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以“三农”问题为背景的分析关涛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 “三农”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保障“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
农村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成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使众多的农村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农村土地承包制决定了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未形成普遍的规模效益,抗拒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给予农业的补贴很少,因而有时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
其实,以农业占GDP的比例之小就不必指望以解决农业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全部的“三农”问题。
①于是,为缓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矛盾,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环节,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只有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才能积累、充实和增加农民集体的财产,以此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互助合作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的,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变革。
[1](P27-52)当初建立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第一次变革的标志是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将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阶段至1953年中共中央宣告土地改革已经完成而结束。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但也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
为了执行“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通过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土地的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过渡。
对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思考
V0. 2 N . 12 . o 6
D c2 o e.o 6
对 完善我 国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的思考
程 艳 萍
( 贵州教育学院政经系, 贵州 贵阳 5 00 ) 503
摘要: 农村土地所有权 问题历 来是 学界 关注的焦点, 国实行农村承 包经营制 以来 , 我 在农村 土地 的使 用和
维普资讯
第2卷 第6 2 期 20 0 6年 1 2月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 )
Jun l f uzo dct nIstt Sca S i c ) ora o i uE ua o tue( oi c ne G h i ni l e
Ab ta tI u a r a , h rbe o ln w es i a o gb e ef u f t nino c d mi i ls sr c :n rr a ̄ ¥ tep o lm f a do n rhph sln e nt o so t t fa a e ccr e . l h c ae o c Sn e tesat go otatdma aei ytm ,teU ea do es i f a di ua ra aeb e a ge ic tri f nrce n g ra s s h n c l e h f n wn rhpo n rrl esh v e ni atn l. l l n a n
中图分 类号 :9 2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2 9 3 20 ) 6— 0 4— 5 10 —6 8 ( 0 6 0 0 5 0
S me I e s a o tt e P r e t g o h g lS se c n e n n h o d a b u h e fc i ft e Le a y t m o c r i g t e n Own r h p o l ci e La d i r lAr a e s i fCol tv n n Ru a e s e
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流 转法 律制 度 改革 成 为我 国集 体 土地制 度改 革 的热 点 , 如何 从 法 律 制 度 层 面 实 而 现 突破及 创新 , 已经 成 为 现 阶段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流转 制度 改革 的 中心 。
我 国 实行 严 格 的 土地 管 理制 度 , 法 律 并未 禁 但 止 土地 使用 权 的流转 , 《 如 宪法 》 土 地 管 理 法 》 和《 均
论 集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流 转 法 律 制 度 的完 善
鲁 宁 张 凡
( 京 大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7 ) 北 北 0 8 1
摘 要 : 集体 建设用 地使 用权 流 转之 所 以 出现 一 系列 问题 , 关键在 于其 流 转 的相关 法律 制度 不
健全 , 套设 施不 完善 。推 动集体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流 转 , 须贯 彻 物权 平 等 原 则 , 集体 土 地 征 收 配 必 对 加 以规 制 。只有 改造 集体土 地所 有权 主体 , 善集 体土 地所 有权 , 一步 完善 集体建 设 用地使 用 权 完 进 流 转 的规 定 , 积极 推进 集体 土地 确权 登记 发证 工作 , 立 合理 的流 转 收 益分 配 制度 , 能促 进 集 体 建 才 建 设用地 使 用权 流 转法律 制度 的不 断完 善 。
配 等缺 乏 明确 的 具有 可 操 作 性 的规定 , 致 集体 建 导
设用 地使 用权 流 转往 往 无 法 公 开 规 范地 进 行 , 只能 通 过私 下转 让等 方式进 行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私
下 交易 的大 量存 在 , 与现有 法律 相 冲突 , 我 国 的法 对 治 建设 产生 了负 面 影 响 , 影 响 了 土地 资 源 的优 化 也 配置 , 使得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流 转 当事 人 权 益 缺 乏 法
浅谈我国涉农法律制度的完善
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一是个人的私生活妨碍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就不再属于法律范畴的隐私,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三、结语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社会重要特征之一,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
在保证国家安全利益,公民隐私不受侵犯前提下,保护公民的了解权,即知情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和法律建设,既要切实保护公民隐私权利,又能满足民众的知情权,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杜甲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经济与法,!%%&,(’):’()*"郑文海#隐私权初探[$]#淮阳师专学报,!%++,(,):’+(’),"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责任编辑:正元]浅谈我国涉农法律制度的完善陈淑智(中共日照市委党校,山东日照*/)&*))[摘"要]""“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本质是权益问题。
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的特殊保障。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确保农民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首选。
