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及法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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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侦查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贩毒案件侦查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他们 交代真 实情况 。
3 、 巧妙利用矛盾 , 善于抓住 其供述 中 的矛盾之处 , 打消其侥幸 心理 , 促使其坦 白罪 行, 同时还要善于利用
同案 犯 之 间 的 矛盾 , 如互 不 信 任 、 分赃不均等进行分化
( 3 ) 主账户交易特点。 所 谓的 “ 主账户 ” 是指 以犯
2 0 1 5 年 4月
第 1 7卷 第 2期
沈 阳 干 部 学 刊
J o u r n a l o f S h e n y a n g Of ic f i a l
A p r. , 2 01 5
V o1 . 1 7 No . 2
【 法治走设 】
贩毒案件侦查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罪 嫌 疑 人 自己的 名义 开 设 的 银 行 账 户 。 由于 嫌 疑 人 为
了掩人耳 目, 此账户一般情 况下不直接参与上 、 下线 的
交易 ,往往是利用以他 人名义开设 的账户收钱后再转 入 自己的主账户 ,因此在 银行 明细交易记录详单上 时 常表 现 出 以下规 律 : 一 是入账 资金全 部为大 额 “ 同行 转存 ” 并与转入账户 明细 时间、 金额完全 相符 ; 二是大
刘 爽
( 辽宁公安 司法管理干部 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1 )
【 摘要】 本文从贩毒 案件侦查 中证据 的收集 、 分析和 运用的 角度 出发 , 将 重要证据进行侦 查扩线深挖 。通过 收 集、 分析 具体的证据 , 梳理 出一条 集物质 流、 资金 流与信 息流为一体的证据链 , 从 而有 力印证 、 呈现整 个犯 罪过程 ,
常表现 出 以下规律 : 一是入 账 以现金柜 面 、 A T M或转 账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毒品犯罪案件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6)第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第二节物证、书证 (9)第三节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10)第四节鉴定意见 (13)第五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4)第三章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力量使用 (15)第四章附则 (16)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

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ppt

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ppt

四、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两个解释:一是1995年 《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第2条 规定“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 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 数额确定贩毒的数量”。二是《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对于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 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1、推定明知。
实务界普遍认为,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当允许推定明知。 这里的推定,是指事实推定,即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 从而得出结论;这也是一种证明方法,即以一定事实证据为依 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从而推出另一情况的方法。
2、如何推定明知?
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 据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结合实 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被告人遇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或将携带的物品丢弃或逃跑、抗拒检 查等行为,后从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走私、携带、运输毒品的,如将毒品藏匿于随身的
箱包、穿戴的服装、鞋子夹层等不易被发现和比较隐蔽的地方。 (7)采用高度隐蔽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官场交接方式的 。 (8)行程故意绕开检查站点的。 (9)以虚假地址和身份办理托运手续的。 (10)多次为同一毒贩运毒的。 (11)曾因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毒品案件证据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许多是使用特情、卧底或 采用技术侦查等秘密手段获取的。有些不能直接用作 定案的根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要授权侦查 机关使用特情、卧底、跟踪监控以及“诱惑侦查”等 手段,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防止此类手段被滥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4.25•【文号】[2005]高检诉发第32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2005年4月25日)根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共性和特性,公诉证据标准可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

一般证据标准,是指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特殊证据标准,是指对某些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种类和形式外,还应具有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一般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

对此,一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试行)》主要针对的是证明毒品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问题。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4、医院出生证明;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l、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消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浅谈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

浅谈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

浅谈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张雄【摘要】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禁毒工作确立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公安机关承担着对涉毒案件违法犯罪打击职责,承担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承担着对毒品危害的预防和宣传等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每一项职责的履行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都不能放松,然而毒品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犯罪时间空间的多变性等诸多因素给我们日常案件的证据收集带来了压力和困难。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案件办的好坏关键看证据收集如何,收集不力,收集程序不当往往影响我们的诉讼,甚至我们的案件会被撤销和推翻。

本文结合自己四年禁毒工作的经历谈谈在案件办理,证据收集上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关键词】毒品、涉毒案件、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证据、证据链、证据保全一、毒品、涉毒案件的概念及特点毒品是指被非法滥用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所有具有成瘾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有在非法使用时才成为毒品。

