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创新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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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创新路径论文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社区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社区的治理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城市社会中,社区治理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关系不清、角色不明,物业公司运作缺乏有效监管。创新社区治理体制,必须理顺政府、市场、居民三大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厘清各自的角色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发生变化,社区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在城市社会中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关系等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社区层面聚集。在城市社会治理结构中,一方面,国家权力重心下移,社区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趋突出,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等经济组织进驻社区,社区内的社会组织日益增多,社区治理权力来源面临着多重张力。在社区治理结构中,传统以行政主导为主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如何突破原有的模式框架,实现城市社区治理创新以完成政府对城市社会基层治理的目标成为政府、学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1 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表达
1.1 社区治理的行政化色彩浓厚
多年以来,中国的社区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目的是实现政府基层治理的需要。由于“强政府、弱社会”的制度运行惯性,社区基层治理的模式受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制模式的影响,“行政”色彩
浓厚。基层治理的权力来源主要来自于上级的行政需要,社区组织设置行政化、经济来源行政化、工作方式行政化、工作考核行政化。按照法律规定,居委会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居委会常常扮演的是“政府代言人”的角色,没有明确的分工。承担了大量上级街道政府布置的行政工作,社区管理因此而处于“多头、乱头、无头”状态。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大多由上级安排,居民选举流于形式。居委会的角色错位,本应是居民利益的维护者,在实际的运行中演变成政府的行政事务的“代理人”,处于“上面千根线、底下一根针”的境地,作为自治组织大量的行政事务使居委会无暇顾及居民利益的实际需求。
1.2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关系困境
在社区治理结构中,居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其他组织等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三大主体间却存在着角色混乱、分工不明、权责利相互交叉的问题,给社区治理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居委会集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于一身,实际上无暇顾及社区居民的真正利益诉求。随着住房的商品化,物业公司进驻社区。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物业公司的职能是为业主提供有关社区治安、房屋保养、公共设施维修、小区保洁等相关的服务。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监管,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物业公司却因权力的非对称性而有机会且有能力凌驾于业主之上,以致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经常处于一种敌对的状态。社
区治理的多元主体没有明确的权责利关系,致使角色定位混乱,导致三主体间矛盾重重、互不信任,进而导致了社区治理的矛盾突出。居委会的行政化及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力量薄弱,社区治理的大多数工作是以物业公司为主。而物业公司的经济属性决定了盈利是其主要目的,对居民的服务也很难满足居民的真正利益诉求,相反却激发了诸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社区三大主体之间没有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代表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力量弱小,无法与物业公司抗衡,也并不能真正维护业主的权益。最终导致在社区治理体系中,行政化的居委会终日疲于迎接上级行政部门的各种检查,不受监督与制约的物业公司则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业主的权益诉求。
1.3 居民参与意识薄弱
作为城市生活的基本单位,社区应该是表达居民利益与反映居民归属感的基本单元,也是政府基层治理与基层社会整合的基本单位,是城市生活的“共同体”与基层整合的“共同体”。这些都是建立在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对社区高度认同之上的。因此,社区参与是有效社区治理的微观基础。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通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发挥监督作用,使基层社区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但是在社区生活的现实中,受多年计划经济惯性的制约,居民普遍缺乏与现代治理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公民意识与责任意识,居民参与意识薄弱、参与动力不足。对社区缺乏强烈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很多居民对社区参与的形式流于“被动式”参与,很多居民认为,社区事务“参与”与“不参与”一个样,不能发挥主人翁作用,在社区事务
中没有发言权与决策权。居民社区参与仅仅停留在参与一些举办文体性活动,参与的居民大多是妇女或老人。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真正的公共决策参与,对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最能代表社区的居民在社区治理体系中一直处于“失语”、“无语”的状态。
2 城市社区治理的创新路径探析
2.1 理顺社区治理三大主体的权责关系
根据社会治理的现代需求,政府、社会、经济组织等对社区治理都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要创新社区治理体制,完善对社区的有效治理,必须理顺政府、市场、居民三大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面对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变迁,现代化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必须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全能政府的弊端,政府改变对基层社会“管、控”的观念,对社区治理实行宏观的指导与调控,真正放权于社区的居民。在社区治理中,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居委会、社区自治组织等各自的权责关系、对三者的角色进行详细划分与确定。要明确居委会的角色,作为社区治理的主导者,应强化居委会对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尤其对于关切居民利益的物业收费、服务等问题给予法律、法规的监管,维护居民的利益与权利诉求,对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要给予适当扶持,发挥居民的主体性作用。
2.2 加强对物业公司运作的监管
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并不长,作为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对物业公司运作的监管。从目前物业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看,很多物业公司收支没有公开,居民缴纳的物业费并没有用在小区的硬件维护、日常保洁上。物业公司以盈利为导向,一些运作机制不完善,对社区的责任感缺失。例如在某些城市社区,一些高层住宅的物业费普遍比较高,但是居民缴纳物业费以后,很多物业服务并不到位,如小区保洁应付了事,治安条件比较差等,这些问题即使向物业反映,也并不能得到物业公司的及时解决。这直接影响了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在现实条件下,社区居民对物业公司很无奈,物业公司相对于居民来讲处于霸主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化政府、居民等对物业公司运作的监管,在市场化的运作中,强化对物业公司收费、服务、运作等一系列程序的公开化、法治化,强化居民的监督作用,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居民的权益。
3 结论与讨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社区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社区的治理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城市社会中,社区治理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关系不清、角色不明,物业公司运作缺乏有效监管。创新社区治理体制,必须理顺政府、市场、居民三大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厘清各自的角色定位。居委会要处理好自治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强化对物业公司市场化运作的监管,给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发挥业主委员会维护居民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对居委会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