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身份识别制度与核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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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识别制度与核对程序

一、正确识别患者制度

医护人员必须以患者姓名、床号(或就诊卡号)两种方式作为患者识别标志。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可作为患者识别的补充信息。病房号及床号不得作为患者的身份识别的唯一标志。

(一)门、急诊患者使用姓名、年龄、就诊卡号作为识别标志。

(二)对急诊抢救室患者使用患者姓名与就诊卡号作为识别标志,在患者进入抢救室时记录在腕带上。

(三)对身份不明的昏迷患者,由接诊医护人员临时命名与就诊卡号作为识别标志,在患者进入抢救室时记录在腕带上。

(四)住院患者以姓名和床号作为识别标志。当给患者用药、输血或血液制品、抽血标本、采集其他临床检验、检查标本或进行其他任何治疗、操作、处置服务时,都必须用执行单与患者腕带上的姓名及床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五)、核对患者时,应询问患者的姓名,待患者或家属回答后,与手中执行单信息进行核对。

(六)、监控措施

1.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

要监控和督导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患者的识别标志;

2.职能部门每季度抽查员工正确识别患者制度执行情况;

3.对全体员工进行识别患者制度培训。发现不符合要求行为及时纠正,避免出现患者识别错误。

二、门诊、住院患者身份识别查对制度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护士在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2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除核对床头卡、腕带以外还要求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2、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如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新生儿及不同语种或语言交流障碍、无名、儿童、镇静期间的患者必须按规定使用“腕带”标识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除了核对床头卡以外,必须核对腕带,识别患者的身份。

3、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4、在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抢救室、新生儿室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

5、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门诊患者身份确认和核对程序

与就诊卡或门诊病历封面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使用身份证、医保卡、农合卡等作为补充)

↓↓

住院患者身份确认和核对程序

注:“操作物”指操作时患者的药物及治疗单、检验单、

检查单、手术通知单、特殊饮食等。

三、同名患者的身份识别制度

(一)所有住院患者均佩戴手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识别患者的标识;

(二)如遇住院同名患者,各项诊疗护理操作时,应使用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核对患者身份。

(三)门诊如遇同名患者,各项诊疗护理操作时,应采用姓名、年龄、住址及就诊卡号核对患者身份。

四、身份不明患者的身份标识方法及流程

(一)医护人员接诊身份不明患者后由接诊医护人员为患者临时命名,办理就诊卡;

(二)由接诊医护人员为患者戴上腕带并注明:临时命名+就诊卡号;

(三)如患者住院,由住院收费处将患者的临时命名输入信息系统,获取住院号;

(四)如患者在住院期间身份已确认,将信息系统中患者身份信息更改,重新写在手腕带。

(五)当给患者用药、输血或血液制品、抽血标本、采集其他临床检验、检查标本或进行其他任何治疗、操作、处置服务时,都必须用执行单与患者腕带上的姓名及住院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身份不明患者的身份标识流程

附:提高患者身份识别正确性的具体措施

一、多部门共同合作制定准确确认病人身份的制度和程序。健全与完善各科室(各部门)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在

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前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二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如姓名、年龄、ID号等(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二、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三、完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

四、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识的制度,作为操作前、用药前、输血前等诊疗活动时辨识患者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五、职能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落实督导职能,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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