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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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 国环境影晌评价法律索度的 I J 不足及完善
耍:0 3年 9月 1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 《 正式颁 布实施 , 该法规 除对建设项 目 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外, 要 同时要 关规 划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这标志着我 国环境 与资源立法步入 了一 个新 的阶段——从决策 的源头来防止环境 污染和生 态
合环境 影响评价 做一个 新 的界 定 : 以下特点 : 毫 影响评价是在人们采 取行动包括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 第 3
( 预测性 一) 条规 定 “ ……建设项 目的环 境影响报 告 耋 设项 目 、区域开发活动 和实施法 环境影 响评价是对人 类的宏观 决策 书必须对 建设项 目产生的污 染和对环境 策 、 划与计划等之 前 , 规 识别 、 预测 活动或拟议的具体项 目将 来可能对 生态 的影响作 出评价 , 定防治措施 , 规 经项 目
影响评价立法范围的所有行 为都 必须予 以评价 ,不 以行为主体 的意志为转移 , 否 则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环境评价制度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 的一项法律制度。 所以这项制度与其他法 律制度—样具有不可违抗的强制性。
二 、我 国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律 制 度 的
境 因素 纳入经 济发展 活动 中的计 划 、 决
策和实施中 。这要求环境 影响评价的结 果必须具有可行性 ,其提供 的环境措施 及方案才可能成为人类决 策及环境工程 设计的直接依据。 ( 强制性 五)
~
强制性 ,这是法与道德的根本区别。
当一国一旦通过立法对环境 影响评价进 行确认 , 即具有 了法的强制性 , 纳入环境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
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
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摘 要 : 过 介 绍 和 分析 环境 影 响 评 价 产 生 背 景 以及 发 展 历 程 , 结 了我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中存 在 的 通 总
的不 断提高 , 求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 处 已成 为全 世 界 寻
的共 识 。16 9 4年 , 在加 拿大 召开 的 上 首 先提 出了环 境影 响评价 的概念 。
而 环 境 影 响评 价 作 为 一项 正 式 的法 律 制 度 则 首 创
于 美 国 ,9 9年《 国 国家 环境 政 策 法》 16 美 实施 以来 ,
和建 设项 目实施后 可 能造 成 的环境 影 响进 行分 析 、 预测 和评 估 , 出预 防或者 减轻 不 良环 境影 响 的对 提 策 和措施 . 行跟 踪监 测 的方法 与制度 ” 测评 对象 进 。 仅 限于发 展规 划 和项 目建设 有形 的两 个方 面 。 而美 国 的《 国 国家环 境政 策法 》 美 中规 定 只要 “ 联邦 政府 的 立法 建 议 和 其他 的对 人 类环 境 有 重 大 影 响 的重
Ke wO ds: n i0 y r e V r nme tl mp c a s sme t y tm ;p b i p rii a i n;at r tv n a i a t s e s n s se u lc a tcp to le nai e
随着社 会经 济 的不 断 发展 , 类 环境 保护 意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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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资 源综 合 利 用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n i n e t m at s s et EA , E v o m n l pc A s s n , I )又称环 r aI em 境质量的预断评价, 是指在进行某项人为活动之前 , 对实施该活动可 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 行调查、 预测和估价 , 并提 出相应的处理 意见和对策。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 则是 环境影 响评价 活动的法律化、
一
( ) 一 国外 经 验
立法建议或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 都必须进行环境 ( ) 众参与制度存在缺 陷 一公 影响评 价。即是说, 由联邦 政府行政机关 向国会提 出的议案、 立法建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 内容, 空开进行调查并听取公 议、 申请批准的条约 , 以及 由联邦政府资助或批准 的工程项 目、 制定的 众对 评价程序 的意见 , 便于环境影 响评价赢得公众支持 , 能够提高公 政策、 规章 、 计划 和行动 方案 , 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0 都 。 众的参与意识, 促进 决策 民主化 , 提高决策透 明度 。世 界上 绝大多数 上世 纪 7 0年代 中期, 欧美 一些 国家开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 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国家, 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 扩 展到 战略层 次。l 8 90年代末 , 战略环评 开始被全世界广泛接受, 作 用 于战略实施全过程( 政策——计划——规划—— 项目)新的环境影 , 响评价体系逐渐形成 。如今 , 国政府 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 美 战略环 境影响报告” 加拿大 《 。 关于政策和计划建议的环境评价程序》 规定所 有联邦政策和计划 , 都必须经过战略环评。英国、 荷兰、 丹麦、 瑞典等 许 多国家也都建立 了战略环评系统。19 9 3年 。 欧盟发布文件规 定, 今 后 凡 有 可 能 造 成 显 著 环 境 影 响 的开 发 活 动 或 新 的 立 法 议案 必 须经 过 程序的重要 组成部分 。 而我 国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 到 1 9 9 6年 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 。19 9 6年全 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 关于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 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有所涉 及 。其后 , 虽然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及《 条例》 都作 了类似 《 水污 染防 治法》 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 对于公众参与 的方式 、 阶 段、 人员 、 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 因此 , 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 宣言 , 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具体来说, 缺陷如下: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作者:张丽丹张乃瑾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6年第44期摘要:在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威胁,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都跟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息息相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助于在人类开发活动中有效地防范、阻止、降低或避免对环境进一步恶化造成的影响,在已实施的相关各项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使这种影响降到最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4-0066-02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关于环境管理的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和合理布局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某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如果该项工程建设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某种影响,比如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那么在该建设项目开工之前,要求对与之相关的环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推测出施行该工程可能会对环境形成哪些污染或破坏,并提出针对这些污染或破坏的治理意见的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操作中,实际的享有权利的人和承担义务的人称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则包括各类建设计划、开发项目、建造工程等。
环境影响评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①所要进行的项目的详细计划;②建设位置的基本环境情况;③项目方案对环境、社会和人类生活产生的各种影响;④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措施和解决方案,同时要证明这些措施和方案的可行性。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要总结出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①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②施工过程当中关于解除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③废物的潜在污染及其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评价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评价论文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存在着很多缺陷,本文就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参与程序一、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近几年来,我国经常发生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宏观决策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其失误对环境的影响与建设项目本身对环境的影响相比,更为巨大、具有潜伏性、后果也更严重。
