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介绍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宣政办〔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7〕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人社、公安、发改(物价)、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准入、退出及使用管理的信息共享、动态联审机制,促进公租房保障的公平公正、高效精准。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四条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具有市区居民户籍1年以上,并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3.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023年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2023年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一、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高。
虽然政府部门不断推出各种住房政策,但某些群体仍需要在城市里找到价格适中、位置便利的住房。
因此,出租房屋成为了许多群体的首选。
然而,出租房屋管理存在不规范、乱象多发等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出租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权益和居住安全。
二、主要内容1.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出租房屋必须已取得相关的房产证,进行登记备案。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明等交至当地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2.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出租房屋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整洁。
出租人应当检查房屋内部环境,每月至少对房屋进行一次清洁,确保房屋维持良好的状态。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缮。
3.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应当安装防盗门锁,加装烟感、火灾报警器等安全设备。
严禁使用违法电器,如不正规改动线路、私拉乱接等。
出租人应当每季度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备防火器材和灭火设备。
4.物业服务出租房屋应当参加当地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缴纳管理费用,并遵守物业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维护小区卫生、安全和秩序稳定。
5.押金管理出租人在签订出租合同时,必须要求租户缴纳押金。
出租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将押金存入该账户,并为租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应当及时退还押金。
如果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处理。
三、实施方法本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联合实施。
他们将负责登记备案、维护房屋卫生、安全设备检查、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四、结果预期通过加强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维护出租人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环境。
同时,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紧张的情况,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
最终达成一个良好的管理和租赁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更宜居的生活空间。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活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时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2.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整洁和适宜使用。
3.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以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
4.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1.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出租房屋。
2. 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标的的质量,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护和修缮房屋设施设备,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时对租赁标的进行消毒。
4.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承租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使用说明,并确保承租人知情、知责、用房安全。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1. 承租人有权依法租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房屋。
2.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用途。
4.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续租的权利。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1.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2.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4.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卫生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一节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并注明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租赁合同应当备案,并在备案期间进行审查。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2023年最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2023年最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鉴于乙方有意租赁甲方物业且甲方愿意出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制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甲方将自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
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由双方另行在附件中进行确认。
第三条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交纳期限、方式1、甲、乙双方议定租金___元/月(含税价),由乙方在每月10日前交纳给甲方。
甲方收取租金五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格发票。
2、房屋押金_______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出具相应的收据。
3、租赁合同到期双方交接完毕后3日内,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4、租赁期间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自行缴纳。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出租屋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修缮房屋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人为损坏的部分及乙方增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4、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增添物)可拆卸部分由乙方带走,不可拆卸部分归甲方所有。
5、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2020〕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的奖补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计划、项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财政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测算、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合理、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一)通过国有土地上新建、配建(含工业用地等)、购买等方式,将自持住房用于住房租赁运营的企业、单位。
其中商品房新(配)建项目租赁房源运营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购买或其他方式自持房源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020年最新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小区内的租赁房屋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一、租赁房屋登记备案1、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长内,携带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物业管理处应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如实登记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将备案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1、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标准,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配合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告知承租人小区的管理规定,并督促其遵守。
2、承租人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
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赔偿。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房屋使用规定1、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传销、赌博、制毒等。
2、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遵守小区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夜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4、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不得浪费。
四、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当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承租人应当了解和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4、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承租人应当保持房屋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不得在房屋外乱堆乱放杂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3、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规定,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流动性的加大,房屋租赁成为城市居民的一种主要居住方式。
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并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一、租赁合同与备案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任何形式的房屋租赁,都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备案。
租赁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内容。
合同备案可以通过线上系统或者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二、租金及费用《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金及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金应当合理,并以人民币支付。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季度支付、按月支付等多种方式,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租赁期内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支付。
三、租赁期限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期限一般按照年、月、日计算。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租或者解除合同。
续租的条件可以是保持原有租金不变或者按市场价重新协商;解除合同需要提前提出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房屋维修及退还《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损坏或者设备故障的情况,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进行维修和维护。
租赁期满后,房屋应当保持原有的居住功能和基本安全性,并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检测验收。
如果发现问题,房屋所有人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五、违约处理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当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另一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六、纠纷解决与违法行为处理《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鼓励租赁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适用于房东和租户之间的自愿租赁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和谐、诚信的租赁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租赁合同,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租赁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七条房东和租户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在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装修情况、设施设备、交付时间、维修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规定等涉及房屋租赁权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东的出租义务和租户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租户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租金和押金的支付第十四条房东应当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金额和方式,向租户提供标明金额和支付期限的发票。
第十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增加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房东可以要求租户在租赁期内提供租金押金,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金额。
第十七条租金押金应当由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另行提供书面收据,并在租赁期满后无异议退还给租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市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9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明确住房租赁管理职责,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转租人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自建宿舍等情形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设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区、开发区做好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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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介绍
最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
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除此之外,《办法》还包括承租人要转租房屋的,需要得到
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适用房屋出租的情形和承租房屋应依法签订租房合同等内容。
下面
由小编为您介绍。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
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