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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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规划范围内从事新城建设、旧城改造、环境治理、城市综合片区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活动,主要以企业综合经营收入或城市资源集约使用形成的现金流收回投资。

(二)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城建领域客户对应行业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为N7811), 及投资与资产管理
(L7212)中融资投向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N7811)的项目。

二、总体信贷策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推进城镇化战略的重要领域,投融资需求旺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快速增长,PPP融资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我行城建贷款资产质量稳定。

确定城建领域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信贷投放基本原则是:优选区域、适度投放、合规运作。

我行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投融资模式创新的相关政策,优选层级高、债务率低的区域中心城市,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或 PPP 模式合规运作的项目,积极支持城市产业升级及功能提升,偿债来源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三、城市准入管理
(一)准入城市标准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市: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上,财政债务率150%(不含)以下,我行省市偿债能力评价GR5
(含)以上。

财政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三部分。

财政债务率=本级政府债务余额/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

相关数据以地方人大
(常委会)或政府(财政部门)公开发布或提供的为准。

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地级市,在实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相关贷款可由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不得转授权。

3.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下辖区、县级政府(含县级市):相应区县须具有财税独立权,且同时满足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 40 亿元(含)以上、财政债务率150%(不含)以下。

对区、县(含县级市)级融资,一般应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押担保,确实无法落实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

4.对城建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由省级政府或满足区域准入条件的其他层级地方政府作为购买服务主体的,项目所在区域可位于其下辖市、区、县。

5.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区域,相关贷款可报总行审批或转授权。

(二)准入城市管理要求
xx年度准入城市名单由各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上述标准审核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报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辖内达到准入城市标准的城市及其具体指标、审核依据等。

四、信贷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
1.承贷主体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依法合规方式运作的企业法人,自身经营性资产实力与债务规模匹配。

2.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二)项目准入标准
1.项目立项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合法合规。

2.对于以公司名下土地抵押或依靠公司名下土地出让收入偿债的,土地须具备法定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涉及政府对借款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PPP项目下政府付费、财政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预算管理。

3.项目资本金比例须在20%及以上,且至少应与我行贷款同比例到位。

4.落实分期还款,每年还款次数应不少于两次。

五、风险控制要点
(一)防范政策性风险。

各行应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查审批及放款,不得办理城建打捆贷款业务。

严格执行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切实加强到期业务管理。

对于年内到期的城建客户各类融资业务,要提前逐笔落实资金安排,确保到期正常偿付。

(三)做好资金监管。

对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偿债资金依托地方政府财政的项目,应要求地方政府在我行设立专户,经办行要通过与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和借款人签订协议,约定政府支付款项进入专户,该账户接受我行监管,封闭运行,并授权我行从该专户直接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四)缓释存量贷款风险。

要做好城建存量贷款的整改增信工作,逐户逐笔落实还贷来源,补充抵质押担保手续,切实保障我行存量城建贷款安全。

1.对于存量城建融资中以储备土地预期收入返还作为还贷来源或已落实储备土地抵押的,在落实更可靠的还贷来源及抵押物前,必须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

2.对于存量贷款中以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还贷来源的,应按原承诺执行。

3.对存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与信用增级涉及新发放贷款的,要在GCMS系统中标注“融资平台贷款整改”标识,该标识由各一级(直属)分行修
改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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