对政府的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以为各国所采纳,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就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
现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对具体项目表示认同或否决,在提供替代方案等方面就存在很大限制,没有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战略和多个项目的叠加、间接的影响。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建立就在单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不断拓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下应运而生。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使满足目标的替代方案能尽量不受条件限制,合理又切合实际。
二、完善公众参与权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权制度,就是使公众参与在所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下有章进行。
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那么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则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其次,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例如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听证会形式;第三,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明确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第四,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明确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同时加强执行力度,这样才能使公众参与行之有效;第五,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依法应向公众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或虽征求公众意见但形式或程序不合法的。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前言近年来环保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很多国家都开始出台了相应的环保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期为未来的环保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1. 立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自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推进环保工作。
2. 执法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实际的执法行动。
在执法方面,我国不断加强环保督察和执法力度,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和示范作用。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法院对环境犯罪者进行惩罚,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3. 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如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环境信息公开等。
这些制度可以优化环境政策的执行和效果,为应对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和基础保障。
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1. 罚款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环保罚款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2015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境罚款和环境税区分开来,并对环境税进行了量化,从而实现了对污染者更为精准的惩罚。
此外,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和推广联合执法制度,将环境执法各方联起来,共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 公众参与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创新点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加强环保机构与社会的联系,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相关机制、方式,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进行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
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
[1]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
[2]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
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
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浅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1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 经验 .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 情的模 式下逐 步发展起来 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作为一项正式 的法律 制度首创于美 国 继美国之后 , 瑞典 、 澳大利亚分别在 1 9 6 9 年 的《 环境 保护法》 和 1 9 7 4年的《 联邦环境保护法》 中效仿美 国规定 了环境影响
2 0 1 3 年第0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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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张 瑞棉 ( 哈尔滨绿怡工程评价与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 1 5 0 0 9 6 )
【 摘 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 国作为经济建设 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对 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 工业发展 的合理布局、 新 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 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 的意义。因此 , 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高度重视 , 让其发挥应有的作 用, 促进环境 事业 的健康发展。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 简要的论 述。 【 关键词 】 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 推 广; 完善
无论从对环境影 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 . 决策的失误 都要 比建设项 目本身更严重 为了加快提升我 国的环境影 响评价制 度的完备程度 . 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 响评 价的成功经验 . 建 立 战略环境影响评 价 从而使得我 国的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能够立足于 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 . 合 理又切合实际
我们要加强公众 的参与权 的完善 工作 . 在公众参 与中 . 首先应将 可 以不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明确列举 出来 .规定采取一定 的形式 . 将项 目有关情况向有关 群众公示 . 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 的 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 的规范 . 将公众行使知情权 、建议 权等环境权利 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明确列 出. 另外还要 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无效 的情形 3 _ 3 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 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 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应 当不 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 参与 内容的环境影 响评价 的报告书 : 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 门提交建设项 目 环境 影响 报告书 、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 影响登记表 申请 . 对于未提交 申请并 擅 自开工 , 且建设项 目已经完成的 , 应 给予一定 的罚款 , 并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 : 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隐匿公众意见 或对公 众意 见作虚假记 录, 对于这种单位 , 环境保 护部门应 吊销其 评价资 格证 书。 并处以罚款 。 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 的行政责任。 3 .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 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 的行 为 . 应设 立专 门的环 境评价审查机构 。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 导致 的权力重合 问题 . 我们应 建立相关 的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委员会 、 环境影 响评价专家委 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 , 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建设 项 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由审查机构负责 . 环保 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 或者否定 结论 为是否批准的依据 . 以求达 到加强对 环境 影响评 价的组 织管理的 目的。 3 . 5 公众 的参 与力度 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 护事业 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 、 举报、 宣传 、 督促来推 进的 , 因此 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 信息的权利。通过环 境教育等工作 . 使公 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 高 . 让公众 自 觉加入 到环境 保护行列中。 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 . 使公众对建设方 、 评价机 构、 审批机关等都 能达到注视和监督 的 目的 . 而且也能使公众对 自身