毒品具有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危害性四个特征。

涉毒案件是指与毒品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我国《刑法》从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共计11个条文,规定了12个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毒品犯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第七十一条到七十四条对涉毒违法行为做了相关规定和处罚。

根据案侦性质的不同,涉毒案件又可划分为“大宗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零星贩毒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制造毒品案件”、“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毒品治安案件”。

涉毒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

㈠案发现场不明确,可提取的痕迹、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较少。

毒品案件犯罪行为的形成一般是通过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需要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交易场所可变。

毒品犯罪证据的运用

毒品犯罪证据的运用

毒品犯罪证据的运用及重要量刑情节的诉讼审查分类:郑蜀饶目次一、毒品犯罪证据的种类和特点二、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一)毒品的审查判断(二)毒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三)查获毒品经过材料的审查判断(四)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五)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三、运输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四、对毒品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审查认定五、毒品犯罪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方法(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界限和法律后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诱惑侦查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相关案件的处罚原则毒品犯罪行为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这就决定了在毒品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国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实务行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活动,都应当特别注重对其内在、外在规律和特点的研究,以达到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目的。

本文拟就当前毒品犯罪特别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诉讼活动中,较常遇到且对诉讼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涉及证据运用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毒品犯罪证据的种类和特点证据种类,是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又称法定的证据种类,其指的是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外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作了具体分类,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规定中的七种证据,是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的法定形式。

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毒品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规律和特点,证据形式比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形式的种类少。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主要有:(1)毒品。

作为毒品案件诉讼证据的毒品,指的主要是被查获在案的毒品。

从广义上讲,查获的制毒原料、制毒配剂作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证据使用的,也属于这一类证据的范畴。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毒品也就成为毒品案件的首要证据根据。

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指导意见是什么

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指导意见是什么

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指导意见是什么毒品是大众所深恶痛绝的,任何和毒品有关的活动都不可以被姑息。

我们知道毒品犯罪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所以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和形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最高检也发布了相关公诉证据标准额度指导意见,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下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的指导意见。

毒品是大众所深恶痛绝的,任何和毒品有关的活动都不可以被姑息。

我们知道毒品犯罪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所以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和形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最高检也发布了相关公诉证据标准额度指导意见,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下▲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的指导意见。

▲一、一般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

对此,一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试行)》主要针对的是证明毒品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问题。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4、医院出生证明;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l、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消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

言词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规范程序,包括 告知权利、制作笔录、签字确认等环节, 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02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询问证人
01
02
03
询问证人的重要性
证人是毒品案件的重要信 息来源,他们的证言对于 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至关重 要。
询问技巧
在询问证人时,应采取温 和、耐心和细致的态度, 确保证人提供真实、准确 的证言。
05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证人证言在毒品案件中的作用
总结词
证人证言在毒品案件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存在一定的不稳定 性。
详细描述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重要线索,有助于确定案件性质和 涉案人员。然而,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证人往往受到威 胁或利诱,导致证言出现偏差或虚假。因此,在收集和审查 证人证言时需要特别谨慎。
特点
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 ,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情绪、记忆、表达等。
言词证据在毒品案件中的重要性
直接证据
在毒品案件中,言词证据通常是直接 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特别 是涉及毒品交易、毒品持有等方面的 证据。
证明犯罪动机和目的
揭示案件全貌
言词证据可以揭示整个案件的全貌, 包括毒品来源、交易过程、涉案人员 等,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 思考
汇报人: 2024-01-03

目录
•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概述 •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
断 •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挑战与对
策 •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案例分析
01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毒品犯罪案件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6)第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第二节物证、书证 (9)第三节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10)第四节鉴定意见 (13)第五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4)第三章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力量使用 (15)第四章附则 (16)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

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购买毒品被查获后,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贩卖目的:(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经审查供述客观真实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翻供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多名证人、同案犯指证曾向其购买毒品的,指证的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排除合谋陷害的。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参考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参考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参考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参考根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共性和特性,公诉证据标准可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

一般证据标准,是指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特殊证据标准,是指对某些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种类和形式外,还应具有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一般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

