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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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于5月29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聚焦“难点、堵点、痛点”,2019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行政审批领域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135项告知承诺、825项容缺受理事项累计办件40880件,初步显现“办事凭信用、省时更省事”的效果。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信用+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行为,加强社会信用在审批环节的应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都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出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明确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办法》规定: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由审批人员查询核查后,即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激励措施。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失信制约人”做法。
借鉴“重点关注名单”做法,列举了六种列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失信制约人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实施“容缺受理”审批后未按期限提报申请资料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后经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构成惩戒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纳入程序,通过信息采集、信息核实两个环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信息告知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并实施复核,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纳入制约名单的主体信息及时汇总并公示;对错误信息、变更信息设置了更正环节,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所采取的制约措施符合《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第二十六条“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二)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的规定。
(三)依法确立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及惩戒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规定,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事项坚持“只归集不创设”的原则,归集了5个领域的“黑名单”,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对失信惩戒人的认定部门和认定为失信惩戒人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对拟进入“黑名单”的申请人充分赋予其陈述、申辩权;公示内容、公示期限、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4项惩戒措施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全部于法有据。
对列入“制约人名单”的申请人,在市、县两级审批服务部门对其进行联合制约,取消其享受守信申请人的激励政策;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通过审管互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以此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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