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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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19 13:25:32 分享给朋友

一、修订目的:

∙继续改革开放,稍微调整“宽进严出”的传统做法

∙均衡管理与某个特定时期强调某个方面(流入或流出)的管理

∙适当加强外管局防范风险的手段

二、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为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a. 加强管理 b. 促进收支平衡】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解读:本条采用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措词,实际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但人行是名义管理,一般不介入外管局的管理,除非遇到某些重大问题发文,有时候会用人民银行的名义。此处“依法”应是指《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解读:

(1)外汇有三个基本特征:

a)以外币标志的:其实就是指除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b)可用于国际清偿

按照IMF协定,一种货币如果具有下述特征就可以视作可用于国际清偿:

i.该国或地区是IMF第八条成员国

i.如不是第八条成员国,但央行之间有货币互换协定

ii.边境地区对方边民接受。

c)是支付手段和资产

(2)取消了原条例中的“邮政储蓄凭证”,因邮政储蓄逐步会改制成为邮政银行。

(3)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欧洲货币单位”因为已经变成为欧元。

(4)没有将“衍生产品”明确列出,因为涉及复杂的定义,所以目前理解归入第五项“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境内机构的含义。参见《条例》第52条,包括银行,企业,外国商业组织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从原条例“驻华机构”中转入)。

境内个人的含义。参见新《条例》第52条,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实际操作中对持有“两证”的外国人由其自己选择身份。

外汇经营活动:金融机构,有境外衍生产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有多余的头寸购买理财产品。

离岸业务:目前有四家中资银行有资格从事离岸业务。目前某些外资银行中有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其实这类做法存疑,有待规范。因此,本条为外管局管理这些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离岸帐户提供了法律依据。预计外管局很快会发布有关离岸业务的规章。】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解读:“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是IMF第八条的要求之一。

必须注意的是,从IMF协定的要求以及第5条的条文用词,经常项目不限制对外支付,但并未承诺不限制收汇以及结汇。所以目前外管局开展的收结汇管理都是符合IMF协定的要求。

此外,货物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开始之后,下一步服务贸易也将开始适用收结汇联网核查。】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解读:企业仍有申报义务,而且外管局会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后可能会将申报提前到收汇时。由于外管局受到保密义务的限制,因此有了下面第7条,实际上是另外建立一个系统来搜集信息。】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解读:所有外汇收支“通过外汇账户”是为了收集数据,将国际收支统计提前。但到底是强制性要求全部开立外汇账户,还是无帐户的通过银行帐户办理,目前尚未确定。预计很可能是机构必须开立,个人不强制。】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新《条例》中凡是提到“国家另有规定”的,是指除了外汇管理部门以外,还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会涉及到。

境内外币流通的除外情况:保税区;外汇保险;免税商店等等。

关于外籍员工发工资问题:如果是境内主体给外籍员工发工资则必须使用人民币。】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解读:目前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必须调回,资本项目一般也调回,除境外上市。个人外汇是可以留存境外的,但返程投资的SPV除外。】

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解读:储备。】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解读:此条规定其实是IMF的惯例,虽然不写也可以,但写入这条的目的是为了给市场一个稳定的预期。】

第二章经常项目

【解读:新《条例》该章仅保留了四条规定,从表面上看取消了原条例中许多规定,但其实质根本未改变。】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和原《条例》一样,继续强调外汇收支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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