[关键词]""三农;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治权[中图分类号]0%**1’""[文献标识码]2""[文章编号]!..&—’.+,(*..)).&—..*.—.,""“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本质是权益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之处就是给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摘要:“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的冲突、理论上的匮乏和行政权的滥用,致使农村产权主体缺失、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确立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上有其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称为“三农”问题,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日益凸现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围绕土地使用制度等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
5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中期进行初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分红,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进行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小⒓ 逋骋痪 2]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缺陷,如土地承包期限限制、土地流转受限、土地确权难度大以及农民土地经营权利不明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包括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放开土地流转限制、简化土地确权程序、明确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等。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优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展望未来,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土地承包、流转、确权、农民土地经营权利、改革措施、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目前存在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如土地承包期限限制、土地流转受限、土地确权难度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利不明晰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增收致富。
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解决土地流转难题,明确农民土地经营权利,才能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本文将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措施,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问题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期限限制给农民带来了不确定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但这种短期承包期限无法长期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容易造成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足,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收土 地 。 同时 , 国家 出于公共 利 益 的考 虑 , 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或 者 对 国 有 土地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时 , 所 涉 及 的单 位 应 当服 从 国 家 的 需 要 , 不得 阻碍。 其次, 土 地征 收 具 有 补偿 性 。土地 是 农 民生 活 的 重要 保 障 。当土地 征 收把集 体土 地 的所有 权改 变
法》 。在 产权 、 补偿 标准 和补偿 范 围方 面都 缺乏 足 够 的法 律 依 据 。其 次 ,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不 明确 。 《 宪法 》 、 《 土地 管 理法 》 都 明 确 规定 : 土地 征 收 、 征 用均 以公 共 利益 需 要 为 目的。但 是 , 相 关 法 律 不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法 律 制 度 的缺 失及 完 善 路 径
刘 大 鹏 ( 陕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陕西 西安
摘
7 1 0 0 6 8 )
要: 随 着我 国 经 济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及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被 征 收 而 用 于非 农 建 设 。在
及救济机制。
关键词 : 集体 土地 ; 征收 ; 法律 制 度
作 为不 可再生 资源 的土地 是 “ 民生 之本 ” 。农 村 的土地 既是 生产 资料 , 又是 社会 稳定 的保 障 , 决 定 了它 的双重 属性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快 速发 展 及各地 城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收 而用 于 非农 业 建 设 。在 此 种 背 景 下 , 完 善 我 国集体 土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规 范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行为, 切实 保 障 被 征地 者 的 利益 ,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它 不仅 是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的重 要 内容 , 也 是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再造
2 1钲 01
第 2 卷 第 2 8 期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模 式选择与再造
范 常 禄
( 山东建筑 大学,山东 济 南 2 0 0 ) 5 1 1
摘要: 当前我 国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运行 中存在概念模糊 、 主体虚位 、效力现 实 ,突 破 了 农 村 土 地所 有 权 现 实 状 况 的
不 足 , 对 于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 调 和 国 家 、 集 体 、 农 民 之
( 5) 因 赋 予 了 农 民 永 久 性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有 利 于 农 民 对 间 的 利 益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土地 投 入 的积 极 性 ,提 高土 地利 用 效 率等 。 地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集 中管 理 等 问 题 无 疑 将 会 起 到 明 显 的 作 用 , 4 再造 模 式 。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再造 , 指 通 过 明确 集 、 集 是 管 理 体 系 等 方 式 , 克 服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制 度 现 存 的 种 种 弊
民 之 间 的土 地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所 有 权 归 属 明 确 。 ( 2) 有 制 度 都 不 能 解 决 我 国 的 土 地 问题 ,只 能 依 靠 土 地 产 权 在 国
利 于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土 地 权 利 流 转 市 场 , 促 进 农 村 土 地 市 家和 农 民之 间按 照 土 地 配 置 的效 率 与 公平 结合 的 目标 进 行 分
地 的 无 限 期 的 永 久 使 用 权 或 者 是 有 条 件 的 续 期 使 用 。 选 择 承 认 农 地 所 有 权 的 多 元 化 趋 势 ,可 以 满 足 不 同 主 体 对 土 地 集 体 土 地 国 有 化 的 主 要 理 由 有 以下 几 点 : ( 1)有 利 于 克 所 有 权 的 需 求 , 可 以 使 国 家 、 集 体 、 个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达 服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虚 位 问 题 , 厘 清 国 家 、 集 体 、 农 到均 衡 。( 2)单纯 的 实行 土地 私 有或 土地 国有 的所有 权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律规制欠缺与完善——以产权概念为视角
为, 产权应当包 含的是人对 物的使 用权, 收益 权以 及对物 的转让权.
