中期引产要遵循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严守医疗纪律、确保手术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中期引产工作遵循医患沟通透明、信息真实同步、手术病历完整规范、危险情况立即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中期引产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第六条中期引产的适应症包括:母体重大疾病、胎儿畸形、胚胎发育异常等情况。
第七条中期引产的禁忌症包括:严重孕早期并发症、胎膜早破的条件、盆腔感染等情况。
第八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和病史,慎重评估适应症和禁忌症,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九条患者在决定进行中期引产前,应当充分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后果,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章中期引产的操作流程第十条医院应当成立中期引产管理组,负责制定和监督中期引产手术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中期引产前,医生应当仔细检查患者的病史和体征,做好手术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中期引产手术应当在手术室内进行,由专业医生和护士组成的手术团队负责操作。
第十三条手术中,医生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术前计划进行,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手术后,医护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和护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
第四章中期引产的后续管理第十五条中期引产后,患者应当定期复诊,接受医生的随访查看和指导。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对中期引产的手术记录和治疗方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对中期引产手术的结果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医护人员,医院将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对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导致意外的医护人员,医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因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中期引产的医院,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签署意见并签署承诺书。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14周以上)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生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六)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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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
(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3)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4)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和受术
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5)对妊娠14周以上、有临床医学指征急需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单位主管医师要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批准签字,根据病情需要,先行流引产手术,并于术后3日内通报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及时核实信息并据实向施术机构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机构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因意外原因突发性流产引产的个案,镇(办)计生部门需调查落实,查明原因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