对此,一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试行)》主要针对的是证明毒品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问题。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4、医院出生证明;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4 周岁的自然人;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6 周岁的自然人。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消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证据收集指引】毒品犯罪案件(最全)

【证据收集指引】毒品犯罪案件(最全)

证据收集指引】毒品犯罪案件(最全)1.收集立案的证据对毒品案件立案侦查,应当有相关人员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涉毒犯罪的材料,或者相关部门移送的涉毒犯罪材料等证据材料证明。

(1)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材料①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网上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对网页截图打印附卷,并注明来源。

③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报案人的基本情况、报案电话等信息。

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投案人签名、捺印。

⑤报案、控告、举报可能招致打击报复的,相关单位应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相关材料作技术处理。

(2)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涉毒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涉毒犯罪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共同书写。

(3)相关部门移送的涉毒犯罪材料①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毒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②公安机关顺线侦查的,应制作相关线索来源说明材料。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将相关函件及线索材料附卷。

(4 )特情提供的材料通过特情提供涉毒犯罪情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如材料涉密应标注密级,另行制作保密卷移送。

5)报案人证言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报案人了解、核实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制作调查笔录,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由表头、腹栏、尾栏组成。

表头填写内容包括报案人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

腹栏填写内容包括报案情况、简要案情、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

尾栏填写内容包括领导的意见、处理结果等。

毒品案件中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及运用

毒品案件中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及运用

毒品案件中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及运用
汤晓莹
【期刊名称】《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类言词证据的收集,既要反对"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更不能片面地理解"零口供",只有全面的掌握案件事实,运用辩证的逻辑推理,才能使言词证据成为认定毒品案件的可靠手段.即:做好毒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口供)的讯问笔录;全面收集证人证言;对查获的毒品交专门机构做出定性鉴定结论;言词证据应由实物证据来检验;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言词证据.
【总页数】5页(P17-21)
【作者】汤晓莹
【作者单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昆明,650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3
【相关文献】
1.互联网技战法在毒品案件侦查中的运用——以手机软件在毒品案件侦查中的应用为例 [J], 李云鹏
2.毒品案件言词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J], 石永平;李波阳
3.毒品案件言词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J], 石永平;李波阳
4.毒品案件言词证据"危险性"及其审查 [J], 蔡雅钐
5.毒品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特点和收集 [J], 王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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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 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 其中的十个包装; 一百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 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 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 成品的;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
普通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开始侦查前大多结束,犯罪现场已经 固定化和静止化,侦查人员勘查犯罪现场能够获得丰富的证据。犯罪现场勘 查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毒品犯罪中,除了制造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外,走私、贩卖、运输毒 品犯罪的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强,几乎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即使是 零星贩卖毒品,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也不断地变换犯罪地点,毒品犯 罪的交易过程非常短暂,可以在擦肩而过的瞬间完成毒品交易。毒品交易的 快捷性,使得毒品犯罪现场很少留下痕迹和物证,几乎没有证据可资利用。 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找不到所有的交易现场,侦查部门无法对全部犯罪现 场进行勘验检查,通过现场勘验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难通过 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同一认定的方法证明犯罪,这给侦查部门打击毒品犯 罪造成一定的困难,由此决定了现场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不到重大作用。
常见问题:对应该辨认的没有进行辨认(人员、物品)。
辨认照片不符合要求(物品特性)。
(二)运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或携带的 是毒品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实践中,运输毒品特别是用箱 包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往往以“为他人携带和运输,并不 知道装有毒品”进行辩解。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 明知”,就成为一个关系罪与非罪的难题。
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 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 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 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 中注明。
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从单个包装中 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 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规范、准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搜查笔录、 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1、没有被害人陈述 2、缺少证人证言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 4、物证种类单一
三、增强证据意识,妥善收集与运用证据
(一)查处毒品案件运用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毒品的提取、称量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 、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2016年7月 1日施行。