我国 黄少安教授在考察了西方产权的定义之后, 对产 经济学上对产权的 定义较 为丰富. 德姆塞 茨( 19 91 ) � � � � � � � : " ( e � " , " � 权做出的定义是 指 产 权就是 对财 产的权 利 认为 所谓产权 意指使自己或 他人收益 或受损 的权利 � � � � � � ), � �包括 归属 权, ,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 亦即对 财产 的广 义的 所有 权� 占 他认为 其 意义来自于这样的一个 事实: 在一个人 与他人做交 易时, 产权 有助于 他形 成那些 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 �诺思给产 权下定义的角度与德 姆塞茨基本 一致, 其 认为 , "产权 本质 上是 一种 排他 性权 利" , 其强调产权具有排他性. �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 辞典� 将产权定义 为 : "一种 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 对某种 经济物 品的多 种用途 进行 有权, 支配权和使用权; 它是人们( 主体 ) 围绕 或通过 财产 ( 客体) 而形成 的经济 权利 关系; 其 直观 形式 是人 对物 的 � 关系, 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此 外, 于 广远教 :" 授认为 产 权( 财 产权) 也 就是所 有权, 它 是某个 主体 拥 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 即拥有 对某个 客体的所 有) 所得 到的法律上的承认�7 6�
1.2
产权内涵
使用权都可以分解开来, 从而 属于不 同的主 体, 也具 有不 同的权利内容 �"产权的可分割性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 换, 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 " 第四, 产权的可交易性.产权的可交易性指的 是产权 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让渡, 转让.产权 的可交 易性是由前述的几项特 征所决定 的.产 权的排 他性 决定 了产权主体可以对自己产 权具有 独占性 并排斥 他人的 诉 求; 有界性决定了不同 主体之 间的产 权相互 独立; 可 分割 性决定了产权具有进行交易的内容和可能. 1.4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探讨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之前, 有必要对农村土 地概念 作出界定.本文所指"农村土地 " , 指的是 �土 地承包法 � 第二条所规定 的农村土地, 即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 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 以及其他依 法用于 农业的土地.根据我 国 �宪 法� 相关 条文 规定, 宪 法中 农 村土地包括了农村之中的 农用地 , 建 设用地 和未 利用地 . 所以 , " 农村土地" 这一 概念区 别于 我国 �宪 法� 所规 定的 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 同时, 其也区 别于农地 ( 内 涵不 法定且模糊) � 农用土地 ( 范围大于 "农村土地" , 包 括了国 家所有依法由国有 农场 使用的 农用 地) � 农业 用地 ( 即农 业土地, 包括 "农村土 地" 和国 家所 有依 法由 国有 农场 使 用的农用地) � 非建 设用 地 ( �土 地管理 法� 规定 包括 农用 地和未利用地) 等概念. 所谓农村土地 产 权是 指以 农 村土 地所 有 权为 基础 , 以土地使用权为 核心 的一 切关 于 土地 财产 权 利的 总和 , 是由各种权利组成 的土地 权利 束.我国农 村土 地所有 权 属于集体 , 土地权利结构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框架 之内的, 而各种关于农 地的权 利束, 也都 是在土 地承 包经 营权权利范围之内的.故而, 我国农地产权的内容 其实质 "产权制度是规定人 即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而 , 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 " 土地承 包经营 权制度 是规 定我国农村中关于土地权 属以及 各权属 主体相 互之间 关 系的制度 ,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构成我国现在 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
关于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
我 国集体 土地 资 源所 有权 制 度 的现 状
我 国 的土 地所 有权 分 为两 类 , 是 国家 土 地所 一
有权, 一是 集体 土地 所 有 权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是 历
史 形成 的 , 不是 国家 土地所 有权 的派生物 , 不是隶 也
属 于 国家 土地所 有 权 之下 , 法 律 上与 国家 土 地所 在
有 权处 于平 等 地位 。2 0 0 7年 3月 通 过 的 《 权 法 》 物
将 国家所 有权 与集 体所 有 权并 列规 定 , 分 体 现 了 充 这 一点 。集体 土地在 实行家庭 联产 承包 经营 体制 以 后 , 有权没 有改 变 , 属 于集 体 , 所 仍 但使 用 权 转 到 了
土地所 有权 , 自罗马法 以来迄 于 现今 , 为全部 土 地 问题 的核 心 , 各 国 土地 制 度 中 的根 本 制 度 。它 是
有 的土地 已经分 别属 于 村 内两个 以上农 业集体 经济 组织 所有 的 , 以属 于 各 该农 业 集 体 经济 组 织 的农 可 民集 体所 有 。但 是 , ” 现在 的绝 大多数“ 民集 体经 济 农 组织 ” 已不再 是经 济 核算 单位 , 再 具有 组 织 生 产 , 不
收稿 日期 : 0 7 4 l 2 0 一O ~ 1
二 、 国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我
要 问 题
我 国集 体 土地 所有 权 制 度还 存 在很 多 弊端 , 使
得农 民对 土地投 入 的积 极 性 不 高 , 十 分 珍惜 , 理 “ 合 利用 土地 和切实 保护耕 地 ” 的基本 国策难 以落实 , 甚
和分 配 的功能 。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缺陷与完善
然 而 . 现行 法 律 制 度 下 , 国集 体 土 地 所有 者 对 集体 土 在 我 地 的支 配 是 不 全 面 的 ,集 体 土体 所 有 权 的 核 心权 能—— 处 分 权 能 被 限 制 甚 至 剥 夺 了 。 据 现 行 法 律 的 规定 , 根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得 侵 占 、 买卖 或 者 以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地 , 国家 为 了 而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或 者 征 用 , 可 即集 体 所有 的农 村 土 地 的 最 终 处 分 权并 不属 于其 所 有 者 .而 属 于 国
