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惠府〔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6〕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3日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发挥户外广告在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及其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6 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 号《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十二届1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吉2020年11月26日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2015年4月2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4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部门、单位履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强化有序推进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含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下同)。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园林、公用事业、代建、交通运输、公路、环卫、卫生、环保、公安消防、质监、安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水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现将《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
市长:柳锦州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三)城镇、开发区、村、自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牌等居民地名称以及较大型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楼等建筑物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力设施、矿山及企事业单位名称;(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六)城镇和乡村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四)统一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照规定和要求审核商住楼和住宅区的名称;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六)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七)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按地名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策性问题解答《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18 年2 月1 日正式实施,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城管执法局将要做那些准备工作?《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今年由我局负责起草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今后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起到巨大的作用,可以说,今后我市的户外广告设置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将于2018 年2 月1 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前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城管执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我们将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和印发明白纸、单行本下发给广告业主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努力使《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抓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
《办法》实施前,作为执法部门,我们将率先抓好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让我们的一线执法人员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真正了解相关条文,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办法》落实好、执行好。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从设置原则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从布局分区上,户外广告设置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
从技术标准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声、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规定了哪些?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十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惠城区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的通告-惠府[2007]9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惠城区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的通告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惠城区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的通告(惠府〔2007〕9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针对目前惠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牌、招牌和宣传牌乱设、滥设、不规范设置等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对惠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和指路牌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整治内容(一)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
(三)未经规划审批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
(四)占道摆放的各类移动灯箱广告牌、招牌、指路牌。
(五)不按规范设置的指路牌和国道、省道、县道的非公路标志牌。
二、清理整治范围惠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穿城国道、省道、县道、重要地段、主要景观地带等区域)。
三、清理整治时间(一)2007年8月15日至10月5日,市职能部门对需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等发出拆除整治通知。
(二)2007年8月16日至10月31日,相关广告牌、招牌、宣传牌和指路牌等业主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市职能部门发出的拆除整治通知后,按照时间要求自行完成拆除整治工作。
(三)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路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对未按照通知要求拆除整治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等进行强制拆除整治。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大力支持和参与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牌、指路牌的清理整治工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尽力尽责。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惠府〔2015〕1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惠府〔2015〕10号惠州市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集商贸、休闲、游乐为一体的新型街区,是展现文明城市精神风貌的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对步行街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步行街街区范围:市区平湖门入口至中山西路与中山南路、中山北路交汇处,并从五四路入口经惠城区公安分局桥西派出所办公楼顺延至国庆路与水门大街交汇处,以及环城西路东侧惠盈宾馆以北至五四路口段,全长约1040米,面积2.23万平方米。
二、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步行街管理机构,负责对步行街的日常管理。
具体包括步行街内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日常管理,以及沿街一侧商户、住户等建筑物立面、楼顶的商业广告日常管理等。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步行街内社会治安的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步行街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步行街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的模式,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善有关防火防盗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防火防盗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应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步行街交通管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步行街区内禁止车辆通行。
除了执行任务的警车、城管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持证的押钞车、邮递自行车以及下肢残疾人本人代步的专用车外,其它车辆禁止进入步行街内行驶或停放,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具体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管理中心在步行街区域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
然而,不规范、无序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以下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化、美观化和安全化,促进城市商业繁荣与环境品质的提升相协调。
二、管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制定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符合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内涵。
2、安全第一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不会对行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形式等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视线、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等。
三、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两侧的广告牌、灯箱广告等。
3、公交站台、地铁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
4、电子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促销活动广告、展会广告等。
四、管理措施1、规划与审批(1)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设计方案、设置位置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对于重要区域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2、日常监管(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3)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业主及时维护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3、广告内容管理(1)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虚假、低俗、违法等不良信息。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惠府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的通知惠府办〔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业经十一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BT、BOT 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投标进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BT、BOT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进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BT、BOT项目进场确定投资人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好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机关有权自行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和项目实施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BT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二)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批复(水利项目除外);(四)工程预算书批准文件;(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场提供);(六)项目实施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七)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八)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惠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乡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县(区)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参照本办法,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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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
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路灯、公共建筑等公用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无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活动,由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招标投标活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布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
(二)出具满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由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布点规划和市场行情等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投标人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
被管理部门处罚过的广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合同。
明确设置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期限、使用费的缴交办法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设置标准、安全要求、应承担公益广告比率等双方共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场地使用费。
中标人未及时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并发布户外广告。
逾期未设置、不按要求设置或版面空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期满后,其设施归政府所有,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合同期限内如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退回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造价进行评估后作出补偿。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投标所得收益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设计、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2年6月11日颁布的《惠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其他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