论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完善
为保 持环境 影 响评价 工程 师 的知识 体 系与环 评 需求量 曰益 增长 划本 身却 没有进 行过 环境 影响 的论证 。 从实 际情况 来看 , 环境 对 的现状 , 取得 资格证 的人 员需每 隔三 年进 行再 次登记 , 以便 接受 产生重 大 、 深远 、 不可逆 影响 的 , 往往 是政 府制定和 实施 的有 关产 业发展 、 区域 开发 和资源 开 发等方 面 的规划 。因此 , 了从源 头 为
理 制度使 得管理者 在人力 和物 力上心有 余而 力不足 , 制约着 环评
队伍的 发展 。
( ) 评 的立法现 状 二 环
上保护 环境 , 对重 大规 划进行 环 境影 响评价 势在 必行 。
三、 完善环 境 影响评 价 的建议 ( ) 立政府 主导 , 强市 场调配作 用 一 确 加 我 国 的环评 队伍 建设 仍 需不 断的借 鉴 国 内外 及其他 行业 的
我国环 评队伍 建设 经过 2 O多年的 发展 , 渐形 成 了较为完 环 境保护 中作 用 微乎其 微 。我 国的 环境影 响 评价主 要针对 建 设 逐
善 的管理体 系 。 建立 了环境 影 响评价 工程 师职 业 资格制度 , 其对 项 目,没 有把 对环 境有 重大 影 响的规 划纳 入环 境影 响的评 价对
律 责任方 面还 存在 许 多问题 。
( ) 评 的 司法现状 三 环
实践 中 , 管我 国有 了一 些法规 , 尽 但是 环境评 价法 以及配套 制度 , 在很 大程度 上只 是环 境 管理行 政部 门进行 工作 的依 据 , 真 正 有司法 机关 贯彻 落 实的 并不 多 。以法 院为 代表 的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机关在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1.法律法规基础完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强制性执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强制性,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依法公众参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评价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参与评价程序,增加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多层次的评价体系: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为项目初步评价、详细评价和验收评价三个阶段,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划分为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三个等级,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精细化。
5.专业化的评价机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评价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评价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以保证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6.后评价和监督管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要求对项目进行前期评价,还规定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后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监督管理的要求,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资源。
7.效果评估和改进措施: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评价结果进行效果评估,发现和总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和措施,提高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在于其法律法规基础完善、强制性执行、依法公众参与、多层次的评价体系、专业化的评价机构、后评价和监督管理、效果评估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旨在实现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护和利用好环境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摘要:由于我国目前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经济,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了困扰国际社会的全球性问题,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与政策以期达到矛盾的相对缓和,面对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了,并成为世界范围内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然而,故而此矛盾尤为突出。
该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对于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错误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与实施细则。
因此,该文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情况的分析,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以期通过该文的阐述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缺陷环境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其深远影响。
美国作为首创环境制度,后在英国、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诸多国家都借鉴其制度的科学性,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本国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阶段,经历了引入概念、尝试性研究分析和实践、制度化与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是在吸收西方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逐渐建立起来的。
该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总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缺陷与不足,分析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况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在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应当首先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同于环境影响评价,它们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IA)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旨在预测和评估人类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而在决策过程中纳入环境保护的考量。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其有效实施有助于提高评价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众的环保意识。
然而,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问题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立法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地方到全国的过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缺乏统一、全面的国家层面立法。
2. 参与渠道有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相对有限,缺乏便捷、高效的参与途径。
3. 法律保障不足:现行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保障措施不足,如信息公开不充分、听证制度不完善等。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立法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统一、系统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影响了公众参与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公众参与意识不足由于长期以来环保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够,部分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关注和认识,导致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不高。
此外,部分公众对自身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足,也影响了其有效参与。
(三)参与渠道和方式有限当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和方式相对有限,缺乏便捷、高效的参与途径。
如部分地区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导致公众无法及时了解相关环境信息;听证制度不完善,听证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足与改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
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
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
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
