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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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8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的第2000/3l/EC号指令》
(电子商务指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及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尤其是条约第四十七条第(2)款、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五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的建议(1),
注意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的意见(2),
按照条约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 欧盟正努力逐步实现欧洲各国与各民族间的更加紧密的联合,以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条约第十四条第(2)款,内部市场是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以及设立机构的自由得以确保;信息社会服务在这一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
内的发展,对于消除分隔欧洲各民族的障碍是至关重要的。
(2) 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共同体,尤其为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它也将刺激经济的增长以及欧洲企业用于创新的投资的增长;在人人都有机会使用国际互联网络的条件下,这种发展还可以增强欧洲工业的竞争力。
(3) 共同体的法律与共同体法律秩序的特征是促使欧洲公民与企业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机会,而不必考虑国界限制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指令的目的在于确保共同体法律的高度统一,以便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一个真正的无国界限制的区域。
(4) 确保电子商务能充分地从内部市场受益,并因此实现《1989年10月3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从事电视广播活动的法律、规章或行政诉讼的若干规定的第
89/552/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552/EEC of 3 October 1989 on the coordination of certain provisions laid down by law, regulation 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the pursuit of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activities)(4)中规定的共同体的高度统一是非常重要的。
(5) 共同体内部的信息社会服务的发展受到大量法律障碍的妨碍,这些妨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障碍减弱了行使设立机构的自由与提供服务的自由的吸引力;这些障碍源于各成员国对此类服务的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此类服务适用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时的不确定性;在相关领域的立法未能得到协调和调整之前,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这些障碍可能被宣布为合法;一个成员国控制源于另一个成员国的服务的程度也存在着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6) 根据共同体的目标、条约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以及共同体的二级立法,应当在为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所必要的程度上,通过协调若干国内法律规定,以及在共同体层面上阐明若干法律概念,来消除上述障碍;本指令只涉及导致内部市场出现问题的若干特定事项,因此,本指令完全符合条约第五条所阐明的尊重辅助性原则的要求。
(7) 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并确保消费者的信心,本指令必须制定一个清晰和全面的法律框架,以涵盖内部市场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中涉及法律的若干方面。
(8) 本指令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但不对刑法领域本身进行上述协调。
(9) 在很多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可以反映共同体法律的更为一般的原则,即《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第十条第(1)款所明文昭示的表达自由,该公约已被所有成员国批准;因此,涉及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指令必须确保根据该条可以自由从事此行为,除非该条第(2)款以及条约的第四十六条第(1)款施加的限制条件另有规定;本指令并不打算对成员国有关表达自由的基本准则与原则施加任何影响。
(10) 按照相称性(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严格限于满足实现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一目标的最小需要;在有必要在共同体层面采取行动时,为了保证建成一个真正没有内部边界的、至少涉及电子交易的市场,本指令就必须确保对一般利益的目标的高水平保护,特别是确保对未成年人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公共卫生的保护;根据条约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公共卫生的保护也是共同体其他政策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11) 本指令不影响共同体法案已经确立的、尤其是对公共卫生以及消费者利益进的保护水平;《1993年4月5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第93/13/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3/13/EEC of 5 April 1993 on unfair terms in consumer contracts)(5)以及《1997年5月20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远程合同的消费者保护的第97/7/EC号指令》(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6)对合同事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指令也全部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完全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的共同体层面上的指令还包括:《1984年9月1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误导性广告和比较广告的第84/450/EEC 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4/450/EEC of 10 September 1984 concerning misleading and
