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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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延伸农村信用工程的内涵,把农村信用工程扩展到新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我县整体信用氛围,壮大我县民、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X 信用联社与XXX 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建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工程,该工程采取以县工商联合会为载体,成立XXX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信用联保体,并以联保形式取得信贷资金的做法,它是农村信用工程的组成部分。

信用社对联保体会员提供的贷款称为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以下简称联保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

第二章联保贷款企业的条件及贷款种类第四条联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

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㈣重合同、守信誉、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㈤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㈥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贷款的非基本账户,并在账户内进行经济活动。

㈦XX 联社认为其他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信用联保体由信用联社服务辖区内的工商联合会员且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自愿组成,信用联保体会员的责任包括:㈠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府规定的经营活动。

㈡贷款不得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挪做它用,会员企业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需经服务中心管委会、信用社同意。

㈢联保体会员对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㈣联保会员在还清所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退出联保体。

第六条贷款种类㈠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指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经其主动申请,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

续贷应在深入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对比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二)专款专用原则。

续贷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三)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二章条件及模式第四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二)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三)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五)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六)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续贷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对续贷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七)若抵(质)押物因为市场变化不足值的,必须增加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或降低续贷额度以匹配原抵(质)押物的现值;(八)续贷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续贷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的;(九)若抵押类贷款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时限,需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十)贷款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延伸农村信用工程的内涵,把农村信用工程扩展到新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我县整体信用氛围,壮大我县民、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XXX信用联社与XXX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建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工程,该工程采取以县工商联合会为载体,成立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信用联保体,并以联保形式取得信贷资金的做法,它是农村信用工程的组成部分。

信用社对联保体会员提供的贷款称为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以下简称联保贷款).第三条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

第二章联保贷款企业的条件及贷款种类第四条联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

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

㈣重合同、守信誉、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㈤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㈥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贷款的非基本账户,并在账户内进行经济活动。

㈦XX联社认为其他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信用联保体由信用联社服务辖区内的工商联合会员且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自愿组成,信用联保体会员的责任包括:㈠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府规定的经营活动。

㈡贷款不得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挪做它用,会员企业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需经服务中心管委会、信用社同意.㈢联保体会员对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㈣联保会员在还清所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退出联保体。

第六条贷款种类㈠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

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

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1-(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法人机构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固定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2-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企通”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具体经营贷款业务的营业网点,下同)向服务区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业务品种。

“惠企通”业务,由借款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由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以信用贷款的方式给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惠企通”业务可不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三条“惠企通”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以企业业主个人、家庭、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应产权归属明确,且不属于处分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

(二)以企业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的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5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

(三)《担保法》所确定的其他抵押物。

第五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质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合法银行存款凭单;(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特定财产和权利质押.第六条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惠企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设定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同时,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会

5.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会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7号2006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产权关系明确;(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前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原则:1、择优扶持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

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

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7、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精选5篇)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精选5篇)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精选5篇)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贷款小字典 | 信贷知识 | 汽贷知识│房贷专题│企业贷款专题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小企业金融业务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非金融性小型企业。

其划分标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农村信用社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与利率第七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二)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辖区范围内;(三)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五)信用评级为AA级;(六)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制定目的进一步提高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坚持原则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

(三)适用范围1. 各种公司类贷款;2.资金充裕、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县级联社开展的社团贷款;3.因借款客户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为规避信贷风险而向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且实际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四)资产负债准入规定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争取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设置(一)设置原则集中管理、审贷分离。

(二)设置模式1.机关管理型2.具体操作型3.管理、操作混合型(三)机构职责1. 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2. 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3. 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4. 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5. 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6. 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7. 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人员设置1. 人员名称:客户经理或信贷员;2.人员编制:根据具体业务规模选拔配备,可参考每20户客户或每3000万元贷款配备1名客户经理的标准。

3.人员标准:熟悉微机操作,了解企业财务知识,知晓基本经济法律常识,道德品质优良,具有一定信贷工作经验,通过省联社上岗考试。

(五)客户经理职责1.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客户营销工作;2.负责经办具体信贷业务,进行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价,撰写调查报告、组织相关审批材料;3.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对每笔贷款建立备查簿,做好贷后回访和跟踪检查,贷款(分期还款)到期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督促客户筹集偿贷资金,并要准确掌握和有效监控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4.负责贷款卡状态审查工作,在贷款发放前通知企业征信负责人员登录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及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和回收时通知征信人员录入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及征信系统;5.负责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发现客户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或潜在风险因素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研究相应对策,有效规避风险;6.负责收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反馈客户需求,监测客户存贷款变化情况,建立营销项目档案库;7.负责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一、概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在一定的信用评估下,针对农村低收入、小微企业等群体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的客户属于风险较高的群体,因此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审批和管理时需要高度重视。

本文就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信用评估小额信用贷款的客户风险较高,因此在进行贷款审批前,信用社必须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

1.风险定级信用评估的第一步是对客户进行风险定级。

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记录等因素,将客户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为最低风险,D为最高风险。

2.客户资质审核信用社需要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资信状况、家庭状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

