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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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冀科高[2015]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名单的通知
(冀科高〔2015〕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深入实施“616”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协同化、创新化发展,构筑新常态下区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新高地,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的意见》(冀科高〔2014〕15号)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科高函〔2014〕29号),经专家评审和综合研究,同意石家庄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等6个产业集群开展首批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试点期三年。

各集群试点管理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发展的新要求、新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集群试点建设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实施,确保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请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集群试点建设方案》经所在设区市政府正式行文报省科技厅,作为集群试点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

请集群所在市政府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集群试点工作作为推动创新发展的主要抓手,研究制定集群试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市直部门集群。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为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火[2011]259号),组织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集群建设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以科技资源带动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集聚,形成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为主体,以知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创新组织网络、商业模式和创新文化为依托的产业集群。

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能够有效整合区域创新主体和要素,是推进区域创新的重要途径。

实施集群建设工程的总体思路:以国家高新区为重点,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吸引和培育科技型企业,不断强化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和人才建设,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集群建设工程的原则:——坚持国家战略与地方目标相结合。

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体现地方发展重点,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形成国家战略与地方目标相统一的建设发展局面。

——坚持重点突出与试点带动相结合。

统筹布局,突出重点,部、省、市联动,试点带动,引导和支持地方开展产业集群建设,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果。

——坚持集群发展与科技创新相结合。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机制和模式,使科技创新成为产业发展的原动力,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加强科学规划和政策引导,强化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集群建设工程的总体目标:把发展科技型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导向结合起来,强化科技服务经济的能力,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带动性的特色支柱产业,为加快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以国家高新区为重点,每年开展一批产业集群建设试点。

经过3—5年的发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若干国际先进型和国内领先型产业集群,培育20个以上年销售过千亿的产业集群,30个以上年销售过500亿的产业集群,带动地方建设100个以上年销售过200亿的省级产业集群,成为区域支柱产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经中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群主任名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运行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26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为加快推进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以下称实验室群)建设,进一步整合集聚优质创新资源,扭紧创新链和产业链双螺旋,支撑构建具有辽宁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实验室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一种组织模式,是优化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抓手,以支撑服务万亿级产业基地和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由我省全国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科技创新平台或创新主体牵头,省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全链条、开放式协同创新组织。

二、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

围绕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和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组建若干实验室群,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施一批标志性任务,打造一批标志性活动,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固化一批标志性机制,加快推动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促进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组建20个左右实验室群。

(二)主要任务。

通过实验室群,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参与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主动融入新型举国体制;面向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智库咨询作用,明晰产业创新路径,凝练提出重大任务指南建议,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解决企业技术需求,破解产业发展难题;连接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两端,畅通成果供需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科学家、企业家、金融家等互动交流平台,协调解决企业的技术、人才、融资等方面难题,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仪器、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等开放共享,探索政产学研金服用多要素联动的新组织机制,建立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生态体系。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81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省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我省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请表、发展规划(2021-2023)提纲、评价推荐复核申请表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请表、发展规划(2021-2023)提纲、评价推荐复核申请表

附件1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请表(表一基本信息)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请表(表二指标数据)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请表(表三集群领军企业)
附件2
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1-2023)提纲
一、集群基本情况
1.集群现状及主要形成过程
2.集群发展基础及特色
3.纳入省级政府或部门产业发展规划情况
4.纳入国家高新区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5.支持集群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6.支持集群建设的工作推进体系
7.集群公共服务能力状况与创新创业活动情况
二、集群产业链、创新链发展状况
1.集群产业国内外发展概况与趋势
2.集群产业链描述(包括领军企业、核心技术与产
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情况等)
3.集群创新链描述(包括大学与研究机构、产学研
合作、公共技术平台、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
三、集群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四、集群发展的思路、目标与任务
五、集群发展规划的推进机制与保障措施
附件3
创新型产业集群名单(福建省)
附件4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推荐复核申请表。

创新型产业集群的认识

创新型产业集群的认识

创新型产业集群的认识
一、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定义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以创新为核心,围绕某一领域的关键技术或产业链条,形成了由各类创新主体(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创新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紧密联系网络,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特征
1. 创新主导型。

创新是产业集群发展的核心动力,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存在紧密合作。

2. 网络化组织。

集群内各创新主体通过网络化的方式开展合作,形成扁平化、灵活性强的组织结构。

3. 专业化分工。

集群内企业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

4. 地理集中。

集群内各创新主体在特定区域内地理集中,有利于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的流动和共享。

三、创新型产业集群的作用
1. 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通过合作交流,促进了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2. 增强产业竞争力。

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网络提高了产业链的完整性,增强了集群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3. 推动产业升级。

集群内的创新活动推动了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态的不断涌现,促进了产业的持续升级。

