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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债转股”?
通俗的理解是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
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

转股
企业往往是一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但资产负
债率却很高的企业,因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无法按时
清偿债务。

1998 年“债转股”,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 (或持股 )与被控股
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
股分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
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
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
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为何重登历史舞台?
首先,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升高,多家银行拨备逼近红线,
信贷资产安全状况堪忧。

2015 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上升至 1.67%,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12744 亿元,两者都保持着持
续上升趋势,“债转股”有助于不良贷款率的降低和拨备覆盖
率的上升,同时增加当期利润。

其次,部分国
有企业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难以摆脱经营困境,债务转增资
本,意味着企业重新获得了一笔无限期不用还本付息的贷款
资金,不仅降低了自身负债,还增强企业营运资本,提高资
金周转的灵活度。

当企业完成“债转股”时,一方面负债能
力能够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从而有助
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

债转股政策能够缓解国企的债务问题,
让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

“债转股”是国企改革的有力
推手,意在为改革赢得时间、创造条件,助推改革顺利完成。

再次,“债转股”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改革的需要。

面对
经济下行压力,我国经济转型任务艰巨,“十三五”规划要求
现阶段重点做好供给侧改革。

去产能、去库存、去杆杠、降
成本以及补短板是保持我国经济高中速增长的重要手段,债
转股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降低企业成
本,提高利润水平,实现产业升级。

三、两次“债转股”有何差异?
试点企业的范围不同。

1998 年,由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
款率长期处于20%以上的高位,“债转股”主要用于处置商
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本轮“债转股”更加强调“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更加聚焦于有潜在价值,但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
业,看中的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改善能力,注重“债转股”
政策的实施效率。

试点对象不仅有不良贷款类资产,还有部
分关注类和正常类贷款,甚至连地方政府债务也有考虑,而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没有 98 年时严重,反映出政策的主
动性和前瞻性。

运作主体不同。

1998 年通过专门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
司剥离了四大行 1.4 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其中4000 亿元是
采用“债转股”方式,通过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AMC )来管理转换后的企业股权。

AMC 承接不良贷款后将其转化对负
债企业的股权,待企业经营改善后出售股权以营利,但是由
于大多数资产质量较低,企业经营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或者
重组之后价值仍未提升,不良资产的收益率不高,使得 AMC 不断提高资产的接手标准。

在本轮“债转股”的操作中,不良资产的标准更加严苛,传统AMC处理不良资产的规模受到限制,所以本轮“债转股”很可能由国开行、中行、招商银行
等试点银行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吸
引社会资金完成对处置企业的股权投资,运作主体更加市场
化和多元化,防止处置企业与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道
德风险和利益输送。

目标有所不同。

1998年“债转股”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完成三年脱困的目标,当时国有企业占国内企业总量的30%,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经济活力,是上轮“债转股”的主要目标。

本轮“债转股”所面临的情况则大不相同。

国有企业占国
内企业总量已大幅下降至1%,并且企业亏损也没有此前严重。

本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资产重组和企业间的兼并实现“市场出清”,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同时,20世纪 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杠杆率不断攀升,尤其是企业部门的“高杠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债转股”可以有效
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本轮“债转股”是在1998 年政策基础上的进
一步新和改,比 1998 年的政策更加科学,符合市决定源配
置的律,具有主性和前瞻性,同很好地合了国内外形和
展形。

四、“ 股”有何?
行本占用增加。

根据《商行本管理法》定:商行被
持有的工商企股投在法律定的
置期限内(通常是 2 年)的重400%;而商
行持有的一般企券重 100%。

根据行巴塞定的 8%水平本充足率(本充足率 =本占用 / 本 * 重,即本占用 =本充足率 * 本 * 重)算,“ 股”形式本占用是“一般企”的 4 倍。

一旦超置期,重将达到 1250% ,届本占用水平将更大。

暴露增加。

“ 股”后,行成大股,却无法得到真正的回,由于股票取收益以及分配股息的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
意味着行取收益的不确定
性。

于一家因无力到期,而致行股的企而言,很大程
度上存在着管理上多,当前中国下行力持加大,企破
可能性增加,一旦入破清算程序,破企的剩余清中,是
于股的,而往往企破是不抵的,也意味着行收回款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甚至,了防止企破,致本息悉数无法
收回,行可能一步借,再股,再借⋯从而入死循。

实际处理难点增加。

供给侧改革意味着部分企业将在这
波去“三高”的大浪中淘汰出局,本来可以出局的企业却因银行“债转股”可能死灰复燃,因此到底是要去“三高”呢,还是保“僵尸”?又如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同时,银行对控股企业“债转股”到底如何操作目前并没有具体规
定;如何来计算公允价值,又如何来保证投资收益?这些都
将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整
完善的解决方案出台。

“债转股”使得一些本来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了喘息的机会,一些转股企业或许会认为转股后的
资金就是自己的,可以不用还钱,于是乎不努力改善经营,
结果耗了几年毫无效果,造成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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