民小 组 等 同于 农 民 “ 体 ”使 其 成 为 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显 集 ,
家。 而对于何 为公共利益 , 未能有一部法律提供概括性或列 却 举 性 的权 威 性 定 义 。这 使得 实 践 中借 公 共 利 益 之名 征 收 征用
农 村 土地 的现 象 屡 有 发 生 。 土 地 管理 法 》 4 《 第 3条还 进 一步 规 定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建 设 , 要 使 用 土地 的 , “ 需 必须 依 法 申 请使 用 国 有 土 地 ” “ 款 所 称 依 法 申请 使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包括 ,前 国 家所 有 的土 地 和 国家 征 收 的 原 属 于农 民集 体 所有 的土 地 ” , 这 样 的规 定 似 乎 已经 将 征 地 的 事 由无 形 中扩 大 到 “ 公 共 利 非 益 ” 其直 接 后 果 就 是 导 致 作 为 土 地所 有 者 的集 体 以及 作 为 土 , 地 使 用者 的农 民合 法 权 益 的 严 重 损 害 。 2 农 村 土 地 使 用权 的 流 转受 到极 大 限 制 . 就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来 看 , 根据 《 土地 管 理 法》 6 第 3条 的规定 。 原则上 “ 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得 出 让 、 让 或 者 出租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 只有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转 . 总体 规划 并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的 企业 , 破 产 、 并等 情 形 致 因 兼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我 国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制 度 的 历 史 嬗 变
社 合 一 的人 民公 社 , 高 级 社 拥 有 的 土 地 和 其 他生 产 资 料 无 偿
地 转 归 公 社 则 标 志 着 农 民 私有 的 土 地 彻 底 转 归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 人 民 公 社 实 行 的是 单 一 产 权 制 度 , 这 种 产 权 必 然 导 致 劳 动监督成本 、 组 织 成 本 过 高 和 劳 动 激励 过低 的 问题 。嗍
法律 性 质 不 明 、 主体虚位、 权 能缺 失 、 保 护 不 周 等 现 实缺 陷 。这 些 明 显 的缺 陷 , 在 实 践 中产 生 了一 定的 负 面作 用 , 对 农村 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制 度 变革 显 得 必 要 又迫 切 。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 完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制度 的核 心在 于使 其 由 公权 回 归 到 私权 。 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业合作化高潮 , 初级社转为高级社。 这一 时期 , 土 地 由农 民 的
私有转 归集 体所有 . 农 民的利益并没 有剥夺 , 实现 了共 同富
裕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良好 平衡 。 ( 三) 1 9 5 6 — 1 9 7 8年 的高 级 农 业 合 作 社 和人 民公 社 阶 段 : 集 所 有 权 一 直 困 扰 着 农 民 , 日益 成 为 制 约 农 村经济纵深发展 的“ 瓶颈 ” , 有 学 者 曾 表示 , 集 体 所 有 权 的 制度建设本身 。 理论上把农 民抬得很高 。 实 际 上 把 农 民权 利 剥夺 得很 彻 底 。 因此 , 对农 村 集 体 土 地所 有 权 制 度 的改 革 不
关键 词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 民集 体 : 私权 属性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议完善
论 我 国农 村 集体 土 地所 有 权 制度 的建议 完 善
刘 忠
( 湖 南警 察 学院 ,湖 南 长 沙 4 1 0 1 3 8 )
摘
要: 审视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和沿革, 土地产权制度对国民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 分析现行农村集
体 土地 产权 制 度 存在 的 制度 缺 陷 , 可 以发 现 , 我 国农 地 产权 制度 改 革 的核 心 问题 在 于要 “ 还权 于 民” , 对 农村 土 地制 度
改革, 要顺应 中国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关 键词 : 农 村 集体 建设 用地 ; 产权 ; 主体 ; 流转; 重 构
中图分类号: D 9 0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3) 0 6 — 0 0 0 5 — 0 6
回顾新 中国农 村经 济社会 的发展 变化 ,无
1 . 2 0世 纪 5 O年 代 初 的农 民土 地 所 有制 Ⅲ 。
不 与农村 基本 经 济制 度 即农 村 土地 产权 制度 的 新 中 国成 立后 1 9 5 0年 颁 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变化 息息 相关 。一 项 制度 的变迁 是始 终跟 随 一 国土 地 改革 、 法) , 以法 律 形 式确 认 了农 民 的土 定 的制度 环境 发展 的 ,我 国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 地 所有 制政 策 ,这次 土地 改革 有着根 本性 的变 在不 同阶段有 不 同 的形 貌 。正 因如此 ,我们更 革 ,结束 了封建 土地所 有制 ,真 正实 现 了耕 者
地制 度的改革决定着整个 改革 的成败 ,这 不仅 因为逾 l 3 亿 中国人 中近一 半仍在 农村 ,更 是
论我国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之建构
、
经济学视野中的产权
疑问具有产权属性。因此, 有关产权的理论完全能够用于分析
集体土地所有权。
1产权的基本内涵【 . 玎
() 1 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 具有排他 I的权利;2产权是一 生 ( ) 种行为权利, 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 , 正如德姆塞茨所
中圉分类 号: 9 2 3 D 2。2 文献标识码 i A 文章编号 :0 9 4 5 ( 0 6O 一O 7 ~0 10 - 4 8 20 )4 1 5 3