4. 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创新型产业集群吸引和集聚了大量创新资源,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当今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对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高新区》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为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火【2011】259号),组织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集群建设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围绕
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以科技资源带动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
源集聚,形成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
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J],
2.“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J],
3.创新型产业集群与区域金融发展研究——以深圳市下一代互联网创新型产业集群为例 [J], 郭娜;郭子沛
4.整合优质创新资源
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J], 翟万江
5.海纳百川取则行远——走进首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之“厦门” [J], 本刊编辑部;胡兰;谢佳婷;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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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鄂科技通〔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技通〔2022〕1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2022年3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印发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和《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条发育比较完善,产业链相关联的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行业竞争力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

集群包含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简称省级集群)和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简称国家级集群)。

第三条集群培育建设符合我省确立的重点产业方向,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群培育建设工作主要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或国家级经开区(简称开发区)开展,通过政策引导和科学规划,促进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推动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完善,不断提升集群竞争力。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原则为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试点集群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第二条认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创新潜力的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第三条认定条件1. 产业集群应具备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2. 集群内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3. 集群应有完善的创新服务体系,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

4. 集群应有良好的产业生态,包括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认定程序1. 集群管理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集群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

3. 通过评审的集群,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正式认定,并授予“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称号。

第五条支持政策1. 对认定的试点集群,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集群的创新能力建设。

2. 试点集群内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政策。

3. 鼓励试点集群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试点集群进行评估,确保其持续满足认定条件。

2. 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试点集群,主管部门应予以撤销认定,并收回相关支持政策。

第七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认定标准、程序和支持政策,同时加强对试点集群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鄂科技发高〔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科火字〔2020〕8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湖北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科学家座谈会讲话以及关于科技创新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高新区为区域重点,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产业重点,通过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配置资源和产业链协同创新,紧扣产业链、供应链、要素链中的薄弱环节,补链、强链、延链,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融合,全域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全链统筹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着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提升创新型产业集群能级,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打造区域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在全省创建10个左右全国有影响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20个左右全省有引领作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逐步在全省形成一批攻克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在国际国内价值链分工中承担枢纽作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我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高,加速推动我省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二、全面提升产业集群创新能级1.加强产业前沿技术研究。

湖北省科技厅转发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推荐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转发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推荐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转发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科技厅转发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现将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推荐工作的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请遵循我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布局的基本原则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报和复核工作。

一、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布局的基本原则(一)面向优势及重点产业。

紧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通信光电子、生物医药、激光及金属材料等优势领域,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高端装备、高分子材料、软件、专用和特种汽车、新能源等重点领域,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打造区域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围绕区域城市群发展。

根据“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产业布局,聚焦武汉城市圈、北部“襄十随神”城市群及南部“宜荆荆恩”城市群,大力推进块状产业集群发展,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加强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强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三)发挥现有基础和条件。

发挥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鄂央企等优势创新力量,整合现有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通过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配置资源和产业链协同创新,全力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四)结合企业集聚和分布。

以细分产业领域骨干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为牵引,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形成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相互协作的产业发展示范区。

二、具体要求(一)2021年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申报工作依照《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附件2)(下称《指引》)实施,申请纳入评价管理的集群应符合《指引》中关于评价对象的要求。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工信厅企业〔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9日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推动中小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体要求《指南》主要面向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川科政[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质监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07〕4号)各市州科技局、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党委宣传部、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知识产权局等10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州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

附件: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质监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等省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04.06•【文号】国科发体[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体〔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城市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推动和指导,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监测评价指标(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新经验,请及时报告。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 创新型城市建设监测评价指标(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城市在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核心带动作用,在前期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或城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城市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是国家经济产出最重要的基地,是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的集聚地,城市的发展对区域和国家发展全局影响重大。

创新型城市是指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城市。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国科办政[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创新型试点企业:2006年7月,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启动了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两年来,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部门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目的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明确国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引导广大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逐步培育形成中国的创新型企业500强。

二、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本次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是《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在此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

根据《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确定的第二批184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请对照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

三、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指标体系为做好本次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三部门研究制定了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作为评价的依据。

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四、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组织实施(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标“*”者为已纳入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统计的统计项,其余定量指标由统计项计算可得。

指标说明:1、纳入省级政府或部门产业发展规划集群建设已经成为省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经济社会或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区域或产业发展规划。

2、纳入地方政府或高新区年度工作计划集群建设已经成为地市级政府或国家高新区的发展重点,并纳入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3、支持集群建设的政策措施围绕集群产业创新发展制定了系列政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保障、创新创业、产业链拓展等。

4、支持集群建设的工作推进体系建立了省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推进的工作体系,并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实施单位。

5、公共服务能力集群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

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交通、休闲、社区等。

6、创新创业活动与集群发展相关联的创新创业活动规模与频次。

主要包括会议展览、人才培训、双创赛事等。

7、营业收入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总和(千元)。

8、实际上缴税费总额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上缴税费额的总和(千元)。

9、集群企业总数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数量的总和(家)。

10、集群人员总数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就业人员数量的总和(人)。

11、产值净利润率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净利润占工业总产值的比值(%)。

12、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以评价年度为基准,近两年集群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

计算方法:%1002122111⨯⎪⎪⎭⎫⎝⎛-+------t t t t t t y y y y y y 。

其中y :年度营业收入;t :评价年度。

13、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集群企业总数的比值(%)。

1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比。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值(%)。

