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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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主要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为土地民事法律关系和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它对于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1条)。新的《土地管理法》共八章87条,建立了以耕地保护为目标、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的现代土地管理制度基本框架。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第二章)。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权利制度,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核心内容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国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存,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尊重和保护土地财产权。在土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以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为重点,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利。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可归纳为:公有私用,双轨并行。
(二)土地登记制度(第12条)。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颁证制度,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2016年9月30日起,我市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登记均由我局统一实施。
(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条)。一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章)。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是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第23、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内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依据。
(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四章)。一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0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3、34、35条)。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以乡(镇)为单位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管理。三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39至43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五)土地征收制度(第五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条)。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农用地
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安置补偿公告,召开听证会,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是不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无限期、不可流转的特征;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科文卫体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58条)。
(七)主要法律责任制度(第七章)。一是非法占用土地法律责任(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应
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并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土地的,征收批文无效,并应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四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或租赁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