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公积金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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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公积金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1、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无效

案由:2008年4月,职工蔡某某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原单位某粮油公司为其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理由为,蔡某某于2002年2月1日进入该粮油公司工作,2008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2006年5月起开始为蔡某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2007年12月停缴。蔡某某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公司为其补缴2002年2月至2006年4月及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这两段时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查处理结果:收到该职工申请后,管理中心执法稽查科经调查了解,职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在调查过程中,粮油公司出具了一份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给蔡某某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偿,蔡某某不再向公司及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据此,粮油公司认为不需要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认定:双方签订的对职工补偿协议只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权力义务的一种体现,而对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没有效力,该公司应为蔡某某补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因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8年4月30日对该粮油公司下发了《限期缴存通知书》,要求其为职工补齐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该公司不服,并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管理中心的行政决定。该公司遂为蔡某某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分析:在最初接到投诉时,我们认为这是一起非常清晰的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案件。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双方补偿协议却使整个案情变得复杂。特别是该职工在补偿协议中已明确表示放弃一切权利主张,因而在是否应为该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上出现了较大分歧。粮油公司在最初签订补偿协议时,没有考虑到所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问题,以至协议无效。可见,作为具备一定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吃透,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缴存者权益。

案例2、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为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实施有效执法

案由:某弧度镜公司原职工朱某等12人向管理中心投诉称,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到2006年1月4日他们从该单位下岗买断,该公司始终未给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查处理结果:经调查,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且管理中心也多次派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催缴,该单位一直没有回应。

根据调查结果,管理中心对该公司下发了《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为职工补齐所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管理中心的行政决定。该公司依然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结束后,该公司意识到没有胜诉的可能,因此主动要求庭外和解,撤销了诉讼请求,并按要求补齐了12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分析:该公司欠缴下岗买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事实清楚,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处理中适用法规正确。但是该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违法事实已经超过两年,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追溯期的规定,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应再予以追缴。这就涉及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和效力问题。而《条例》中没有关于在有效期限内对违法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如果我们不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则职工会起诉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如果现在对该公司进行

处理,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事实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追究”的规定。后经我们查找档案,拿出了有关科室在两年内曾经催缴的纪录,所以法院支持了管理中心的决定。这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意对已开户单位缴存情况的监控和催缴,并做好文字或其它有效记录。另外,在《条例》修改时应对追缴期限问题予以明确。

案例3、企业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野蛮抗拒执法

案由:管理中心稽查时发现,某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2002年成立之日起始终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调查处理结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并多次派员上门进行相关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始终不予配合,拒不提供企业任何经营资料,并对执法人员恶语相向,拒之门外,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执法人员通过向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该企业相关资料取得了所有证据,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理。但该企业拒绝签收一切行政处理文书。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留置送达。

虽然调查取证过程很困难,但是由于事实清楚,资料证据充分,所以,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先后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在以上处理无效的情况下,管理中心于2009年2月23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管理中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中心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罚款数额得当,故判决该公司败诉。

分析:该公司之所以公然抗拒执法,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除了企业主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外,也在利用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规避执法。该企业在提起诉讼及庭审答辩中,对管理中心出具的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坚称不予承认,要求法院认定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撤销处罚决定。据了解,目前在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机关的文书送达中,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留置送达现象非常普遍。这一问题在法院庭审中争议较大,也给法院判决带来很大余地和不确定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有基层组织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这一点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基层组织见证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是极难实现的。而国外并无如此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的制约,需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或者进行简化处理,做到便于操作,有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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