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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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一、总体情况
欧盟于1984年开始向我提供财政技术援助。
1995年以前,欧盟对华提供的发展援助以扶贫为主,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
1995年以后,欧盟调整了对华政策及对华发展援助政策,扩大了欧盟对华援助的领域。
迄今,中、欧发展合作项下共支持了60个项目,累计援助金额6亿欧元。
其中已完成项目48个,援助金额4.1亿欧元;正在执行的项目12个,协议金额1.9亿欧元。
发展合作项目涉及农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贸易、司法和政府治理等众多领域。
二、近期对华援助的主要情况
2001年,欧委会通过了《国别战略文件》,将“支持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善政府管理与法制”作为中、欧发展合作的三大优先领域。
根据该文件,欧盟在2002-2006年的5年间向我提供2.5亿欧元的无偿援助。
该援助战略分2期实施。
即,第一个《国别指导性计划》(2002-2004年),根据该计划,欧盟在此三年期间对华安排1.5亿欧元的无偿援助,并确定了7个项目,即“支持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项目”、“信息社会项目”、
“社会保障改革项目”、“中、欧经理交流与培训项目”、“伊拉斯谟〃蒙杜斯中国窗口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流域综合管理项目”等合作项目,协议金额1.3亿欧元(期间的反非法移民合作项目和公民社会项目因种种原因而取消)。
大部分项目已开始执行。
根据第二个《国别指导性计划》(2005-2006年),援助金额1亿欧元。
双方将在“知识产权合作,治理能力建设,支持对话和交流,伊斯拉莫斯(ERASMUS PROGRAM)高等教育”等四个领域开展合作。
在此框架下,“中欧政策对话支持合作”项目的财政协议已经签署,近期即可启动。
“中欧知识产权二期合作”项目、“中欧法治与公民社会项目”、“中欧法学院”项目和“中欧商务管理培训”项目的设计立项将在今年秋天前完成,之后双方将商签项目的财政协议并启动相关项目。
至此,2002-2006期间设计的项目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目前,欧方正在草拟新的对华《国别战略文件》,用以指导中欧在2007-2013年间合作。
据欧方介绍,双方将继续加强在发展合作领域的合作,优先领域仍然为“支持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善政府管理与法制”。
在此期间的合作模式和具体项目将按欧盟对外援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新特点
从2004年起,欧盟调整了其对外援助政策,改变了项目的管理模式,主要分为集中管理(centralized)和分权管理(decentralized)两种模式。
具体讲,集中管理的项目又分两类,一类由欧盟总部或委托其驻北京使团直接负责(如“中欧伊拉斯莫〃蒙杜斯”奖学金项目),中方对项目实施的参与仅限于政策咨询,而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另一类集中管理项目,由欧方牵头成立项目的指导委员会,中方(商务部)作为主席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的管理,项目的主要参与方作为观察员参加项目的指导委员会(如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
在分权管理模式下,中方(商务部)将与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共同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欧方将作为有发言权的观察员参与指导委员会。
在项目实施上,中方牵头实施部门将成立项目的执行办公室(project task force-PTF),任命全职的项目主任,欧方将不再派遣欧方项目主任,只派欧方长期专家组长,负责协助项目主任工作,为项目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服务。
中欧发展援助今后将更突显对我技术援助的特点,这将主要集中体现在项目的资金分配上,欧方的援助资金将更多的用于支持欧方专家的费用及出国考察、培训在欧洲发生的相关费用(而且还不含往返国际旅费);项目主任等参与项目的中方人员费用、举办国内培训、研讨会的相关费用、项目执行办公室租用及办公设施配备等的费用都
将由中方配套来解决。
这样,在新的合作中,就要求我们有更多配套资金的投入(现金/in kind)。
另外,中欧发展合作项目将主要由各相关部委牵头实施,而在项目示范地点的选择上将更多地采用自主参与的方式,通过征集项目建议书的方法来选择项目示范点(call forproposals),取消了传统的事先指定的做法。
四、中欧发展合作的立项程序及注意事项
1、立项程序
中欧发展合作的程序不同于其它国别,中欧的一般做法为:首先,由《国别战略文件》/《国别指导性计划》确定优先合作领域:欧方派专家小组(identification mission)来华就某一具体领域可能的合作项目进行需求调查(needs assessment),待欧盟总部批准后,再派设计小组(formulation mission)来华与我潜在的主要部f了共同设计合作项目,并做出初步预算方案,最后形成项目的技术与管理规则(我们通常叫做TAPs文件),欧盟总部批准后,双方商签项目的财政协议。
协议签署后,欧方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欧方的技术支持机构;同期,中方按协议规定,履行中方承诺,安排项目执行办公室、中方项目主任等,准备项目启动。
2、注意事项
由于欧盟新的对外援助政策的变化,中欧发展合作由原
来的面向基层的综合扶贫开发,转变为与相关部委在更高层次上加强对话与合作,向我提供技术援助和智力转移。
这就要求我们在与欧盟的合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欧盟强调合作要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合作项目是中方的项目,欧盟提供的是中方所需的技术、专长等,因此,我们就要在我真正需要的领域设计和实施项目。
(2)知己知彼:欧盟对外援助的管理程序复杂,相关管理规则也很多,而且还经常进行调整,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可以说,目前正在实施的项目管理模式没有一个是相同的,各有特点。
这就要求我们参与项目的各方,尤其是项目实施的牵头部门要熟知欧盟的“游戏”规则,做到知己知彼,顺利实施好每个项目。
(3)有诺必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按财政协议的规定,积极参与到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做到“我的项目我做主”,增强主人翁意识,真正体现我的意一图。
(4)落实配套:过去,中欧发展合作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费用几乎全由欧方承担,中方仅提供少量的配套,而且是以实物形式来体现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力的提高,欧方要求我负担更多的配套资金。
因此,中方牵头单位就要在项目设计阶段考虑配套资金的解决方案,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的顺利实
施。
(5)协调沟通:由于中欧合作的特殊性,在项目的设计、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沟通,以互通有无,加强与欧盟的交流,增强项目管理与实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