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根据省公安厅最新⽂件规定,居民调取本⼈⽆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凭本⼈户⼝和⾝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书⾯申请;派出所受理后通过调查核实3个⼯作⽇予以答复:⽆违法犯罪记录的出具相关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
出具证明⼀律免费。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能很多⼈⼀辈⼦都不会接触到,但是对于经常外跑⼯作或者是办理业务的的⼈来说,就需要⽤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时有⼈就会疑惑,什么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底去哪⾥开这个证明呢?下⾯由⽹⼩编为⼤家详细讲解⽆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的内容。
⼀、怎么开1、户⼝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2、报⽚民警,签字盖章(户⼝所在地派出所的⼯作⼈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民警的姓名,联系⽅式的);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样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般应包括⾏政违法记录和记录,其中⾏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处以、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等刑事犯罪记录。
⽽、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三、开具证明的两种格式xxx,男⼥,xxxx年xx⽉xx⽇出⽣,xxxxxxxxxxxxx⼈(这⾥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份证上⾯的地址),⾝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其在我辖区期间表现良好,⽆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特此证明。
以上是以派出所⼈称所写的证明。
另⼀种是你个⼈所写,然后拿到派出所加盖公章的,如下:证明***(姓名),男,1999年9⽉9⽇出⽣,⾝份证号码:**************************,在我单位表现*****************************,⽆违法犯罪情况,⽆参加邪教组织情况。
以上就是⼩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的内容,在开具的时候要到户⼝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由相关负责⼈填写具体的内容,然后盖章签字,然后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或者也可以直接带个⼈⾝份证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10〕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公通﹝2010﹞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市局警务指挥部、政治部、纪委、警务保障部、法制、治安、交管、出入境、网安、禁毒、消防支队:现将《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2015年3月6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效能,规范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增强群众满意度,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窗口服务规定》(鄂公通〔2015〕4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武办发〔201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公安车管、出入境、户政等分中心窗口,区分局交通大队、派出所窗口。
第三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务实、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办法》(武公指〔2013〕31号)的规定实行目录管理,集中在窗口统一受理、发证,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积极推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将线上的“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与线下的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有机结合,简化办事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建立配套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二章窗口设置第六条市局、各区分局设立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分别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因保密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进驻的,可以设立分中心,使用“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名称。
第七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和群众休息区应当相对隔离,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窗口区。
谈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规范
谈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规范作者:高佳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8期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内容。
通常,由社区民警依据公民申请、经过资料查询后作出,主要用于证明该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没有案底,行为端正,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入党、入伍、入职、入学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现状公民向基层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主要类型有十余种之多,如入党、征兵、入学(主要是政法类学校、航空铁路类学校)、公务员政审、律师从业、邮政(快递、物流)求职、校车司机求职等,然而对于这些情形,公安机关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执行规范,实践中常常导致各执一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社区警务目标的实现。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王某,男,43岁,甲县某乡农民,于1995年离开本村前往太原市打工。
1996年其与太原人张某结婚。
二人婚后在太原市租房居住并育有一子王小某。
为孩子上学方便,二人决定将王小某的户口随张某登记申报。
2000年王某在太原市购置了住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将本人户口从甲县迁至太原市。
2014年9月,王小某应征入伍,政审时需要提供父亲王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于是王某前往其居住地派出所申请,但被民警告知,他的户口在老家,应回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王某遂回到甲县某乡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但户籍地派出所称,人户分离多年,现实情况不掌握,即便出具,也只能证明其在本村居住的时段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王某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二:刘某,男,58岁,乙县城镇居民,原单位破产后一直无业,现准备当一名保安,于是到保安公司报名,但保安公司要求其出具一份本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某遂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社区民警经过资料查询比对后发现,刘某曾于2010年在太原市打工期间,因未办理居住证而被某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外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模板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因
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违法犯罪记录。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编号: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年 月 日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
因 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编号: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年 月 日
注: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关于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
关于出具⽆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关于出具⽆违法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关于个⼈情况的证明,也是个⼈参与国家事务的证明⽂件,只有通过政审才能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事务,⽽⽆犯罪记录证明则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个⼈社会⽣活的记录,也是对个⼈社会⾝份的⼀种证明⽂件,这两个证明都是为了证明个⼈的⼀些社会基本情况,对个⼈来说是⽐较重要的证明⽂件,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关于出具⽆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政审证明由被政审⼈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
1、查阅被政审⼈个⼈档案,看有否记载历史问题;2、派⼈对政历情况及现实表现进⾏调查了解;3、根据掌握情况以党组织名义开具证明。
⽆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1.户⼝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2.报⽚民警,签字盖章(户⼝所在地派出所的⼯作⼈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民警的姓名,联系⽅式的);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份证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包括哪些内容⽆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般应包括⾏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其中⾏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处以⾏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记录。
⽽警告、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开具⽆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哪些材料1、⾸先要符合办理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录⽤公务员政审;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其他合法的需要。
2、本⼈申请。
3、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的在⾃⼰户⼝所属的村委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鄂公安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公安规〔2018〕1号各市、州、县公安局:现将《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湖北省公安厅2018年1月25日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人口信息管理,规范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实战、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省政府人口信息共享服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人口信息查询服务,是指公安民警依照规定查询部、省(市、自治区)、市(州、盟)人口信息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注销户口人员和办理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相关身份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查询对象提供人口基础信息及变动线索的行为,不包括部门间日常业务协作和查询公民现实表现情况。