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流转秩序混乱 , 民利益遭受严重侵 农
产权界定越明晰, 交易越容易达成 , 交易成本越低 , 产权界定给 对其评价更高的人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 但影响到社会财 富的分
20 年第 4 ( 8 06 期 第 卷
总第 3 期) o
另一方面页决定着利益的分配。因此 , 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 构必须以效率及利益公平作为标尺 , 集体土地产权界定 电必须
以效率和利益 公平为标准。 以上述标准审视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其内在的 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 _ 依《 宪法》 1 第 0条第 2款规定, 农村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
度论述我国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建构问题。文章阐述了产权经济学关于产的基本观点, 论证了我 国集体土
地所有权 主体虚 置及 所有权权能残缺等 内在 缺陷, 出了完善 的措 施 , 而提 出了在 完善 集体 土 地产权 制度 下集 提 进 体土地流转的决策程序 和政府监督程序 。
关键 词 :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 所有权主体虚 置; 所有权权能残缺 ; 土地流转 集体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1. 背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依然是个棘手的问题,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2. 现状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一种是个人所有。
而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村经济的特点,集体土地产生了三种形态,即集体经营性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宅基地。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繁琐,指导性不强,产生了许多问题。
比如,一些村民将集体土地改为个人所有,导致土地纠纷的频繁发生。
同时,一些村委会长期占有土地,挖掘或转让土地,利益被私分问题也比较突出。
农村集体土地这一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整改和完善。
3. 措施3.1 简化土地流转手续在实际土地流转中,流转方与农民的交锋常常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一些小型流转单位以及个人流转方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从而进一步破坏了土地承包制度。
因此,应该制定更为明确的土地所有权规定,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同且同等保护,从而简化土地流转手续,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3.2 区分集体与个人权利从实际角度出发,不能将集体和个人土地所有权混淆,要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提供明确的制度架构。
因此,应该在土地所有权法的制定和规定中,做出规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对应。
同时,将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明确,为区分集体与个人土地权利做出明确界定。
3.3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本身也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在做好土地所有权制度外,还要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从而实现流转交易的便捷性和合法性。
借助于市场机制,村庄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对土地的集中开发和利用,同时也要加强市场监管,让土地流转市场经营合法、透明、安全。
4. 结语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集体与个人土地维权问题的区分的不明确,规定的指导性不强等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力不足 、 转机制 未形 成 、 流 流转 条件 受约 束是农 地流 转缓慢 的 四 权 有关 的财产 权” 中, 之 而通 常我们 认为 该 节实 际上 是 对物权 制 大瓶 颈 。为 了突破这 四大 瓶颈 , 们必须 坚持 “ 我 所有 权不干 预流 度做 出规 定 。 同时 , 2 0 年 3月起施 行的 《 于 03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土 转权 ” 创造 农地流转 条件 、 全农 村土 地流 转机制 、 、 健 降低农 地流 地承 包经 营法》 也承认 了土 地承 包权 的物 权性质 。 《 但 农业 法》 3 1 转交 易成本 、 允许通 过抵 押等进 行土 地流 转 。 者从法 学 的视角, 条 中规 定“ 承包期 内, 笔 在 经发 包方 同意 , 包方可 以转让 所承包 的 承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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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余 敏
摘 要 改革开放 以 来 , 18 宪法修正 案 为标志 , 以 98年 农村 土地 流转 制度经 历 了从 “ 止流转 、 流 转到放 开 流转” 由 禁 允许 和 模 糊 不清到 明确 鼓励 的过程 。我 国在城 市化 过程 中, 随着 制造 业的发 展 , 工业 用地 的 不断发展 , 切要 求在 土地 流转制度 迫 上 实现 新 的突破 。本 文将从 法学 的视 角, 分析 我 国现行 有 关农村 土地 流转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简要 阐述 了完善我 国土 地流转 制度 的必要性 , 且提 出 了相 关 改善措施 。 并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制度 农地 使用 权 农地 流转
会 的经济 发展 和政 治稳 定产生 影响 。 二、 现行 制度存 在 的问题 考量 我 国 目前 的土地 制度 , 论到 实践 都存在 诸 多问题 。 从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在人 民公 社时期 ,政社 合一 的体 制使 集体 组 织具有 双重 属性 ,集体 土地所有 权 的性质模 糊 不
