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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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设备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般设备是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在用所有设备。
第三条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还必须遵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建立设备台帐,并归档保存设备资料。
第六条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养计划一经下达,无条件执行。
第七条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各种机械都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车)、定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做到机械台台有人管。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要求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对机械操作人员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机械操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条操作者在设备运行时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如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地面的联轴器、传动轴、皮带轮、砂轮及运动构件等危险部位应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设备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若有异常声音或电跳闸,应立即停止运行。经检查修理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器等,禁止随意拆卸。
第十三条设备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用具备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包括进口的和成套设备中的特种设备),并应当检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