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那么,环境影响评价是怎样被规范的呢?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萌芽早期,由于环保意识的不足,更不要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到70年代初,美国首先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于1970年通过“国家环保法”,正式将其确立为一种程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得以更好地解决。
1980年代,中国开始在国内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后在10多个省市开展了相关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1989年起,我国陆续颁布《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旨在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范。
《环保法》指出,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书应当提交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开。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环评的内容、程序、审批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要求、评价指标、投资安排的限制等做了准确的阐述。
《城市规划法》对于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也有了更具体的要求。
建设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分析和评价。
环评结果应当贯彻到规划的各个环节,影响规划的修改和设计。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我国还出台了相关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环保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环评的组织实施、严格审批程序、评价指标的选择、报告书的审核等方面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除此之外,各个省市也都制定了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不同地区的制度有所不同,但都基本遵循国家层面的法规要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改进。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1.环评报告书的质量存在差异。
市县“多规合一”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市县“多规合一”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市县对城市规划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许多地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存在一定问题。
为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城乡规划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市县“多规合一”下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
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费支持。
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一批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负责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应该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应该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评价工作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评价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同时设立咨询电话和网络平台,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还可以组织公众参与评价的过程,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建立追责机制。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应该建立追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并建立一套完善的追责制度。
具体而言,可以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作为决策的依据之一,对评价结果如实反映和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价结果错误或故意隐瞒真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加强监督和检查。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应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监督机构,加大对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实。
还可以建立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查和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评价结果的实际影响和效果,为下一步规划工作提供参考。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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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 的不足及 其完善建议
陈 琳 , 姜 振 帼 , 刘 志 凤 , 郝 大 举 ( 应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江 苏 宝 应 2 5 0 ) 宝 280
Absr c : v rnme tli p c s e s n s a mpot n e n a d me s e o n io m e a r tc in. Pe e ts se t a t En io n a m a ta s s me ti n i ra tm a n a ur fe vr n ntlp oe to f r c y t m o f e io me a mp c s e s e sa lw uaa t et o da tt e a tvte fe v rnme tli nvr n ntli a ta s sm nti a g r n e oc n c h ciiiso n io na mpa ta s sm e n r mo et e s s c s e s nta d p o t h n — t ia e de eo an bl v lpme to c n mi sa d s ce y i i a Ho v r hee a e s me prblms a d deiince n t mplme t to n fe o o c n o it n Ch n . we e ,t r r o o e n fce i si he i e n ain o n io fe vr nme tli p c s e s e t Th s o lm sa e manl na m a ta s sm n . e epr be r i y:t o n ro s o e o n io m e a mpa ta s s me t lc fa — o a rw c p fe vr n ntli c s e s n , a k o l tr ai e ,f rt iblms i e n tv s o he po e mpe e te vio me t ll ws a d r g lto s a d m a g m e y t m s welec. Th or s n i g f r c n r n n a a n e uai n . n na e nts se a l t e c re po d n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引言1.1 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全面的影响。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重大建设项目或政策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定量的评估和预测,以便及时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向来进行编写:文章结构部分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概括和介绍。
首先,可以简要描述文章的主题和目的,即探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
接着,可以提及整篇文章的结构和组织,展示文章的逻辑思路和章节安排。
示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的目的是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对整篇文章结构的概览。
本文旨在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为了达到该目的,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在1.1中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并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的2.1将详细讨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其重要性和意义。
在2.2节中,将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其法规和实施情况。
最后,在结论部分的3.1中,将总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势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3.2节中,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推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和章节内容,将全面而系统地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样的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的内容和展开思路,有助于提高文章的逻辑性和可读性。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探讨,深入研究该制度的背景、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旨在全面了解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运行情况,并探索其优势与不足之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
