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第1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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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文件编号:BSTB/15-024 第1版0次签发:肖国栋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八钢公司动火作业分级的定义、动火作业分级的评审、动火作业流程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八钢公司各单位,八钢本部以外子公司可参照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动火作业分级明细表。

2 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1.2《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2.1.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2.2术语

2.2.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活动,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炙热表面的作业。

2.2.2易燃易爆区域: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见附件2)。

2.2.3动火监护:在动火作业中,安排熟悉现场设备、设施、环境的,具备一定防火防爆知识的人员,按照制定的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必要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

2.2.4特殊动火作业:

a)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储槽容器等本体部位动火作业。

b)其它特殊重大危险场所达不到安全距离,需要采取特殊控制措施的动火作业。

c)可燃介质的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2.5一级动火作业:

a)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储槽容器5米以内动火作业;

b)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2015年11月20日发布 2015年11月21日实施

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的场所5米以内动火作业;

c)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2.2.6二级动火作业:

a)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照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2.7以下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经评审可以不办动火票:

a)在正常生产的高炉炉体、焦炉炉体、炼钢炉炉体及其他长明火区域动火;

b)在非易燃易爆区域,且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小的动火作业;

c)在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 管理职责

3.1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加特殊动火作业的现场警戒和应急抢险工作,牵头开展临时由公司特控的高危动火作业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3.2能源中心负责对特殊动火、一级动火的作业进行现场检测、分析、确认工作。

3.3生产单位(工程指挥部)负责对本单位动火作业项目的评审和分级,组织现场踏勘和危险源辨识,审批动火方案,签发动火安全许可证,并负责切断、隔离、吹扫、置换、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及安全交底。

3.4检修(施工)单位负责将现场踏勘后形成的防火防爆要求,详细制定出含安全技术措施的检修方案,并向参与作业的每一名检修人员做技术交底。

3.5八钢职工医院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或公司特控高危动火作业项目的现场急救工作。

4管理程序

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图示见附件1。

4.2动火作业级别的确定

4.2.1各单位(分厂级)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区域进行界定,对动火作业项目等级进行初评后,与检修(施工)单位一起评审,并修改完善,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分厂长签字,交分公司级科室备案,同时书面递交检修(施工)单位,并在本单位办公网页上公示。

4.2.2对于非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是否执行动火安全许可证制度,由各单位(分厂级)结合作业现场实际开展危险源动态辨识的结果来确定。

4.3动火作业流程(关键控制点)

4.3.1生产单位(工程指挥部)根据动火设备、设施的特点,与检修人员一起对现场踏勘后,进行防火防爆动态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控制措施。

4.3.2检修(施工)单位按照现场踏勘后形成的危险源辨识及安全控制措施,结合该项目检修标准制定检修方案。

4.3.3生产单位(工程指挥部)审核检修(施工)方案,审批动火安全许可证。

a)特殊动火由分厂厂长(工程指挥部项目组长)审批签字。临时由公司特控的高危动火作业项目执行特殊动火审批流程。

b)一级动火由分厂(工程指挥部)主责专业工程师审批签字。

c)二级动火由属地单位作业长审批签字。

4.3.4动火作业前,应由能源中心或生产单位(工程指挥部)进行动火分析。

a)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b)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c)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动火安全浓度应≯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动火安全浓度应≯0.2%(体积百分数)。

d)当特殊情况下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内动火介质为固体或液体,且无法采取其他方法有效防范火灾、爆炸风险,必须取样分析时,由生产和检修单位共同拟定方案,提出特殊取样分析需求,安排有资质,有条件的人员进行取样分析。

4.3.5检修(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询问现场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与生产单位(工程指挥部)人员检查确认检修(施工)方案及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未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则检修(施工)、煤防确认签字,生产方作业长现场确认后,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4.3.6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8小时、8小时、72小时,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BSTB/15-024-01A)由动火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3.7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人监护,监护人应由生产、检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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