15、人均拥有知识产权数评价年度集群各类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与集群人员总数的比值(项/人)。

科技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05号

科技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05号

科技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通知正文:---------------------------------------------------------------------------------------------------------------------------------------------------- 科技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0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根据《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经审核,现认定北京中关村移动互联网等10个产业集群(详见附件)为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完善集群试点工作的协调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强化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为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发展做好支撑和示范。

附件: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名单科技部2013年6月24日附件第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名单序号集群名称集群建设单位1北京中关村移动互联网创新型产业集群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2保定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保定高新区管委会3本溪制药创新型产业集群本溪高新区管委会4无锡高新区智能传感系统创新型产业集群无锡高新区管委会5温州激光与光电创新型产业集群温州市科技局6潍坊半导体发光创新型产业集群潍坊高新区管委会7武汉东湖高新区国家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创新型产业集群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8株洲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株洲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集群运行管理办公室9深圳高新区下一代互联网创新型产业集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10惠州云计算智能终端创新型产业集群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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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
为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升级,根据科学技术部印发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产业集聚作用,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下称“集群”)。

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攻克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着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区域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强化评价工作是新时期推进集群建设的重要举措。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称“火炬中心”)将不断完善集群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集群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和推广示范,全面落实以评促建。

第二章评价对象
第三条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的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四条集群布局以高新区为区域重点,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产业重点。

集群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省级政府确立的重点方向或建设目标;是所在高新区以“一区一主导产业”为原则规划的主导产业,并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拥有领先核心技术、广阔市场前景和独特品牌影响。

第五条集群产业链中的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形成协同创新机制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形成知识生产、分享、保护与运用的有效机制。

第六条集群应有专业化服务平台机构,能够配合集群所在地政府或高新区,承担集群运行、统计、监测、协调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地行政区划名(或集群所在高新区名)+集群产业分类名+创新型产业集群”。

其中“集群产业分类名”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国家统计局,2018)的第三层或第二层分类名。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八条申请纳入评价管理的集群,应由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集群建设规划(规划期三年),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火炬中心书面推荐。

第九条火炬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议和确认。

符合条件的,经火炬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确认为创新型产业集群,纳入评价管理。

第十条依据火炬统计调查制度和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火炬中心组织开展集群年度统计与评价。

根据需要,对集群运行关键指标开展季度或月度监测。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以集群年度总结与评价为主要内容,火炬中心编辑出版年度发展报告。

第四章以评促建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以培育和发展为核心的集群建设推进工作体系。

集群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着力形成以评价结果促进集群建设的有效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以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重点培育建设100个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形成若干万亿级产业规模和一批千亿级产业规模、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产业技术体系完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的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章评价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集群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地区集群评价,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集群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辖集群的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集群火炬统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评价工作数据基础水平。

以集群产业链为依据,集群火炬统计包含集群建设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集群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
标“*”者为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统计指标,其余定量指标由统计指标计算可得。

指标说明:
1、纳入省级政府或部门产业发展规划
集群建设已经成为省级政府经济社会或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区域或产业发展规划。

2、纳入地市级政府或高新区年度工作计划
集群建设已经成为地市级政府或国家高新区的发展重点,并纳入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3、支持集群建设的政策措施
围绕集群建设制定了系列政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人才战略、政府采购、土地保障、创新创业、产业链拓展等。

4、支持集群建设的工作推进体系
建立了省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推进的工作体系,并有专业化集群服务平台机构。

5、公共服务能力
集群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

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交通、休闲、社区等。

6、创新创业活动
与集群发展相关联的创新创业活动规模与频次。

主要包
括会议展览、人才培训、双创赛事等。

7、营业收入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总和。

8、实际上缴税费总额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上缴税费额的总和。

9、集群企业总数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数量的总和。

10、集群人员总数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就业人员数量的总和。

11、营业收入净利润率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值。

12、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以评价年度为基准,近两年集群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

计算方法:%1002122111⨯⎪⎪⎭
⎫ ⎝⎛-+------t t t t t t y y y y y y 。

其中y :年度营业收入;t :评价年度。

13、高新技术企业占比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集群企业总数的比值。

14、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比。

评价年度集群产业中各类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值。

15、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
评价年度集群各类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与集群人员总数(万人)的比值。

16、当年形成标准数
评价年度集群各类企业当年独立承担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数量。

17、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数
评价年度集群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总数。

18、在孵企业数
评价年度集群内各类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在孵企业总数。

19、研发机构数
评价年度集群内各类研发机构的总数,包括大学、研究院所、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

20、创新服务机构数
评价年度集群内各类创新服务机构的总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

21、产业联盟组织数
评价年度集群内产业联盟组织的总数,包括产业联盟、产业技术联盟、产业协会、产业理事会等。

22、金融服务机构数
评价年度集群内金融服务机构的总数,包括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

23、当年获得的风险投资额
评价年度集群各类企业当年获得的风险投资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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