常见的错误有填写时间、在场人员不完整或者前后矛 盾,描述提取物品的状态、数量的材料与实际有差异,同 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场合,缺少见证 人签名等等。造成错误的原因有的是笔误,有的是事后补 录,有的是工作疏忽。
3.重视辨认工作的程序规范
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交由犯罪嫌疑 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进行辨别、作 出判断,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毒品是直接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大小的特定物品,它不仅是犯罪事实的证 据之一。目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都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对查获 毒品作出定性鉴定或者含量分析意见。但是,有的办案人员仍然 不严格执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提取、称量毒品的方法严重违背 客观规律,导致证据出现严重瑕疵。
谢 谢!
❖ 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 ❖ 刑事犯罪证据相比的特点
❖ 1、没有被害人陈述
❖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 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 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 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 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 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 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 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事实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而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暴利,也能把犯罪分子 送上断头台。基于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犯罪时间与地点的 选择通常会深思熟虑。毒品交易多采取单线联系,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不 为人们觉察的环境中,且大老板通常隐藏于幕后,遥控指挥,由各自的下线 具体实施毒品买卖。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决定了在毒品犯罪中证人证言相对 较少,基本上只有买受毒品人证言的情况。而买受毒品人多数情况下,同时 也是向下线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人,他们在证实被查明的毒品犯罪时,往往 会避重就轻,交待不完整,且其证言具极大的可变性,给公安、司法机关侦 查、起诉、审判毒品犯罪造成巨大困难。
四、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及为吸毒者 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 ❖最高法院出台过两个解释: ❖1995年《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第2条规定“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 卖了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 售数额确定贩毒的数量”。 ❖《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 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 毒品的情节”。
分的收集证据
(一)牢固树立证据要用来诉讼的意识 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盲目破案往往导致前功尽弃,不但案件 办不下去,还会带来恶劣影响。办案人员要克服安于现状的思想,不能满足 于现有办案水平,不思进取,要适应日益提高的执法要求,要克服被动应付 的思想,不能为完成任务而办案,要有办精品案件的打算,要克服急功近利 的思想,为片面追求工作效率,满足于最低限度的证据标准,并且办案程序 不规范,要防止有只办大案,少办小案的思想。 (二)牢固树立依法取证的意识 在毒品案件侦办过程中,取证措施与手段虽具特殊性,但其程序必须合法, 包括收集证据主体,证据表现形式和取证方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等程序 进行,这是最基本要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 防止因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导致证据失效,否则,收集的证据再 多,也是失真或无效的证据,不被诉讼采信。
(五)牢固树立证据互相印证的意识
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 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 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二)为吸毒者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如果为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
家的,构成贩毒共犯;如果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 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毒罪共犯。
成立该罪共犯必须是作为卖方贩毒的居间人 为买方介绍必须基于贩卖的目的
五、形成证据链,客观、全面、确实、充
实务界普遍认为,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当允许推 定明知。这里的推定,是指事实推定,即从已知的事实推 论未知的事实,从而得出结论;这也是一种证明方法,即 以一定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从而 推出另一情况的方法。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主观上具有“明知”
对查获的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 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 ⑴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 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 ⑵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 方; ⑶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知能力较常人更强, 在其身边、住处查获毒品,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⑷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 各种器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 ⑸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 领取了高额的报酬。
(二)毒品案件证据的即时性
❖ 刑事案件侦查,通常是证明“已经过去了的”犯罪 行为,许多证据有时还可以“滞后固定”。而毒品 案件的侦查,是证实“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 的犯罪行为,其对证据的“现实性”和“及时性” 就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获取到“现在进行时” 的证据,其证明作用便会减弱直至失效。这些特性 也使得毒品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普通 刑事案件,出现证据不足时,也许事后还可以补救, 但毒品案件的证据时过境迁便再也无法弥补。
(三)毒品案件证据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许多是使用特情、 卧底或采用技术侦查等秘密手段获取的。有些 不能直接用作定案的根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方面要授权侦查机关使用特情、卧底、跟踪 监控以及“诱惑侦查”等手段,另一方面要严 格控制,防止此类手段被滥用。
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 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 及法律运用
禁毒支队
要点
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二、毒品案件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 的区别 三、增强证据意识妥善收集与运用证据 四、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及为吸毒者 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 五、形成证据链,客观、全面、确实、 充分的收集证据
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五)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抗性 证据更难获取
❖ 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 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 抗性,这就加大了缉毒工作的危险性,这更给缉毒 民警获取证据设置了重重障碍。由于证据难取或者 难以互相印证,往往造成最后定案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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