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30日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家庭托餐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家庭托餐点要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学校校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供餐为辅,家庭托餐为补充。
在确定供餐模式上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首要条件。
第五条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对一些偏远地区规模小且暂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由托餐点个人申请,经学校和村委会同意,向当地教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方可供餐。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9月2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行政许可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进行行政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在媒体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法人或公民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607000—2018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0日发布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为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药监注〔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10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现将《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一、备案资料项目(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备案资料技术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申请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内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委托生产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受托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结合近期委托生产监管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持有人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持有人各项责任和义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处理好药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支持质量管理能力强、市场价值高、安全有效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不鼓励临床价值低、长期未生产、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品种的引进和恢复生产。
二、委托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一)开展事前沟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提前帮扶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要求,有关持有人在开展委托、受托生产申报前提出事前沟通申请,提高申报效率。
(二)适时提出申请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受托方生产条件、委托检验及信用情况并在事前沟通中如实报告,完成必要的研究、验证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后,再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申请。
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提交委托生产申报资料严格对照《公告》要求提交委托生产有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及同意受托生产意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长期未生产品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5.14
•【字号】2024年4号
•【施行日期】202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云药监办〔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持续推进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扛牢主体责任。
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
药品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安全负责人)要深刻认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做到知责、明责、尽责,带头学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立并确保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的具体实践上。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饮片产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等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药饮片生产依法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初审。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审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生产。
第六条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中医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厂房、储存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中药饮片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备;(四)具有保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监督管理的通知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近期,省药监局收到多起反映我省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投诉举报。
为进一步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说明书、标签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各持有人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本企业药品说明书、标签开展自查。
自查发现上市药品说明书、标签存在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第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完善药品说明书、标签的内容。
二、对涉及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品种制剂说明书公告的持有人,要自查是否存在在规定时限内未修订说明书、标签或在规定时限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标签未更换的情形,如有,要立即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修订说明书公告规定的要求进行改正。
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2023年第90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在2025年8月1日后标注保质期。
四、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的管理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药监局《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第20号)(2023年第20号)中“在2026年7月1日以后,若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任何一项为‘尚不明确’的,将不予以再注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云食药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规〔2018〕1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办理备案,发放《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昆明创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昆明创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21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21号关于昆明创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昆明创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文件管理方面企业编制的质量手册未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制定依据,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审核人、批准人同为企业总经理兼管理者代表,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未在各相关部门进行分解,企业质量负责人不知晓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具体内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十四条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要求。
二、设计开发方面企业未能提供该产品设计输出的相关记录,不符合《规范》第三十一条有关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的要求。
三、采购方面(一)企业未能提供生产用关键物料高密度聚乙烯树脂、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和色母供方质量保证协议书,不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有关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二)企业未能提供程序文件中要求的采购记录、采购计划、供方评价表、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等记录,不能满足采购可追溯要求,不符合《规范》第四十三条有关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方面(一)检查企业生产工艺规程发现:一是生产实际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不一致,如生产工艺流程图中标注“注吹成型”工序,实际包含溶液瓶吹塑和冲洗头注塑两个工序,生产工艺规程也未对上述两个工序进行区分及规定;生产工艺文件中设定了“制剂生产过程”工序内容,规定有“决明子细粉微生物检查”的要求,与工艺流程图不符。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云食药监械〔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械〔2017〕28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单位:为加强云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6日云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管队伍建设,规范我省医疗器械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管理,做好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检查员是指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聘任和管理,受省局或省局委托单位选派,依照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现场检查活动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检查员的遴选、审核、培训、考试、考察、聘用、选派和考评,建立省级医疗器械检查员库,对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市级医疗器械检查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地市级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并对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区县级医疗器械检查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义务和权利第四条检查员应承担有下列义务:(一)服从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任务的选派,不得无故缺席;(二)对被检查单位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信息,不得检查与执行的检查任务无关的资料;(三)不得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未经允许不得为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技术咨询,对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向检查派出机构申请回避;(四)实施检查过程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五)严格按照检查程序、方案和标准执行现场检查任务,如实记录,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出具公正结论,对其承担的任务及结果负责,并及时向检查派出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记录,并将记录抄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告检查派出机构;(七)按照要求参加检查员培训,主动学习、钻研检查业务;(八)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和要求;(九)个人信息变化时,及时向省局报告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北京:涉及食品(工业化豆芽、冷链即食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的通知上海: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广东: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第136号)陕西: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内蒙古:涉及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宁夏:涉及食品(宁夏特色乳制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号)江西: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苏: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甘肃:涉及食品(工业化食用豆芽、兰州牛肉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云南:涉及食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天津:涉及食品(冷链即食食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河北: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福建:涉及食品(非即食燕窝、运动营养食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黑龙江: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工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工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云食药监械[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械〔2008〕14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医疗器械所: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省局制定了《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医疗器械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和承担省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法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承检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为掌握、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其中包括靶向抽验。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州市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确定靶向抽验品种由具备条件的州市药检所进行靶向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送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或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承建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云南省药学(药品)和制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云南省药学(药品)和制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云南省药学(药品)和制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事业单位,各有关药品企业: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学(药品)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8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云南省药学(药品)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云南省药学(药品)和制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及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学(药品)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制药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4号)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和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2023年7月4日-8月20日(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时间:2023年9月。
三、申报程序(一)省属单位人员。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申报。
(二)州(市)以下单位人员。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把关的程序申报。
其中,县以下单位人员须经县、市两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把关。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doc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9-24执行日期:1994-12-1生效日期:2004-7-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药品标准的管理第四章药品生产的管理第五章药品经营的管理第六章医疗单位药品的管理第七章民族药的管理第八章药品广告的管理第九章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检验、科研、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现代药和中药、民族药等传统药,倡导研制新药。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和民族药材。
第四条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
严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假药、劣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提供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医药、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药品监督管理。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对在药品监督管理和研究、创制新药,保护药材资源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二)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三)颁布省药品标准;(四)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五)核发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制剂、宣传批准文号;(六)抽查药品质量,公布药品质量抽验结果;(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配制、使用、广告进行监督;(八)依法决定奖励和行政处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时间:2015-11-06 来源:管理员点击量(1913)云食药监市〔2015〕108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依法规范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3日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5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和《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零售连锁企业应由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第三条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疫苗)、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
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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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云食药监市〔2005〕10号关于调整明确云南省药品监督办公室与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市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监督职责的通知云南省药品监督办公室、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我省药品批发企业相对集中在昆明市辖区内的实际,为整合监督资源,缓解昆明市监督管理局监督力量不足、监管范围过大的矛盾,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检查,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对昆明市辖区内的 50户药品批发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的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由云南省药品监督办公室履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办职能由云南省药品监督办公室履行,对名单以外的昆明市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办,除省局安排省监督办介入之外,均由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
二、省监督办要尽快建立完善管理相对人档案,并认真研究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强化监管。
二、省监督办要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所监管企业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的现场验收、复核等初审工作,并及时上报初审材料。
附件:《由省监督办行使监督、稽查职能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市场监督批发企业监管范围调整通知抄送:各相关企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1日印发附件:由省药监办行使监督、检查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 1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昆明市环城北路212号张思建 2 云南双鹤医药有限公司及大药房连锁总部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1栋19楼金忠毅 3 云南药材有限公司吴井路378号高渝文 4 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及连锁总部昆明市三市街32号纪文凤 5 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福生大药房连锁总部昆明市新闻路365、367号杨保民 6 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连锁总部昆明市北京路547号王明辉 7 云南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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