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银行托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托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旨在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托管业务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银行托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银行托管的定义、法律依据、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托管的定义银行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保管、管理、运用和处置的一种金融服务。
银行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资金托管、证券托管、信托资产托管等。
银行托管具有以下特点:1. 专业性:银行托管业务需要银行具备专业的团队、技术和设备,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2. 独立性:银行托管业务应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其他托管人和其他金融机构,确保资产运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性:银行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信息。
4. 合规性:银行托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运作的合规性。
三、银行托管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托管、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制度,为银行托管证券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4.《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5.《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内容,为银行托管基金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银行托管的主要法律规定1. 托管协议:银行托管业务以托管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托管财产的范围和种类;(2)托管期限;(3)托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资产保管、运用和处分的规则;(5)信息披露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
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蔡崎峰【摘要】@@ 语义辨析:"托管"的界定rn"托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一个非常常见的词语.在中国的金融语境下,"托管"一词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托管"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例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德隆系"的金融资产;第二种"托管"是指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保管,并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合规监督、绩效评估、公司行为、信息披露等服务的制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担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期刊名称】《农村金融研究》【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6页(P46-51)【作者】蔡崎峰【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正文语种】中文摄影:胡卫东语义辨析:“托管”的界定“托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一个非常常见的词语。
在中国的金融语境下,“托管”一词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
第一种“托管”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例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德隆系”的金融资产;第二种“托管”是指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保管,并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合规监督、绩效评估、公司行为、信息披露等服务的制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担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与中文的“托管”对应的英文词语是“custody”。
“custody”在英文中的含义比较广泛,有“拘禁”、“监护”、“托管”等多种含义。
“c u s t o d y”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哎呀,说起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领域!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简单来讲,就是银行帮客户保管他们的资产,就像一个超级负责的“大管家”。
比如说,一家公司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银行就会帮忙看着这些钱,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一家商业银行咨询业务,正好碰到一位企业老板在和银行工作人员讨论资产托管的事儿。
那老板一脸焦急,说自己的企业新融了一大笔资金,可又担心资金管理不好影响企业发展。
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说他们会像“看宝贝”一样把资金看牢,每一笔支出都会严格按照约定来,还会定期给他汇报资金的情况。
那老板听了,脸上的愁云渐渐散去,当场就决定把资产托管给这家银行。
这资产托管业务的好处可不少呢!对于资产的拥有者来说,那是省心又放心。
银行有专业的团队和严格的制度,能保证资产的安全。
而且,这还能提高资产运作的透明度,让大家心里都有底。
再从银行的角度看,资产托管业务不仅能带来稳定的收入,还能提升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就好比一家饭店,饭菜好吃口碑好,客人自然就多。
银行把资产托管业务做得好,客户也就更愿意来合作。
不过,要做好这资产托管业务也不容易。
银行得有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要能识别各种潜在的风险,比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等。
就像走在一条充满陷阱的路上,得时刻小心,不能掉坑里。
在操作流程上,那也是有讲究的。
从签订托管协议开始,到资产的接收、保管、核算,再到信息披露,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做一道复杂的菜,从买菜、洗菜、切菜到烹饪,每一步都要精心处理,才能做出美味佳肴。
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也在不断创新。
现在不仅有传统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还有诸如私募基金托管、跨境资产托管等新兴业务。
这就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断学习,跟上时代的步伐,不然就会被淘汰。
总之,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就像是金融领域的一座桥梁,连接着资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让资金能够安全、高效地流动。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五项注意
●在理财产品销售与相关管理过程中,要注 意防范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 风险;
●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上,要 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
●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上,要注意防范 战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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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及《指引》产生的背景 二、《办法》与《指引》的基本思路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框架 四、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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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 列限制性条款
Ⅰ、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 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Ⅱ、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 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 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Ⅲ、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 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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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与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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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在未取得客户正式授权时,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任何投资 性决定;
不得擅自隐瞒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上所列明 的信息或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作出虚假陈述;
不得在储蓄柜台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建议; 不得擅自作出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预测; 不得对任何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市场暗示或保证收益。
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告知 11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担着为人们提供保险保障的职责。
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经营能力,还需要合理运作其投资资产,以保障保险合同承诺的履行。
其中,股票资产托管是保险公司投资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行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以下简称《指引规范》),本文将对该指引规范进行解析和讨论。
《指引规范》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活动,并加强对风险管理的防范和控制,确保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安全、稳健增值。
该指引规范主要包括托管业务主体、托管范围、托管形式、托管资产管理要求等内容,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托管业务主体。
《指引规范》明确了哪些机构可以承担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需具备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管理能力,以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其次,托管范围。
《指引规范》规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及其上市公司的其他权益证券。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的投资操作,如股票托管、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等。
这些规定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和配置股票资产,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第三,托管形式。
《指引规范》对股票资产托管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委托投资、专户托管、受托管理等。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托管形式,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最后,托管资产管理要求。
《指引规范》对托管资产的管理要求做了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准入条件、托管费用、风险管理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制定,旨在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规范托管机构的行为,增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可行性。