核实客户提供的证件与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确认客户的身份和还款来源等,以便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3.信用评分对于客户的信贷评估,信用评分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通过评分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评分低的客户,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是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核心流程。

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应该设置多层审批环节,加强风险控制。

1.审批流程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流程包括贷款申请、资格初审、综合评审、风险讨论、审批决定等环节。

信用社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来操作。

2.审批标准信用社在进行小额信用贷款审批时应该遵循“审慎、适当、稳健”的原则。

对于客户的申请,需要全面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审批决定。

四、风险控制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较高,因此信用社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1.担保方式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采用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信用社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方式。

2.还款监督信用社应该建立完善的还款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客户的还款情况。

对于逾期还款的客户,要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避免扩大风险。

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发帖际遇]: 一开车的时候, 一张纸条飞进驾驶舱, 才发现原来是支票金钱5.##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第一文库网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联保贷款分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在联保协议范围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联保小组成员以企业资产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特殊联保贷款是由联保小组成员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补偿长效机制,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首先由风险基金补偿,再由借款人各自资产清偿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该项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小企业。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贷款坚持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控制风险、注重效益的信贷原则。

第六条小企业联保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多户联保、责任连带”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联保贷款应按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贷款人办理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按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可组成联保小组。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类信用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类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向达到贷款人评级标准的优质客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公司类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要求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三)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即期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四)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已持续正常经营至少在2年以上;(六)借款人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用等级评定及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评级结果在AA级(含)以上;(七)非贷款人的关系人;(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信用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单一借款人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的20%,并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八条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不得展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条信用贷款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辅助担保手段,保证人无需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信用贷款的调查内容除应遵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一)对借款人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内现金流预测等事项进行调查;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重点审查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偿贷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等。

某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依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五条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以县联社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县联社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原则。

信用社在县联社的授权内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的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实行客户经理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并具有地方特色或行业优势;(二)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三)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五)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

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第九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条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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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前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原则:
1、择优扶持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

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

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
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
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
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
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7、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企业应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按季向贷款人报送财务报
表。

借款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企业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的短期营运周转资金,贷款资金的运用应形成企业相应的材料物质。

第十一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单笔最长期限(含展期)为1年。

第十二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利率应与其高风险相匹配,贷款人在利率定价时按公开、透明原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执行利率不能低于抵押贷款执行利率的0.5倍,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小企业,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优惠。

第四章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小企业信用贷款遵照“评级、授信、授权、用信”的程序,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及受理。

小企业应首先向贷款人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指定专人受理,并告知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搜集、调查、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组织人员参照《##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评定小企业信用等级。

评级时,应重点掌握以下情况:
1、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在金融机构的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
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

3、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它情况。

4、实际纳税情况。

5、所属行业协会及上、下游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

6、所在社区管理机构及附近居民对其的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应重新评定。

第十七条对小企业的授信应遵循以下指标:
1、信用贷款额度与抵押贷款额度、信用证、承兑、贴现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的20%。

3、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计入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第十八条授信额度。

对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应按《##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核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

各地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内:
1、 ##地区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2、 ##、##、##、##地区70万元以内(含70万元);
3、 ##、##、##地区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4、 ##、##地区30万元(含50万元)。

各地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上述额度确定辖内各联社小企
业信用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加强贷后管理的前提下,可实行小企业循环用信制度。

允许小企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多次提取、随借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

第五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以县级联社(农合行)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和授权操作,并指定经营机构及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主要办理小企业贷款前台业务,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揽子主办制。

其职责是负责贷前调查、档案资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协商合同条款、贷后检查等事项,监测企业资金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在贷款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实行双签审批制。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

贷款合同经借款人、客户经理初议并由客户经理和其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即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首次提出贷款申请的客户,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15日内办理终结;发生过贷款关系的客户应在10日内办理终结。

第二十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加强资金流向检查,追踪资金使用用途,填写资金流向追踪检查报告,确保专款专
用。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应加强贷后检查,按月搜集小企业经营资料及相关信息,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专项检查,按月填报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对每户小企业信用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检查,有效掌握客户经理、分支机构的尽职情况,确保其执行小企业贷款政策、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各项操作标准。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重组操作程序,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严禁借新还旧。

第二十八条客户部门要加强对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的监控。

对已统一授信的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要及时调低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在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依据的报表数据有虚假成份;
3、面临重大诉讼事项;
4、不良贷款余额上升或欠息余额增加;
5、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6、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
7、出现资信水平、经营效益下降等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8、信用等级调低的;
9、贷款人认为应调低或终止授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综合信息管理。

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

3、小企业最近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4、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

5、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6、其它资料。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条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的考核。

信用贷款本息催收面应达100%,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

信用贷款的考核指标应量化到具体的经办机构及客户经理,并实行绩效挂钩。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奖励专户。

每年在专项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专门对客户经理、经办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基金按“明确标准、专门计提、专户存储、持续累积、上不封顶、损失抵扣、履约兑现”的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贷款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各环节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调查情况不实、虚假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审查把关不严、超权限、超额度审批或其它未尽职行为,按照《##省农村信用
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联社(农合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小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报省联社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户和种养殖户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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