清。 现行《 宪法 》《 、民法 通则》 《 、土地 管理法》 都规 定 了农村 土地属 于集体 所有 ,但对 农村 集体 土地 所
张 慧 琴
( 和 浩 特市 国 土资 源 局 , 呼 内蒙 古 呼 和 浩 特 0 0 1)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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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是宝 贵 的 自然 资 源和 重要 的生产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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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农 业 科 技 20 ( )2 0 8 1 :4
I n r Mo g l iu t r lS i n e An e h oo y n e n o i Ag c lu a c e c d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可 以 了。世 界各 国认 为的“ 共利益 ” 格 限定 在 公 严
历代统 治 阶级 都非 常重视 土地立 法活 动 ,建立 土 地所有权制度 , 以确定土地权利 的归属 。 1 我国农村 土地所有权制 度的现状 当前 ,我 国农 村土地所 有权 制度 的基 本模 式 是集体所有 , 家庭 联产承包 制度 。这 种模 式是新 中 国成立之后 , 过一系列 的社 会变革形成 的 。这 种 经 变革大体上 可以分为 四个 阶段 。 第 一阶段 以 1 5 9 0年 6月 颁布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地改革 法》 为标 志第一次 建立 起农 民土 地 所 有 制为主 体 的社 会主义 土地 制度 的雏形 ,实 现 了“ 者有其 田” 极 大地调 动 了农 民的积极 性 , 耕 , 农 村经济得 以迅速恢复 。第二 阶段 是农 民私有 , 体 集 统一经 营使用 的土地 制度 。这一 道路 先后 经历 了 二个发 展过 程 :一 是互助组 ,二 是初 级农 业合 作 社 。第 三阶段是变农 民私有 , 集体统 一经 营使用 的 土地 制度为 集体所有 , 统一 经营使 用 的土地 制度 。 在实行 这种 土地制度 期 间 ,土地 所有 权和使 用 权 高度 集 中 , 土地不 能出租 、 买卖 。不利 于 土地资 源 的合理 流动 和优化配 置 。第 四阶段 即实行 集体 所 有. 家庭联产 承包经营使用 的土地制度 。这种变 革 实现 了农 村 集 体土 地所 有 权 与经 营 权 的分离 , 扩 大 了农 民经 营 自主权 。但 尚存诸多 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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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5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0期M ay2012[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影响我国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阻力,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也推动社会对土地资源需要的加剧,农民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因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土地制度尤为重要。
从法律制度上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不仅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千万农民利益,而且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改革;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068-03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完善董潇丽(河南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次改革都涉及千千万万农民的利益,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市场对土地需求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问题也不断加剧,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被推到了社会改革的前沿,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好“三农”问题,也有利于我国农村改革以及整个社会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较大规模的改革。
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等,这样一来,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促使了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迅速恢复发展。
但此次改革主要是利用国家力量来实现这次转变的,手段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拉大。
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土地集体化运动。
把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再次收归农村集体所有,改变原来土地报酬制度,不再由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而是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管理模式。
这次变革是一次质变,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广大农民不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
所以,这次土地改革是一次违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变革,不仅没有起到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作用,反而损害了已有的经济发展成果,社会生产力没有得到质的提高。
三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激进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和错误的“大跃进”运动。