公安机关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时,依据职责查询本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系统记载的人口基础信息。
未建人口信息系统的县(市、区)查询省、市人口信息系统。
因工作需要查询非本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只提供线索信息,不提供人口基础信息及变动的具体信息。
第三条人口信息查询服务遵循“属地同级为主、依法依规查询、有限项目服务、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信息查询服务按照工作岗位进行登记赋权,使用登记、配发的数字证书或移动终端设备“单点登录”查询人口信息,向有工作需要的部门和单位提供查询结果。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申请人范围:(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申请手续:(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派出所不出具证明的法律规定)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两个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鲁公通〔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鲁公通〔2018〕13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今年以来,围绕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就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一次办好”做出全面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均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审批服务便民化举措,迅速掀起深化改革、服务发展的热潮。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主力军,承担公安机关大量出具证明工作,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质量、效率、作风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派出所服务水平,现就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范围根据公安部及有关部委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证明清单及式样见附件)二、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一次办好”是“放管服”改革的山东实践,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全省公安服务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必须常抓不懈、持续用力。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完善服务群众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把“一次办好”改革落到实处,让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
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
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这种证明通常用于申请工作、学习、出国等需要核实个人背景的场合。
申请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的流程一般如下:1. 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2. 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
3. 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交纳相关费用。
5. 等待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出具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最好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此外,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情况,可能会影响证明的效力。
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对个人品行的一种肯定,可以增加他人对申请人的信任度。
在求职过程中,许多单位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确保员工的品行端正,不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出国留学、移民等事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审查申请人资格时,都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确认申请人在国内没有违法行为,符合入境条件。
然而,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品行。
有些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犯罪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品行端正的人。
因此,在评价一个人时,不能仅仅依靠无犯罪记录证明,还需要综合考虑其言行举止、道德品质等多方面因素。
总之,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是一个重要的个人信用证明,对于个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都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以便顺利获得证明。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品行,评价一个人时还需全面考虑其各方面表现。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设立治安案件指导、协调、审核、督办和查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治安案件的查处、情况汇总和对下级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的培训、指导、审核、考评和监督工作。
二、管辖与分工(一)治安案件管辖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二)省、市、州、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和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
派出所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三)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
(四)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治安案件,依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行使管辖权。
三、案件受理(一)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填写《受案登记表》,登记备查。
(二)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告知情况应在《受案登记表》中载明。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同时告知报案人。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方便群众”原则。
第三条【责任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批量查询申请,协调解决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公民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查询和证明出具。
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做好违法犯罪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审核工作。
第四条【网上办理】违法犯罪记录通过全国犯罪记录系统和全省违法犯罪记录系统等途径查询,违法犯罪证明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审核、出具。
第五条【定义范围】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公安机关记录、保存的以下信息:(一)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驱逐出境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刑事生效判决(含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作出的有罪不起诉决定。
第六条【违法记录排除范围】本规定所称的违法记录不包括以下信息:(一)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旅馆住宿登记、交通违法罚款处罚;(三)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四)行政案件办理中记载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过程性信息;(五)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犯罪记录排除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不包括以下案件信息:(一)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终止侦查决定;(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含有罪不起诉)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三)刑事传唤,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四)刑事案件办理中记载的案件受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性信息。
规范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有关问题
规范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有关问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网站违法犯罪记录的界定:1、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
2、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和裁定,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受理申请的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四)公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
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证明范围:(一)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二)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前科调查;(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的纪律检查机构、部门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的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党员、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犯罪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特别规定的。
申请手续:1、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调查函、加盖有单位印章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及经办人员证件。
2、公民个人需要申请出具证明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是,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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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
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
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应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
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四)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申请的期限。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
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