comparative advertising)(7)、《1986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消费者信用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第87/102/EEC号指令》(Counc il Directive 87/102/EEC of 22 December 1986 for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consumer credit)(8)、《1993年5月1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证券领域的投资服务的第93/22/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3/22/EEC of 10 May 1993 on investment services in the securities field)(9)、《1990年6月13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旅游套餐、度假套餐与短途旅行套餐的第90/314/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0/314/EEC of 13 June 1990 on package travel, package holidays and package tours)(10)、《1998年2月16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就消费产品向消费者进行价格提示的第98/6/EC号指令》(Directive 98/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February 1998 on consumer production in the indication of prices of products offered to consumers)(11)、《1992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第92/59/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2/59/EEC of 29 June 1992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12)、《1994年10月26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在分期购买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的若干方面保护购买者利益的第94/47/EC 号指令》(Directive 94/4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October 1994 on the protection of purchasers in respect of certain aspects on contracts relating to the purchase of the right to use immovable properties on a timeshare basis)(13)、《1998年5月19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禁令的第98/27/EC号指令》(Directive 98/2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y 1998 on injunc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terests)(14)、《1985年7月25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统一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第85/374/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5/374/EEC of 25 July 1985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15)、《1999年5月25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生活消费品买卖及相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第1999/44/EC号指令》(Directive 1999/4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May 1999 on certain aspects of the sale of consumer goods and associated guarantees)(16)、《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消费金融服务的远程销售的未来指令》(the future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distance marketing of consumer financial services)以及《1992年3月31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医药产品广告的第92/28/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2/28/EEC of 31 March 1992 on the advertis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17);本指令不应当影响将《1998年7月6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统一成员国有关烟草产品广告与赞助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第98/43/EC号指令》(Directive 98/4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July 1998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advertising and sponsorship of tobacco products)(18)纳入内部市场或是公共卫生保护的框架中;本指令对上述指令,特别是《第97/7/EC号指令》中规定的信息要求进行了补充。
(12) 某些活动应当被排除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因为在现阶段,共同体条约以及现有的二级立法尚不能保障在这些领域提供服务的自由;但是,将这些活动排除在外,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可能被证明为共同体市场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任何手段;而税收,特别是对本指令调整范围内的大部分服务所征收的增值税,必须被排除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
(13) 本指令将不会确定财务义务方面的规则,也不会先行起草有关电子商务的财务方面的共同体文件。
(14) 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对个人的保护仅由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的《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对个人的保护与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的第95/46/EC号指令》(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19)以及《1997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远程通信领域(电信部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与隐私保护的第97/66/EC号指令》(Directive 97/6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1997 concern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20)管辖;这些指令已经在个人数据领域建立了共同体层面的法律框架,因此本指令无需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特别是确保个人数据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而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本指令的实施与适用,特别是在未经要求的商务通讯以及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方面,应当完全遵守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本指令不得阻碍以匿名方式利用如国际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的行为。
(15) 《第97/66/EC号指令》第五条确保了通讯的机密性;依照该指令,成员国必须禁止除发送方或接受方以外的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窃听或监听他人的通讯,除非其已获得合法授权。
(16) 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以外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仅仅包括概率游戏、彩票以及打赌交易(含以有财产价值的赌注进行打赌);而不包括促销性质的竞赛或游戏,只要该竞赛的目的在于促进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且获得的奖金(如有)仅仅可以用来购买被促销的货物或服务。