在50年代的土地集体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改变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农民完全丧失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严重损害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的决议是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史上一次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
这次历史性的土地改革去除了人民公社化带来的弊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优点和农户分散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激发起来,大大提高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
五是2005年以来土地流转逐步进入市场化阶段。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由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开始了其进入市场化调节的时期,以此来促进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最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特别是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一)主体不明确在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中,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大类,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在更为具体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有同样规定。
这些规定看似条理清楚,但从解决现阶段困扰农村经济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深层次法律及社会问题上分析,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规定的所有权行使主体以具体的可操作性。
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一个什么法律性质的机构,集体组织的意思如何表达,集体组织所有制下的土地又该如何处分,现行相关法律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盲点也导致了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形同虚设,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收益权能不完整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然而,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的实现过程中,在一级土地市场始终会受到国家调控中各种手段的限制,而在二级土地市场中,政府通过垄断与土地开发商之间达成的价格协议,而此种协议却很少考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无法得到市场化的合理配置,也使得广大农民在土地上取得的收益变得微薄。
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国家的养老保障机制还尚未建全,那么,土地对广大农民而言不但是生存的工具,还是一种兼具保障功能的稀缺物。
在不合理68··的现行征收体制中,对广大农民土地收益权赤裸裸的剥夺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
(三)处分权能受到限制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该规定就从制度上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参与市场定价,进而取得合理收益。
在此种制度安排下,无论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农民集体,还是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不能处分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同时,现行法律还强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国家需要时服从国家的征收”。
这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虽有名,但最终处分的权利却归于国家的事实。
国家控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必然很难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
对农村集体土地处分权能的限制,导致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所有权不过是理论层面上的安排,而农民自身切身利益并不可能在该权利上获得市场化意义上的相应保护。
(四)民主监督机制不成熟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其行使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上级政府是没有权力直接领导,而且其内部的组织结构也不科学合理,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如此一来,村民委员会势必会成为个别村民委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滥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导致的腐败也将不可避免。
(五)行政监督作用丧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监督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是保证少量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
然而,各级政府或是各级经济组织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但没有依法履行监督权职责,反而也加入到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利益的行列中,使得本身就处于劣势的农民更是投门无路。
并且,土地管理机关或机构是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赋予其对于本级或上级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责,在现行的制度下也是无法实现的。