但同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这部法律也留下了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着重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缺陷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的预断评价,是指在进行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对策。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公开进行调查并听取公众对评价程序的意见,便于环境影响评价赢得公众支持,能够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促进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透明度。
但总的来看,我国法律制度中缺少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
实践操作中,环境影响评价是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的,此工作往往被视为组织编制机关的内部工作,公众往往也说不了什么,公众缺乏实质性的参与,多流于形式。
具体缺陷如下:1.缺乏信息的及时告知。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公众参与之前常常不能将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的具体内容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详细地、明晰地向群众传递。
由于缺少对项目情况的全面了解,群众意见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就大打折扣,并由此使得知情权难以得到落实,监督权亦无从谈起。
2.参与方式单一。
目前所采取的公众参与方式较为单一,大多是向有关人员发放设计千篇一律的征求意见表格,回收后加以初步或简单的汇总,就将其作为公众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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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文章以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视角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立法的完善。
文章重点阐述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目前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要保障。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
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截止目前,如表一:
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再次确立了该制度。
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在这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专法中,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征求公众意见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不足
由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现状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
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从我国自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些都制约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效果,因而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1.公众会参与制度存在缺陷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公开进行调查并听取公众对评价程序的意见,便于环境影响评价赢得公众支持,能够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促进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透明度。
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
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
2.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程序欠科学,替代方案缺失
《环评法》实施以来很少有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依据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价,在跟踪评价方面的规定欠缺科学性。
国外很多都把替代方案作为该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同时,但是替代方案的分析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核心在《环平法》中却没有规定。
3.信息不对称
目前,许多建设项目不能将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充分、明确告知群众。
由于缺少对项目情况的全面了解,群众意见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就大打折扣,使得知情权难以得到落实,监督权亦无从谈起,一旦发生环境纠纷往往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4.法律责任不完善
法律责任过轻,规划审批机关在缺乏规划草案而违法批准的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仅仅是行政处分,缺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就存在行政责任代替刑事处罚的缺憾。
(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环评法》第5条、第11条、第2l条对此都做了具体规定,但法律责任章节中却缺乏对未执行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要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交流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只有让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项目的概况,以及拟建项目有利、不利的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开展。
2.重视反馈信息的合理处理。
对公众意见应进行综合全面地整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吸取或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有建议性的意见,研究和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公众意见所作的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以便公众监督。
3.确立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国家可采用有奖鼓励的手段以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如设立一个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基金,采取发放纪念品或抽奖等方式,对那些对于重大项目、重大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适当奖励。
(二)明确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
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应杜绝《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行政责任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对该法第29条和30条作一定修改,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增设部分条款法律责任。
(1)环保部门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的,应有被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处以罚款,并依法追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对公众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而开工建设的,应有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对于依法应进行环评而擅自开
工的行为,即使事后环评合格,也要予以处罚;对限期补办手续但未通过的,也应设立具体的处罚手段。
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应明确违反这些制度的法律后果,使对每一项义务的违反都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3)对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申请建设单位,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己经完成的,应予以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加重处罚;情节特别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立体型环境公益诉讼体制:使私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以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诉为主,严格限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总之,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的职权,并规定公民对于损害环境公益事件向检察院举报控告的权利,若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不起诉,则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金瑞林,汪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肖天乐.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3).
[4]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200.
[5]张晓杰,李世萍.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完善.学术交流2006.
[6]蔡守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上海环境科学2002
[5]李淑芹,孟宪林. 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6]刘滋润.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科学故事博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