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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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1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6.03.26
【实施日期】1996.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6]13号1996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滇池污染治理,改善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昆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接
纳城市污水的明渠、排水河道等视为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行业的管理和领导,昆明市城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和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办统一负责,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城市排水公司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公用局和市城市排水公司对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可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
第八条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同步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按照省政府云政复[1995]108号《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我市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公用局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条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必须到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禁止无证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除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必须办理排水许可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标准另定),并妥善处理泥砂、杂物等。工程结束经检查验收未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暂不具备规定的排水条件,但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尚不致构成严重影响,且具备整改条件的排水户,可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在限期内整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正式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排水户申请时,应尽快告知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齐全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办理或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重新申办换证。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水许可证》,使用国家建设部统一规定、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施工期限。
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井盖、井蓖等排水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在检查井、雨水井、井蓖上支砌街沿石、流水石;
(六)在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将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及对排水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埋设对排水设施有影响的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排水管网总下水道两侧各3米以内,干管两侧各2米以内,支管两侧各1.5米以内,以及其他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确需建设的,须征得规划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需要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须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部位和确定的管径、标高连接,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处必须设置沉淀井,支管设施应保持完整无缺,定期进行疏通保养。单位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