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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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武当中西医结合医院

关于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十堰市临床药学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十堰市医疗机构麻醉与精神药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使用麻醉药品、精一、精二药品,实行首诊负责制。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日期、

门诊号/住院号、床号、身份证号、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西药房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使用登记、专人负责、专用账册”管理。调剂室应凭处方逐日统计,按使用日期消帐,核对存量,按月盘存,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方保存2年,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七、门诊病人凭身份证实名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八、医师应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禁滥用。医师为门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日常用量,晚期癌症、精神病、癫痫病患者凭上级医院病情证明,每张处方不超过10日常用量;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为住院患者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护理站实行分次发药,看服到口。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九、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空安瓿实行回收。

十、西药房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一、病房急救药品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科护士长及药剂科应定期检查效期。

十二、西药房先审核处方并签字,处方未经药房审核签字,收费室不得划价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以上规定,请全体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十堰武当中西医结合医院

2020年11月1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三、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精二”专用处方。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需“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人负责、专用账册”。调剂室应凭处方逐日统计,按使用日期消帐,核对存量,按月盘存,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禁滥用,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癫痫病等特殊需要每张处方不超过2周量情况,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为住院患者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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