(17) 在《1998年6月22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在技术标准及规章领域以及在信息社会服务标准领域制定有关信息提供程序的第98/34/EC号指令》(Directive 98/3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June 1998 laying down a procedure for the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in the field of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and of rules on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21)以及《1998年11月20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对基于或包含一定条件的接入服务的法律保护的第98/84/EC号指令》(Directive 98/8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November 1998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ervices based on, or consisting of, conditional access) (22)中,共同体法已经对信息社会服务进行了定义;此定义包括根据服务接受者的单独请求,通过电子设备远程提供的、通常为有偿的任何数据处理(包括数字压缩)及存储服务;此定义不包括那些在《第98/34/EC号指令》附件五的指示性列表中提及的、不包含数据处理及存储行为的服务。
(18) 信息社会服务覆盖了大范围的在线经济活动;特别是那些包含了在线销售货物行为的活动;但诸如交付货物一类的活动或是非在线提供服务的活动则不包括在内;信息社会服务不仅仅限于因在线缔结合同而发生的服务,在其代表的经济活动的范围内,信息社会服务还延及接受服务者无需付费的服务,例如提供在线信息通讯或商务通讯的服务,或提供搜索、取得或检索数据的工具的服务;信息社会服务也包括通过通讯网络传输信息的服务,提供接入通讯网络的服务,以及为服务接受者上载的信息提供宿主的服务;《第89/552/EEC号指令》意义上的电视播送以及电台广播不属于信息社会服务,因为它们并非根据个别请求提供;相反,点对点传输的服务,例如视频点播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商业通讯则属于信息社会
服务;自然人在其贸易、商业或职业之外,包括为了在上述自然人间缔结合同,而使用电子邮件或类似的个人通讯手段不属于信息社会服务;雇员与其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信息社会服务;本质上无法以电子形式远程进行的活动,例如对公司账目的法定审计、或需要对病人进行身体检查而进行的医疗诊断不属于信息社会服务。
(19) 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确定应当与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保持一致;根据这些判例,设立机构的概念包括在一段不确定的期间内在固定的营业机构实际从事经济活动;如果设立的公司只在一段特定的期间内存在,也满足上述要求;通过互联网网站提供服务的公司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不是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地点,也不是访问其网站的地点,而是其进行经济活动的地点;如果服务提供者有多处营业机构所在地,那么确定所涉服务是在哪一个营业机构所在地提供的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很难确定某一特定服务是在哪一个营业机构所在地提供的,则以该服务提供者从事与该特定服务有关的核心活动的地点作为提供该服务的营业机构所在地。
(20) “服务接受者”的定义包含了对所有种类的信息社会服务的使用,既可以是在开放性网络(例如国际互联网)上提供信息的人,也可以是为个人或职业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寻找信息的人。
(21) 经过协调的领域的范围不影响将来共同体对信息社会服务的协调以及成员国将来按照共同体法律所进行的国内立法;经过协调的领域仅包括与在线服务有关的要求,例如对在线信息、在线广告、在线购物以及在线缔结合同的要求,但不涉及成员国法律对货物的要求,如安全标准、标示义务、产品责任,或成员国有关货物交付或运输(包括医药产品的销售)的要求;经过协调的领域不包括公共机构就如艺术作品等特定货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22) 为确保对公共利益目标的有效保护,应当从活动的源头对信息社会服务进行监管;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确保主管机构不是仅仅为本国的公民提供保护,而是为全共同体的公民提供保护;为增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在本指令中明确作为服务来源地的成员国的此项义务是非常关键的;此外,为有效地保障提供服务的自由,以及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这种信息社会服务原则上应当遵守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法律。
(23) 本指令不打算在冲突法领域确立额外的国际私法准则,也不打算涉及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私法准则确定的可适用的法律不得限制本指令确立的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24) 在本指令中,尽管有从信息社会服务的来源地实施控制的规则,但是,在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
(25) 在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处理私法纠纷的国内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26) 在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适用其国内法中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采取一切为侦查及指控刑事犯罪所必需的调查或其他措施,而无需将上述措施通知
欧盟委员会。
(27) 本指令与《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消费者金融服务的远程销售的未来指令》一同促成了在线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的建立;但本指令不在金融服务领域,特别是在协调本领域的行为规则方面先行行使未来动议权;本指令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成员国可以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这也包括在金融服务领域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而采取的措施。
(28) 成员国负有不得规定只有事先获得授权方可访问或接入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活动的义务,但该义务不涉及《1997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发展共同体邮政服务的内部市场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的共同规定的第97/67/EC号指令》(Directive 97/6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1997 on common rul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l market of Community postal servic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f service) (23)所规定的邮政服务,该服务包括实际投递打印出的电子邮件信息,且并不影响非官方的认证鉴定系统,特别是就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提供者而言。
(29) 商业通讯在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经费以及发展多种类的新型、免费的服务方面非常重要;为促进消费者保护与公平贸易,商务通讯,包括折扣、促销要约以及促销竞赛或游戏必须符合一定的透明性要求;这些要求无损于《第97/7/EC号指令》;本指令不应当影响现存的适用于商业通讯的指令,特别是《第98/43 /EC号指令》。
(30) 通过电子邮件单方面发送的商业通讯可能不受消费者及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欢迎,并可能破坏交互式网络的平稳运行;本指令未涉及特定形式的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的接受者的同意问题,但是其他指令中对此问题已有涉及,特别是《第97/7/EC号指令》与《第97/66/EC号指令》;对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的成员国而言,应当鼓励和便利适当的产业过滤机制(initiative)的建立;此外还有必要确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都是可清楚识别的,以增进上述产业机制的透明度,便利其运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不应当造成接受者额外支出通讯费用。