总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导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资产托管、委托管理、代理服务等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财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操作,保障客户利益,制定了本指引。
一、总则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是遵循金融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对托管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规范的准则。
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 资产托管:接受委托人资产的保管和管理,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
2. 委托管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其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配置、投资决策等。
3. 代理服务:作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履行特定职责,比如代理行使表决权、领取红利等。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流程:1. 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相关交易。
2. 协议签署:商业银行与委托人签署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资产划拨:委托人将资产划拨给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4. 资产保管:商业银行对委托人资产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可靠。
5. 委托管理:如受委托人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其要求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6.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资产情况、投资业绩等相关信息。
7. 结算与清算:商业银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对托管资产进行结算与清算。
8. 监督与报告: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业务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委托人利益不受损害。
具体措施包括:1. 审慎委托:商业银行应审慎选择委托人,确保其合法身份和经济实力。
2. 分级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资产规模,设置不同级别的托管方案。
3. 资产安全:商业银行应加强资产保管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资产保管机构、建立灵活有效的资产安全措施等。
4.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资产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确保其知情权。
银行托管业务
邮储银行托管
25%股权 质押
陆家嘴 国际信托
发行
信 托 报 酬
xx建设流动资金贷款项 目信托计划 连带责任担保
xx控股 张先生
信 托 贷 款
偿 还 本 息
xx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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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理财产品发行银
行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为其所发行和管理的理财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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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托公司列表(部分)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外贸信托 430 新时代信托 147 大连华信信托 80 信托公司方面,全国共有66家信托公司,其中北京12家, 长安信托 304 山国投 129 山西信托 77 上海7家, 江苏4家,浙江、广东和陕西各3家,天津、内蒙 中融信托 288 中信信托 121 华融信托 75 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深圳各2家, 粤财信托 260 中航信托 99 北京信托 67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湖南、贵州、 平安信托 225 上海国际信托 96 中原信托 65 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大连、宁波、厦门和青岛各1家, 吉林信托 161 五矿信托 93 华润深国投 64 信托公司注册地几乎遍布全国。 中铁信托 157 华宝信托 88 安徽国元信托 63 中海信托 152 中诚信托 86 陕国投 63 兴业信托 149 湖南信托 83 北方信托 62 新华信托 147 四川信托 81 天津信托 62
进步 与您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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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托管法律关系
投资者(委托人) 认购 委托管理 签署《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 设立产品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作者:张媛媛来源:《销售与管理》2020年第23期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全面开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风险与发展相伴而生,本文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现状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53.26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5.15%;投资组合数达21.88万个,较2018年末增长6.84%,存托比为77.34%,托管系数为52.85%,资产托管机制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同和运用。
尤其近几年,托管业务迅猛发展,托管规模急速扩大,在传统公募基金、券商、信托、银行理财、保险、养老金、QFII/QDII跨境托管等托管资产的基础上不断深入,产品及服务范围不断丰富,托管资产规模持续增长。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专业化及综合化经营特征最为显著的中间业务之一,资产托管作为服务各类客户、联接各类市场、横跨境内外的重要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伴随着托管业务快速发展的是越来越多的风险问题,除了外部制度风险外,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贯穿于业务的整个过程,来源复杂多样,已成为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重要风险之一。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指银行在资产托管业务开展中,由于制度、人员、系统、外部因素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这些风险都会导致声誉风险,而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银行多年发展积累的重要资源,是银行的生存之本,是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以及信贷关系等诸多关系的重要保证。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依法进行资金核算和清算的责任,在其现实的发展运行中,众多风险相伴而生。
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一套规范、完整的资产托管行业规范,人员疏忽失误和不专业,重大自然灾害等外部影响,这些都容易造成风险损失。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托管人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有偿服务原则,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托管人应根据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承担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托管手续费。第五章自律管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融入资金:
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公布xx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指引
招商银行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指引当前我行开展的资产托管业务种类齐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信托资产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管业务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等。
根据《招商银行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银发[2012]129号)的规定,分行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授权制调整为报备制,越来越多的分行开办了资产托管业务。
为加强对分行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指导,并为业务部门识别和管理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提供更好的支持,我部结合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查实践及对所涉及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并编发此指引供业务部门及分行法律合规审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参考。
1一、 资产托管人在不同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准确界定资产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是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基本前提。
根据《信托法》,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前我行开办的资产托管业务所依据的监管规定有“托管人”、“保管人”等不同的表述,为行文方便,本指引一律使用“资产托管人”的表述。
对于本指引未提及的资产托管业务类型,本指引的分析方法和审查注意事项同样可以适用。
1(一)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信托合同(“合同关系要件”);(二)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交付给受托人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管理运用。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并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具有独立性(“财产独立性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资产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签署安排,我们认为各项资产托管业务应分属《信托法》项下的信托法律关系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两大类别。
具体而言: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法律关系;2、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产托管业务等,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签署托管/保管协议,资产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合同关系要件”,故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形成《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资产托管人为受托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一对多资产托管业务、基金公司单一客户资产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等,符合“合同关系要件”,2但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财产独立性”要件2,故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也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承担着资金中介、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等职责。
资产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对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相关指引和标准,以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产托管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资产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资产交由托管人(商业银行)进行保管、结算和交割等业务,并由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处置资产。
主要包括证券托管、基金托管和信托资产托管等。
