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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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凭证施术制

满足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满足第二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条件的由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由二名以上临床医师会诊的医学诊断意见书。申请者凭医学诊断意见书分别到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到计生委科技科开具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村出具证明到镇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各施术机构凭全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方可施术,在《计划生

育手术证明核查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四、定点施术制

孕十四周以下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执业许可施术。孕十四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实行定点施术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意外妊娠,全部定额免费到定点单位施术;没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无措施怀孕的自费到县定点单位施术。特殊情况需转诊或就地急诊的,需向县计生委申请。危及生命的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

五、信息通报制

申请人工终止妊娠人员施术后必须将施术单位填写的《信息反馈单》,主动送交《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单位的经办人。

《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经办人及时向村专干、该孕妇随访责任人、镇统计员、免费服务结报人员通报。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实施机构也应及时通报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末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同时按江苏省人大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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