(31) 允许在其领土内设立营业机构的服务提供者在无需接受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单方面发送商业通讯的成员国,必须确保服务提供者经常征询并尊重拒收登记机构的意见,不愿意接受此类商业通讯的自然人可以在该拒收登记系统中登记。
(32) 为清除对共同体内从事指定职业的人可能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跨境服务的发展的障碍,有必要在共同体层面上确保职业准则得到遵守,特别是旨在保护消费者或公共卫生的职业准则得到遵守;共同体层面的行为准则将成为确定适用于商业通讯的职业道德准则的最佳方式;应当鼓励制定此种规则,或者如果合适的话修改此类规则,但应当无损于职业团体或组织的自治性。
(33) 本指令对有关受管制职业的共同体法律与国内法律进行了补充,在该领域保持了一套连贯的、可供适用的规则。
(34) 每个成员国都将修改其立法中包含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形式的要求,这些要求很可能限制采用电子方式缔结的合同的使用;对需要修订的法律所进行的审查应当具有系统
性,并应涵盖缔结合同过程中所有的步骤与行为,包括合同备案;此次修订的结果应当是使通过电子方式缔结的合同可被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受《1999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体框架的第1999/93/EC号指令》(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ember 1999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24)的管辖;服务提供者对收款的确认可采取在线提供所付费的服务的形式。
(35) 本指令不影响成员国保留或建立对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履行的合同的一般性或特别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安全电子签名的要求。
(36) 对于依法需要法院、公共机构或者行使公共权力的专业人员参与的合同,成员国可保留其对此类电子合同的使用的限制;此种可能性也包括需要法院、公共机构或者行使公共权力的专业人员介入以对第三方产生效力的合同,或者依法需要经公证人证明或者认证的合同。
(37) 成员国清除使用电子合同的障碍的义务仅仅限于那些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障碍,而不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因无法使用电子手段而导致的实践上的障碍。
(38) 成员国消除使用电子合同的障碍的义务的履行应当符合共同体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39) 就提供的信息以及发出定单的行为而言,本指令对有关完全以电子邮件方式或本等效的个人通讯方式缔结的合同的条款所做的例外规定,不应当,作为结果,使得信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能够规避这些条款。
(40) 成员国立法和案例法在作为中间人的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上现存的以及新出现的不协调和不一致阻碍了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特别是有损于跨境服务的发展,并且导致竞争扭曲(不正当竞争);在一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行动防止或制止非法行为;本指令应当为建立和发展可以移除和阻止访问非法信息的快速、可靠的程序构筑适当的基础;这一机制应当在有关各方自愿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发展,且成员国应当鼓励此种机制的建立;采取并实施此种程序对于与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相关的当事各方而言都是有益的;本指令中有关责任的条款不应当排除各个利益方,在《第95/46/EC号指令》以及《第97/66/EC号指令》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对保护和认证技术系统以及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技术监控措施的发展和有效运行。
(41) 本指令达到了所涉及的各个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平衡,并确立了可以作为产业协议及标准的基础的原则。
(42) 本指令规定的免责条款仅适用于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活动仅仅限于在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通过某一通讯网络进行传输或者暂时存储时,运营该网络或提供该网络接入服务的技术过程,其纯粹的目的只是为了使该传输更有效率的情况;此类活动是纯技术性的、自动的和被动的,这表明信息社会提供者既不知道也无法控制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
(43) 如服务提供者与所传输的信息完全没有关系,则他可从“纯粹传输服务”及“缓
存”这两种免责情况中获益;除满足其他要求外,服务提供者还不得修改他所传输的信息;这一要求不包括在传输过程中进行的技术性处理,因为这些处理并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完整性。
(44) 如果服务提供者故意与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合作以实施超越“纯粹传输服务”或“缓存”活动的非法行为,则其不得以“纯粹传输服务”或“缓存”为由免责。
(45) 本指令关于中间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限制的条款不得影响实施各类禁止令的可能性;此种禁令尤其包括法院或行政机构发布的要求终止或防止任何侵权行为,包括删除非法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非法信息的命令。
(46) 为从有关责任的限制条款中获益,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储服务,在被通知或知晓非法活动时,必须迅速删除所涉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采取删除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的行动时,应当遵守言论自由的原则,并应当遵循各国为此目的制定的有关程序;本指令不影响成员国规定在删除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前必须迅速履行的特别要求。
(47) 成员国不应当对服务提供者强加监督义务,所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一般性的;但是此规定不涉及特殊情况下的监督义务,特别是,不得影响各成员国官方根据国内立法发布的命令。
(48) 本指令不影响成员国为发现和阻止一定类型的非法活动,要求为用户提供宿主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承担注意责任和义务,且该注意义务对服务提供者而言是合理的,并有相应的国内立法。
(49) 成员国与委员会应当鼓励起草行为准则;这不损害此类准则的自愿性质,也不损害利益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守这些准则的可能性。
(50) 保证拟议定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的若干方面的指令》及本指令在相似的时间表内生效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是在共同体层面上建立一个有关中间服务商在版权和相关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的清晰的法律框架。
(51) 在必要时,各成员国均应被要求修改国内立法,如果其有关立法阻碍了通过电子渠道庭外解决纠纷机制的使用;立法修改的目的应当是使上述机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能有真正地、有效地运作,也包括在跨境服务中的适用。
(52) 对内部市场中的各项自由的有效行使有必要确保受害人能有效地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信息社会服务可能带来的损害具有迅速性和地域广泛性的特征;考虑到上述特殊性,以及为了确保各国当局不危及相互间应有的信任,本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当事人可获得适当的法院诉讼服务;成员国应当审查通过适当的电子手段提供司法救济的需要。
(53) 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的《第98/27/EC号指令》提供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集体权益的禁令诉讼机制;上述机制确保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这将有助于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