1. 证券托管证券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接受证券投资者的委托,提供证券保管、结算、清算和交易服务。
商业银行托管人在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当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合作伙伴,接受基金公司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供基金资产的保管、结算、清算和交易等服务。
商业银行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时,应当遵守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信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公司的合作伙伴,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信托资产的保管、结算和交割等职责。
商业银行托管人在办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时,应当遵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合规和稳定进行。
1.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风险管理部门,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制定风险控制指标,监测和评估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水平,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2. 投资者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良好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商业银行还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托管业务的业绩和风险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自律公约(2017年修订版)
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自律公约(2017年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自律公约(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的正常市场秩序,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规范托管业务行为,促进托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托管机构基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券款清算与交收、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资产托管行业的自律原则是:公平竞争、遵法守信、合规经营、勤勉尽责、专业公正、有偿服务。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五条成员单位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依法取得相关托管资格,持续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利益和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成员单位应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托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公约和指引,严格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积极参与托管委员会各项工作,推进托管行业制度和标准建设,认真参与课题研究和培训,推广托管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促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条成员单位应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声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成员单位商业秘密,保障托管业务信息安全,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文库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文库.txt19“明”可理解成两个月亮坐在天空,相互关怀,相互照亮,缺一不可,那源源不断的光芒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和桥梁!人间的长旅充满了多少凄冷孤苦,没有朋友的人是生活的黑暗中的人,没有朋友的人是真正的孤儿。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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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二)按经济关系划分,包括: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一)资产保管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银行可控制账户内的托管资产;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二)账户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期货账户等,并负责办理相关账户的变更、撤销等。
(三)会计核算(估值)服务。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资产估值方式,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进行会计处理(估值)、账务核对、报告编制等。
(四)资金清算服务。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执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等事宜。
(五)交易结算服务。
根据投资标的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资产的结算交收等事宜。
(六)投资监督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收益计算及分配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将托管合同履行情况和托管资产的情况向相关当事人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八)公司行动服务。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提供托管资产持有证券的公司行动信息,以及根据委托人指令(如有)代为行使证券持有者权利。
(九)依法可以在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同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备。
第九条为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职能应与其他职能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二)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四)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五)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六)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托管职责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明确职责分工,合理界定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一)开立并管理托管账户;(二)安全保管资产;(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及证券交收事宜;(四)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五)履行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责;(六)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三)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四)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事由,托管银行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委托人或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出现第十三条第(四)项事由,托管银行应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托管资产或者相关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各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托管银行对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二)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三)侵占、挪用托管资产;(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七)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八)从事托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业务规范第十八条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托管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
托管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托管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以及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三)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四)托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六)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托管合同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的事项,应设定“免责条款”予以明确;(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并配合管理人为满足托管资产投资需要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其他账户。
其中,银行账户的账户资料、预留印鉴等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资料应由托管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资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对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一条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为各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
托管银行应加强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建立包括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内容的业务制度,妥善保存托管资产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提供投资监督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等进行监督。
相关当事人应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托管银行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妥善保管托管资产业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可接受委托人和管理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份额登记、绩效评估、销售资金清算划拨、投资品簿记等外包服务。
托管银行应对其托管职能和外包服务职能进行有效隔离,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做好风险的识别、管理和监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否则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产品的外包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托管银行选择次托管机构,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次托管机构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
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
主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与次托管机构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对次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维护托管资产利益。
第二十七条变更托管银行时,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配合受托人、委托人或管理人办理托管资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继任托管银行应当及时接收。
继任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自新托管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第二十八条托管银行应根据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系统应急预案,并保障托管业务系统的硬件设备运行稳定,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