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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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残联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扶贫办:

住房是民生之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安居问题,通过制定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众1 / 2

住房困难,大批城乡贫困残疾人受益。

为加快推进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现就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好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群众的民生,关心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对加快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和制定优先特惠政策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作了重要批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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