此外,基层土地管理行政机构往往依靠相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履行相关职能,由于广大农村土地具体的存在情况是复杂的,使得这些机构也没有能力去实地开展调研。
所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级行政监督也是形同虚设、难以收到实效的。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治理(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从保护农民角度出发,尽快构建以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村民所有为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这样不仅便于村民集体行使土地权益,同时可以防止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在遇到相关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制定时,实行村民民主决策,既有利于从细节上利用好土地,又有利于广大农村土地所有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进一步赋予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在涉及土地的保有和利用上具备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以达到其在土地市场化大潮中与公权力抗衡的能力。
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下得到解放,避免行政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过分干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群众可以更加科学民主地决定自身土地权利的行使。
第二,赋予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使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土地征收的一方,参与土地征收方案的制定、土地征收价格的谈判等对外行为,增强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定价上的话语权。
同时,对于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利用土地的方案决策等损害到村民的,赋予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诉讼的主体资格,在保护集体土地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村民个体的利益,最终达到利益平衡。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土地收益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频繁发生的不规范的土地征收行为,甚至是违反土地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利益,扰乱了农村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严重缺位,尤其是土地征收的程序,如欠缺土地征收补偿争议的司法裁决、未规定明确的集体土地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等,才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农民为保住房屋或者不同意赔偿金而抵制强制拆迁,甚至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更有甚者“玩火自焚”。
因此笔者认为,从未来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角度出发,应尽快着手修改现行的宪法、土地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中,统一规定征收前先行协商的强行前置程序、征收中正当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与征收补偿争议发生后的司法裁决或者民事调解程序等等。
正确区别和划分开征收和补偿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参加权、知情权、协商谈判权、申请听证权和司法救济权等,从而避免市场经济调节手段的不利影响,规范和防止当地政府滥用行政权利和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勾结损害农民利益,真正地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实现,切实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权能所有权权能虚化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大不足,所以,在合理的范围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是土地进一步改革的必由之路。
所有权权能的落实,具体可以包括如些几个方面:第一,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更好街接,制定规范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
为促进土地得到最优化配置,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收益,我们应该在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同时,应确保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科学完善的前提下得到切实落实。
第二,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等对待,不能实行差别对待。
正如有学者建议,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且科学、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交易体系,促进集体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化发挥,同时也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纳入科学的制度化发展阶段,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农民的土地利益。
(四)实行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实现在我国征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价格往往表现在国家通过土地征收过程所支付的土地补偿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