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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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岗位效益工资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要求,促进公司持续健康运行,更好的发挥工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工资分配的内部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效益工资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岗位、价值导向,责、权、利相一致;

(三)以能定岗,动态管理,易岗易薪;

(四)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持续稳定;

(五)在确保上缴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作业层实行承包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二章岗位效益工资制的设定

第三条岗位效益工资制是以员工技能、岗位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风险大小为基础,以岗位评价、职位分类为依据,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岗位效益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殊工资、效益工资等四个单元组成。

(一)岗位工资是岗位效益工资制的主体,是根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的责任大小,贡献多少、技术含量、技

能高低、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确定的基本劳动报酬(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2、3、4)。

(二)年功工资是对员工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充报酬,年功工资从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记载为准),并随连续工龄逐年增长,于每年1月1日起调整,标准为每年20元。

(三)特殊工资

1、施工津贴:凡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计发施工津贴。

一类地区: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内蒙、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所辖区域按15元/天·人标准计发。

二类地区: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河北、山西、河南、山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广西、陕西、海南、四川、广东所辖区域,按10 元/天·人标准计发。

2、工班长津贴:工班人员在10人以下的15元/月,10—20人的30元/月,21—30人的50元/月,30人以上的80元/月。

3、女工卫生费:女职工按每月30元计发卫生费。

4、一线施工技术人员津贴:根据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不含项目班子成员)当月工作实绩,项目部可按月发给技术人员100元—300元不等的施工技术津贴。

5、基层兼职工会主席津贴: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含)的兼职工会主席按100元/月计发津贴;会员人数在50—200人(含)的兼职工会主席按120元/月计发津贴。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

6、廉政监督员津贴:兼职廉政监督员按50元/月计发津贴。

7、基层兼职女工委主任津贴:女职工在20人(含)以上,设女工委主任,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职待遇;女职工在10人(含)以上20人(不含)以下的女工负责人,按50元/月计发津贴;女职工在10人以下的女工负责人,按30元/月计发津贴。

8、基层团委(支部)书记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副职待遇。

9、今后凡需设立的各种津贴,由公司统一管理审批。

(四)效益工资是单位生产经营成果的体现,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个人岗位责任和劳动价值情况计发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岗位效益工资制的实施

第五条公司机关、项目部、分公司(简称“所属各单位”)本级各部门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岗位工资确定,晋升见管理人员岗位效益工资对应表(附表1)。

第六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确定、晋升见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效益工资制对应表(附表2),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制度,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任职时间、享受相应工资待遇,获得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的不计算任职时间,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生产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和技术等级进行确定。首次确认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申报年限确定其技术等级,5年以下的为初级工,6--10年的为中级工,11年以上的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考、聘分开制度。技师、高级技师必须具备本岗位资格证书,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文

聘用。除四类工种人员以外一、二、三类工种人员岗位工资的晋升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工作年限。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确定均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任职文件和通知为准,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岗位职务的其岗位工资按照高档别确定。

第九条按本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后的单位,当年如不能完成年度上缴款(含社保)或有拖欠工资现象的,自下年度元月份起,岗位工资按50%计发,直至以上情况消失方可恢复执行。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效益工资按季度发放,各单位在完成公司下达的季度施工产值计划、上缴款(含社保基金),且无安全、质量事故发生时,可在季度末次月10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拟发效益工资明细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济管理部、工程部、安质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下发效益工资发放通知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计发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月(季)效益工资基数×系数(见附表)

公司机关效益工资基数与公司当月完成施工产值、安全、质量、上交款等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见习(实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见附表5),不再计发其他工资。见习(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照聘用的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

第十二条新接收的复转军人,按其分配的岗位和工龄确定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从本公司以外调入的人员,实行六个月的试用

期,试用期间临时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不再计发其他工资。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照所在岗位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确定岗位工资。

对于公司引进的短缺人才,其工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各种假期、缺勤工资

第十四条有薪假。按照国家规定员工享受以下有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有薪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年功工资,超过规定时间经单位批准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产假。女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股份公司女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男员工因其配偶生育可享受一个月的助产假,助产假期间按其基本工资和年功工资发放。

第十七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的,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发部分基本工资和年功工资。部分基本工资按其工龄分段计算,工龄在21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100% ,工龄在10—20年的计发基本工资的80%,工龄在6—10年的计发基本工资60%,工龄在5年以下的计发基本工资的40%,一年累计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400元/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八条事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岗位工资、特殊工资(女工卫生费除外)、效益工资。

第十九条旷工15天以内的员工,旷工期间扣发所有工资。如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按《公司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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