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A,DP付款条款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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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A,DP付款条款和风险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
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
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
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
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
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总上所说,以风险大小来划分,风险由小到大依次为:
1)后T/T中的第一种情况,这种付款方式加上部分前T/T,我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
甚至由于L/C,他对双方都省事、省时、省钱、省力,风险大小对于双方也比较均等。
2)D/P的第一种情况,这种方式其实承担了,当货物到达进口国时,市场发生巨大变化,进口商不要货的风险,但货依然在你手中。
3)D/P第二种,D/P远期在某些南美国家同D/A相同,这要注意。
4)D/A: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当大,除非信誉非常好的老客户,进口国的法律环境也不错。
5)后T/T的第二种情况,这纯粹是商业行为,对进口商没有任何保障,出了问题,只能依据合同来打官司。
在D/A方式下,你手上还有一张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